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效到正义: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
2017-02-11屈新吕云川
21世纪 2017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文/屈新 吕云川
从有效到正义: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
文/屈新 吕云川
律师在场权作为一项基于辩护权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在两大法系的诸多国家得到确立和有效实施,但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的层面,学界曾展开积极讨论,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律师在场权可作广义和狭义划分,广义的律师在场权是指律师享有在特定场合在场的权利,也指被追诉人享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可以参与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
律师在场权可以使律师及时介入诉讼程序,为被追诉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监督讯问权行使。国际文件提及律师在场权的精神,但各国实践现状基于本国国情而有所差异。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否引进该制度值得深入讨论,并有若干问题需要理顺。通过对当前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展望,引进律师在场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实行律师在场权利弊兼有,但利大于弊,律师在场制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阶段;狭义的律师在场权主要指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呈现改革态势,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确有必要重新考虑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问题,本文就律师在场权的现状、问题和展望进行研究,从而探讨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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