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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和科学基础

2017-01-26孙来凤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爱民外延法庭

孙来凤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论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和科学基础

孙来凤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随着科学证据的广泛出现,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逐渐脱离了对口供的依赖,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存在的客观条件,推动了诉讼文明的发展,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无论是真实性、公正性还是科学性,科学证据都较其他证据有优势。但科学证据本身也不是毫无缺陷的,因为其发现、提取、证明等过程都有人为参与,因此需要对其予以规范。深入了解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科学基础等科学证据的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对其进行全面规范。

科学证据;信息;法庭科学

一、引言

科学证据非我国两大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但其作为一个类概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英美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但总体“重外延轻内涵”,对科学证据的外延描述基本以法庭科学为基础,以专家证言为表现形式。日本学者和台湾学者主要将科学证据放在刑诉背景下,从侦查角度来阐述,并将在犯罪现场通过科学技术取得的物证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对科学证据的内涵界定

无论是在大陆地区,亦或是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对“科学证据”这一词语的都有许多种表达方式,但相同是,“科学证据”这一概念被使用的最多。我国的“科学证据”一词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两院的具体工作文件中予以确立,后被邱爱民、张斌、何家弘、刘晓丹等学者广泛使用。笔者亦主张“科学证据”一词,因为其使用历史悠久,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使用频繁,较为普及,而且在英文当中多使用Scientific Evidence而没有使用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Evidence。[1]

(一)“证据”和“科学”的含义

显而易见,对“科学证据”这一词语进行拆分可以得出“科学”和“证据”两个词语。“科学”这一单词指出了科学证据的属性以及科学证据的基本内涵,而“证据”这一单词则表明“科学证据”这一单词的语境范围是在证据法之内。因而要确定“科学”、“证据”的基本含义,以正确评价科学证据发挥的作用。[2]

任何证明活动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证据问题,证据的概念对于中国证据法学界来说已经耳熟能详,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赞成张保生教授、邱爱民教授和张斌所共同主张的“信息说”,即证据是用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3]

对“科学”这一词语的内在涵义进行介绍,对于更好的理解科学证据的涵义有所帮助。“科学”这一单词在“科学证据”一词中,起到了限定以及修饰的作用,可以用“主观的”和“客观的”两种方式进行理解。按“客观的”理解方式,“科学证据”应理解为“科学的证据”,按“主观的”理解方式,科学证据可理解为“我认为是科学的证据”。[4]笔者认为,较为妥当的是主观说,如果采用的是实际上的科学证据,意味着法律只能够无异议的承认这种证明方法的对待事实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这很容易使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绝对化,现实关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现实论争,均表明科学证据不应当作一种客观解释。对于科学这一概念,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对于科学这一词语作了最早的解释,在他看来,科学是一种活动,先由观察上升至一般原理,然后再由原理回到观察的活动。科学重要的一项功能在于解释,科学解释就是从某种知识过渡到关于这个事实的原因的知识。[5]从《辞海》等辞典、各类哲学书籍、百科全书以及康德等对科学这一词语的定义,可以看出对科学传统的解释是:科学是系统的知识。但是,随着科学逐日成为“正确”的代名词,无论是谁都无法给科学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定义。在现实中,人们通常把科学看的太过神秘,有人仅仅将科学认为是自然科学。[6]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其并不神秘,而是来源于实践,并最终服务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其与人类实践活动是息息相关的,是朴素的。对于科学的理解不仅仅只包括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还包括以人及人构成的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对“科学”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讲,科学是方法,是一个过程,是检验世界真理的方法,简而言之,科学的本质是科学方法。有学者认为,科学是对特定问题之规律的发现、总结和运用,有本质和方法两个层面,从本质上讲科学是一种能够用来认识特定问题的规律,从方法层面上讲,科学是一个运用规律来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7]有学者认为科学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笔者赞成这种说法,在《辞海》里收录了“科学技术化”词条,释义为“科学与技术的一体化发展趋势”,这就更加说明了“科学”与“技术”的一致性。

