我国录音录像规定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2017-02-14张璐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张璐
摘要:我国目前适用录音录像规定的适用现状主要表现为,对录音录像规定的适用缺乏监督机制,存在补录或者重复录音录像的现状,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外未规定要进行录音录像。就产生这些现状的原因而言,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在新刑诉法为增加该条规定之前,侦查人员主要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定案依据,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攻破。因此在出台该规定后,侦查人员不愿使用,其次,在立法本身存在不够明确和科学地方。因此,对我国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在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立法进行细化的规定。
关键词:录音录像规定;适用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94-0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我国以立法是形式确立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进行了规定,为确保修改后的该条规定顺利实施,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新刑诉法的修改,可以看到该条规定的增加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研读了张颖教授的《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所获供述之证据能力问题》一文后,笔者认同他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现状的剖析。全文首先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方面介绍了该项制度;其次,自新刑诉法增加该规定以来,该制度在我姑目前的适用现状,又通过比价的方法,与美国地区、台湾地区进行对比,从而概括出三种模式,分别是:刚性模式、推定模式和权衡模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