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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发展现状调查研究

2017-02-14马雪立刘畅李盛松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职业发展法官京津冀

马雪立+刘畅+李盛松

摘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大背景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司法服务的倡导下,对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量、晋升机制、法官的心理状况,职业压力以及员额制落地后的情形进行分析,观测到法官群体面临的困境,其次,对三地法官遇到的发展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为应司法助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对改善法官职业现状发展所遇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46-03

在大众看来,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正义的守护神,但近年来法官离职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湖北省胡某某因败诉一连捅伤四名法官,北京昌平区法官马某某被枪杀,山东法官被围殴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发展的生存发展成为新闻媒体、社会大众舆论的热点,而法官的素质是司法产品的重要决定因素。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保障和意见》,旨在提升京津冀地区司法服务水平,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因此,调研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生存发展现状是提高司法产品质量、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发展现状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加之诉讼收费的低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法官也在基层。”所以基层法官就成了压力的最直接承受者。“白加黑,五加二”已成为基层法官的生活“新常态”。

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五大城市群之一,人口密集区域,案件类型、数量更是与时俱进,“案多人少”成了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据最高法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下同)新收各类案件17659861件,上升22.81%(指同比,下同)。审执结案件16713793件,上升21.14%。新收、审执结案件的同比增幅均是2014年的3倍多,也是近10年来的最高水平。①受理案件数量的激增,三地法官年人均办案量约为一两百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年人均办案量高达200多件,天津市基层法官年办案量近200件,河北省基层法院法官办案量约120多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河北省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首月,全省法院登记立案55942件,同比增长45.91%,环比增长18.66%,当场登记立案率92.43%。②河北法院在全省推行“一乡一庭”建设,在每个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派驻一名法官并聘任若干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③原本法官资源紧缺,此项目建设虽好,但是使原本紧缺的法官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基层法官们的工作压力也是与日俱增,然而职业保障和工资薪酬的增加却与之不相称。以至于法官辞职、申请提前退休,甚至因压力大而抑郁或猝死的现象也不时见诸各类媒体。

大部分法官,在选择这一职业之初都怀着崇高的理想,并时刻准备为心中的正义奉献力量。他们有着法律人独有的气质和职业操守,有着不可撼动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然而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因脱离司法审判的实际,法官被迫追求单纯的“量”或“率”。以不合理制度“激励”法官,则让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各种管理制度面前“跑偏”,法官为完成考核指标,慢慢淡化了自己“最初的梦想”。长此以往,原本的职业追求屈从于现实,年轻法官最初的激情与梦想将不再。

而现在火热的法官员额制现实与改革的初衷有一定差距。一次选拔精英的改革变成了利益分羹,期待已久的“员额制”变成了“排排坐,吃果果”。部分法院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年龄大的审判员,无论之前所在的部门,即使还有几个月时间就需办理退休手续,只要本人申请,一律当然入额,以致一些年轻的审判员、助审员被改在了“员额”之外,严重挫伤了年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期盼多年的司法改革,期盼近两年的“员额制”,让他们看到的不是希望而是满眼失望。原本以为需要稳妥推进的员额制改革,眨眼间就结束了,这种“疾风骤雨”式的改革,就好像一个“早产儿”,其与生俱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京津冀地区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产生的负效应

1.质量难以保证

“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之一,长此以往,案件积压将成为必然。为避免案件积压,法官便会尽力缩短案件审判周期,这必然会引发庭审程序“缩水”、裁判文书“跑粗”等问题,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有损法律的神圣及司法的权威。

2.法官审判新类型案件的自信心

旧案未结,新案又至,案件的难度却不会因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减少。相反,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多样化,案件类型也是越来越新,从最高法院几年就变化一次的各类案件案由规定就能明显感觉到。在没有时间学习和更新知识的快节奏工作情况下,法官无论资历深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储备不够和更新赶不上趟而影响对新类型案件审判的信心。

