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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标的物毁损救济方式的法律分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保价标的物承运人

徐 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快递标的物毁损救济方式的法律分析

徐 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随着快递行业的逐渐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快递纠纷也逐步增多。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快递标的物遗失毁损。然而对于此类纠纷,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问题集中的焦点在于未保价快递标的物毁损的救济方式。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出发,进而分析限额赔偿条款是否合理。

快递服务合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未保价运输

一、快递标的物毁损的请求权基础

讨论快递标的物遗失的请求权基础,就要明确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快递服务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收件人对快递公司享有单独的请求权,然而不同快递公司与商家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限赔条款,进而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尽管损失并非卖家造成,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卖家就会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把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风险承担就应该由买家来承担。因此这个条款就不能成为其请求权的基础。这个实际上就是关于网络购物中买卖合同何时终止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对于网购的消费者来说,网购的优势之一就在于送货上门的服务。买家把收货的地址告诉卖家,卖家通过快递运输送货上门完成交付。所以,只有在商家将网购商品至于该点并向消费者或者其他代收人完成交付时,才意味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而快递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出于一个辅助的位置,所以卖家并不能以损害原因为他人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除了以违约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以侵权的方式。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也不得不提到的是,选择侵权责任会面临两个难题,其一是受到赔偿范围不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其二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个角度上看扩大了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但在实际的举证上却是非常难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都规定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方式。实践中当消费者将标的物交付给快递公司之后,就失去了对标的物的控制,因而自己要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在运输储存等方面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当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时候必须进行综合考量,既要考虑到赔偿的数额也要考虑到诉讼的结果。

二、未保价快递毁损限额格式条款的效力

在学界中关于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是否合理的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未保价快件限额赔偿是不合理的。本着民法赔偿理论的损失填平原则,快件的遗失和毁损都是承运人造成的,那么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全额赔偿是应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未保价的合同的限额赔偿是合理的。根据快递行业的收费标准,未保价的快件是根据快件的重量进行收取费用的,而保价快件是根据快件的价值收取的。如果寄件人在明知快件是很有价值的物品而选择了未保价的方式,那么就自行选择一种低费用高风险的方式。根据快递行业收费与赔偿的标准,进行限额赔偿是合理的。

要弄清此问题,必须先明白保价运输的定义。所谓的保价运输是指一种适应承运人限额赔偿原则而衍生出的特殊运输方式。它要求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共同以契约的方式拟定保价条款,由托运人在条款中公开货物实际价值并交纳一定保值附加费。因承运人的责任发生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保价额度以内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未保价快递损失的赔偿处理方式也是不能达成统一标准的。例如,周某诉某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快递承运单上“关于保价快件发生损失,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属于格式条款限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因而是无效的。但在泉州某塑胶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中,法院认为,虽属格式条款,但并为单方面限制承运人的责任,该条款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根据调查显示,以价值1000元以下为标准,顺丰的保价费是0.5%,圆通0.1%,EMS0.5%。其实对于收费标准的确定对快递公司也无疑是个难题,保价费用率过高,势必会失去很多高端保价的客户,但过低也会增加其赔偿的负担。因而快递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自行决定其保价利率,也要保持自己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笔者认为保价条款是合理的。就目前快递公司给出的收费标准来看,并没有超过有违公平的原则,对于寄件人而言,明知自己的东西的价值和快递单上赔偿额度,但是仍然愿意冒着高风险而不保价,那就应当承担责任。

[1]崔建远,王轶.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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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270-01

徐利(1993-),女,汉族,重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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