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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问题研究

2021-01-16王帅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1期
关键词:标的

王帅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试用买卖合同概述

学术界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界定观点不一,大多认为该类合同属特殊买卖合同范畴。试用合同的定义是在该类协议成立后生效前标的物转移占有,由买受人占有、试用的合同。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附条件合同,即合同成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并不一致,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且只有当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一段时期内、对标的物表示有购买意愿时该类合同才能生效。

实务中我们判断某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不能直接从字面上理解,而应该从内容上进行判断。如约定买受人应当购买的情形,约定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时期内可要求更换合同标的或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回合同标的等情形均不属于我们说的“试用买卖合同”。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试用期限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对试用买卖合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试用期限及无试用期限如何处理等内容。因此,关于试用期限的确定,首先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试用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确定,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协议,按合同规定条款或商业惯例确定。若穷尽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就由出卖人确定。

因此,我们在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明确约定试用期限,避免因试用期限不明而引发矛盾。

(二)试用期标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对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标的使用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双方对该类问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向法院提出支付请求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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