(二)待遇低、晋升空间小

基层法院法官普遍反映待遇偏低,与所付辛劳不成正比。法官的招录条件高于普通公务员,法院法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此资格证书在全国通过率仅有10%,普通公务员一般情况下,没有此限制。法院法官不仅内部有12级别的划分,且套用行政机制的级别模式,基层法院是正科级单位,很多基层一线法官直至退休在行政级别上也仅是一名科员级审判员,有法官直言从三十岁就能预见五十岁的自己。对一位干到退休还是科员的老审判员来说,能指望他有多少职业尊荣感呢?基层法官多数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因病致贫的法官家庭已不鲜见,至于体面的生活更是奢望。经济待遇与所担压力不匹配,严重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职业尊荣感虚无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但在为某种法律行为之初,却为了追求利益而规避法律,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时候,矛头就指向了法官。大多基层法官表示曾受到过当事人的辱骂、诬告乃至威胁。近几年来,不断完善健全的投诉制度、信访制度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维护公民权利的盾牌,但作为维权工具的制度有时又会成为刺伤法官的利器。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投诉制度、举报制度,甚至“闹访”、“缠访”,侮辱、谩骂法官,大大削减了法官的职业尊严。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就遇到了当事人在法院门前举着白条幅,言辞激烈的“闹访”事件。

(四)职业风险大,自身安全存隐忧

侵害法官名誉权甚至对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据从2010年开始的不完全统计,法官在履职过程中遭遇暴力行为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从辱骂、污蔑,到殴打、刺伤甚至泼硫酸。六年前,发生了湖南永州的冲锋枪扫射法官事件;六年后,仍有京城年轻女法官惨死于当事人枪下。基层法官每天接触的形形色色的案件最贴近真实生活,即使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能引发争执,未达到预期结果便迁怒于法官。不少法官表示曾遇到过当事人扬言要“收拾”自己,或是围堵在法院门口破口大骂。

当前法律的权威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司法的公信力并不像想象中的美好,多数人选择上访解决案件,或者在媒体上肆意传播不良言论,法官要承受信访压力、舆论压力和媒体压力这三重压力。更有甚者法官将自己败诉引起的怨念、不满和仇恨加之于法官身上,对法官及家人生活进行骚扰,严重困扰了法官的私生活。在案件未开始前,当事人通过信访之路或者在媒体上制造舆论给法官施压。而目前,法院对此现象的惩处力度普遍较弱,法官的执业环境及人身安全缺乏有力保障,自己已经沦为“弱势群体”。

(五)职业吸引力降低,法官断层现象严重

法官“四高”的职业特点(高压力、高负荷、高责任、高风险),也让很多在职法官辞职另谋出路、“择木而栖”。法院内部的离心力越来越大,法院外部的人会更不愿进来。压力大、待遇低,单单这两点就让很多人对法官这一职业望而却步。加之法官猝死、被当事人殴打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都在潜移默化的将人才推离法官这一职业,以致于很多法学毕业生选择做律师、法务,而独独不选择做法官。造成今天法官队伍“老龄化”,新生力量不足、法官断层的局面,是多种原因“同频共振”的结果,但职业保障不尽人意应是主要原因。

上述各种情况叠加,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六)员额制落地后的所遇问题

首先,“立案登记制”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基层法院的收案数大幅攀升,人案矛盾已经加剧,员额制的实行,法官人数没有增加反而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甚,有的法院甚至出现系统内的未结案件“越审越多”的现象。

其次,入额的领导同志并没有真正的回归审判工作,而是让法官助理以领导的名义审判案件,所以,有的法官助理自称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但却没有享受隐名股东的红利,以前是有名无实,现在是无名无实。

再次,《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的部分规定,与司法规律和法官的工资待遇脱节,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威慑”作用,让法官产生了“负担”,有的法官就曾坦言:“员额”增加的薪酬不是终身的,却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责任与受益不匹配。所以有的法官“主动”选择了做“员外郎”,甚至选择了离开法院,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改善基层法官职业现发展现状所遇困境的建议

作为学法律的学生,对基层法官生存状况只是通过有限的调研进行有限的了解,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司改设计者在制定改革措施时能多听听基层法官的意见和心声,留住法官,留住法官的心,让法官人在心在;有职业体面和职业尊荣,心无旁骛,定分止争,既承担风雨,也分享阳光。

