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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2016-03-10马静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2期
关键词:讯问场所录音

马静华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讯制度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监控式讯问机制”。加大了对讯问场所和讯问行为的监控力度,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实施创造了条件。

以A市为例的研究发现:被告人主张非法讯问行为的频次有所减少,但涉及种类较多,刑讯逼供仍为主要形式。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讯问主张是否客观,还需要审慎判断。从时空形态看,非法讯问主要发生在刑事拘留之前在办案机关的讯问,基本上发生在派出所而不是看守所内。非法讯问之所以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监控式讯问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监控式讯问机制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讯问人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监控系统记录讯问过程及相关的情况,以促进侦查目的的实现;二是录音录像或电子监控系统对讯问人员及其行为监视、跟踪与记录,发挥着一种持续的、微妙的权力规训作用。理想化的监控式讯问机制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监控的主体,包括讯问场所管理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侦查行为监督者。第二,监控讯问的案件范围和时空范围。第三,监控讯问的手段体系。

随着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已开始习惯“镜头下的讯问”,但也产生刑讯逼供的外溢现象,其他形式的非法讯问则得到一定程度的容忍。为了有效抑制非法讯问,监控式讯问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完善:一是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二是实现讯问主体与讯问场所管理主体的分离,三是实现讯问主体与录音录像制作、保存、移送主体的分离,四是建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非羁押性讯问的监督机制。

(摘自《法学家》,2015年第6期,第116-126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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