(一)强化法官的履职保障

1.法官等级去行政化,增强司法尊荣感

我国法官在有单独的四等十二级之分的同时,且法官职业科层制等级化,基层法官等级较低,升迁困难、严重挫伤基层法官的积极性,建议法官职务去行政化,目前法官既是党员干部又是公务员再者具有法官审判的身份,转变法官的角色,使其从公务员行列中走出来,独立成体,解决其晋升空间小的难题,以办案经验和年度结案量以及少上诉率等等做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晋升法官单独的等级,并且在各地政府进行类似“尽职法官”的表彰,让全社会提高对法律职业的尊敬,同时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2.推动落实法官工资制度改革

目前基层法官的工资相对比较低、工作强度与收入不成正比,法官的待遇和律师收入差距悬殊,并不是要改革后法官的工资和一般律师的水平持平,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完善加班费制度,建议提高每级法官的审判津贴补助,具体以当地基本工资水平为基准,提高法官的住房津贴、医疗补助等待遇。

从法律层面为法官履职提供更加全面的职业保障,让法官依法审判没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操心时,才能为正义操心。

(二)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改革审判组织模式,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不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业务庭的案件审理实际,合理确定,但一名法官至少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厘清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定位,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明确法官助理在案件中的审判地位并不可以完全替代法官,但是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酌定考虑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在每办完一件案件时,根据对案件的贡献量即刻输入法官工作量确定系统,当然,法官每份工作量的工资要高于法官助理,这样既避免了挫伤法官的积极性又适当发挥法官助理的力量。

(三)入额法官不能“吃空饷”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案件责任人制度,凡入额法官一律按规定实际履行审判职责、完成审判任务,不能做“挂名”员额法官,否则,就会产生另一种“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怪象。一旦发现有只挂名不干实事的法官,必以严惩,比如剔除入额队伍,法官内部举报制度,被“压榨”的法官可以进行举报,一旦举报属实,将作为的法官剔除入额队伍,该未入额法官经过考核可以进入入额的队伍。不能再提倡法官高待遇、减少法官工作量的同时,让一小部分法官有偷懒可乘之机,造成法官内部的“分羹不均”。

(四)完善立案登记制,提高诉讼成本

完善立案登记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依法不属法院管辖的事情,疏导入相关的部门解决。改革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减少滥诉、不诚信诉讼,比如,不能5元钱就能提起一场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等,适当提高诉讼成本。对于虚假诉讼、滥诉要严厉打击,加重处罚措施。在完善立案登记制确实比较有效的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是在法院法官流失的现象同时出现,造成现在人少案多的现象。对此,笔者建议,利用“互联网+”进行开庭立案,设计完整的系统,自动筛除不可立案的情形,比如不属于法院管辖属于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五)改革陪审员制度,增强陪审员业务培训

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选任有威望的村干部和居委会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由于很大一部分简单的案件出自农村,比如张家口涿鹿县某村村民因“吃馒头花卷”引起纷争大打出构成人身侵权案件,针对此类案件,增加村干部作为陪审员,做到快速准确的判决,从而降低法官的审判量。对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同时,陪审员的素质同时不可忽视。采取对陪审员进行严格挑选和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模式。

(六)在法院内部建立特色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案件繁简进行诉讼分流,注重诉讼前调解,在基层法院建立特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高校教师、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每周安排法学院学生教师、组成法律咨询调解小组,如此,使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学生早日融入法律实践,创新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沟通能力,同时可以减少法官的办案量。减少民众的诉讼成本,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新任度,提高法律权威。

四、结语

国家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官群体在职业发展中面临困境也是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下,提升三地司法服务水平,必须首先解决法律操刀者——法官的职业发展难题。解决基层法官所遇职业发展难题,对提升我国法治水平,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大意义,相信我们美好的法治愿景也会实现。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N].人民法院报,2016-3-8(004).

②朱良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河北省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新闻发布稿[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676.html,2016-11-25.

③宁杰.周强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5-11-19(001).

[参考文献]

[1]郭俊平.我国法官制度遴选及完善[D].中山大学,2009.

[2]赵大程.以高质量水平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贡献[J].中国司法,2015(11).

[3]刘海洲.论我国法官制度改革[D].湘潭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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