(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科学证据概念的界定和理解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于给概念下准确的定义一事并不热衷。比如台湾著名学者朱富美,其在《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这一著作中并未直接使用“科学证据”这一词语,更谈不上对这一词语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读全文能够发现,她所说的科学证据,即是指鉴定专家的证言和意见。黄朝义、周叔厚等学者虽然都使用了“科学证据”这一词,但并未下定义。当然,不排除台湾地区的学者中有极少数人会给科学证据这一词语下定义。例如吴巡龙就明确指出,“藉由科学原则或仪器进行采证、测试所取得之证据资料,称为科学证据。”[8]吴巡龙先生所下的定义明确且提醒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专家证人并不等同于科学证据,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证据法学家蔡墩铭教授认为:“借法科学进行采证而取得之证据,即可视为科学证据”。[9]蔡墩铭教授认为,以科学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是科学证据,并将科学证据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医学有关的法科学,另一种是与医学无关的法科学,前者如法医学,后者如法照相学。我国台湾学者廖正豪将科学证据分为狭义的科学证据和广义的科学证据。前者指将科学方法、知识以及技术仪器用于对“物证”的分析,而后所得到的证据,笔迹鉴定就属于狭义的科学证据;后者指将科学方法、知识以及技术仪器运用于证据的收集或分析,而后所得的证据。[10]笔者认为,台湾学者在研究科学证据这一方面有三大特点:第一,文献较少、研究的人数不多;第二,认为科学证据存在于刑事诉讼,尤其体现在科技侦查方向,并且以物证鉴定为依归。第三,转述、引证美国和日本以及德国学说较多,常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创新观点并不多见。[11]

(三)中国内地学者对科学证据的认识

我国学者比较热衷于对概念的界定,而且种类繁多,笔者仅通过总结2010年后的关于科学证据的专著,就可以归纳出以下主要几种观念。

第一种是张南宁在其著作《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中所提出的观点,其认为,科学证据指的是专家依据相关程序、采用科学的原理或方法或凭借其具有的特殊技能或特别经验,对争议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和意见。根据这一界定,科学证据可能涉及物证的检验,也可能涉及书证、证人心理或其他证据的检验。[12]

第二种是刘晓丹在其著作《论科学证据》中所提到的观点,认为科学证据是建立在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基础上的证据,其中科学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的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其基本沿用的美国学者对科学证据的广义理解和台湾学者对科学证据的定义。[13]

第三种是张斌在其著作《科学证据采信基本原理研究》中所提到的观点,科学证据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14]

第四种是邱爱民教授在其著作《科学证据基础理论研究》中所指出的观点,科学证据指存在于法律事务过程中的,具有科学技术含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各种信息。这是邱爱民教授的独创性见解,笔者予以赞同。通过上述对“科学”和“证据”两个词语的含义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有其存在的科学性。[15]

三、科学证据的外延

相对于科学证据的内涵而言,我国学者专门对科学证据的外延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笔者在知网以关键词“科学证据外延”进行搜索,仅有邱爱民教授的一篇论文。张南宁在其著作《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到科学证据的分类标准时,有一个标准是根据外延的不同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科学证据,但其并没有阐述科学证据的外延。[16]这也从侧面解答了笔者的疑惑,即“外延”并不等同于“分类”。台湾地区的学者使用“科学证据”这一语词的时候,对于其外延的周延和列举也不太关注。比如说黄朝义教授,在著作中只对DNA鉴定和测谎进行了着重介绍,朱富美博士的专著里涉及的仅限于活体的检查、尸体的解剖以及死因鉴定、指纹和笔迹鉴定等。美国的学者对于科学证据外延组成的研究往往较为深入,并呈现出与法庭科学的体系划分紧密相连的特点。

我国科学证据进入法庭难,但只要进入了法庭,就很容易被采信,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大多对科学证据有依赖,因此鉴于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应当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这样才能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掉“伪科学”。在内地学者中,此前只有陈学权先生一人对于科技证据这一词语的外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通过分析2010年后的著作可以看出,邱爱民教授独创性的从科学技术的功能发挥角度对科学证据的外延作一个说明,把科学证据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科技创制的科学证据,它是指行为人或当事人本身就是使用科技手段从事活动,进而留下的证据资料。例如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和监听记录等。这类证据自身就具有科技特性。第二类是科技收集的科学证据,它是指证据事实本身已经客观存在,但不显现,通过科技手段对其予以发现、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的各类证据。例如对指纹痕迹的提取等。第三类是科技形成的科学证据,它是指证据材料不存在,但相关的环境、状况客观存在,通过科技手段对此进行分析,得出某种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科学证据。第四类是科技揭示的科学证据,此类证据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借助专家的科技分析论证才能揭示。第五类指科技鉴真的科学证据,它是指证据客观存在,但对其客观真实性产生争议,通过科技手段去进行鉴真,如笔迹鉴定、测谎结论等。[17]但即使是这样的分类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因为科学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技术在不断革新,人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外延和种类。对于同一类型的科学证据,可能不同地区和不同的司法制度也会对其有不同的处理,例如耳纹在英国已经建立起了数据库,但在我国仍然存在争议。对于外延的研究和科学证据种类的探讨将有利于理论上的论述方便和实务上的操作方便。[18]

四、科学证据的科学基础

(一)对科学证据的合理怀疑

因为科学知识在内容上所具有的专业性以及霸权性,导致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因为权威性而被大家认为是理性和正确的。由于科学证据的形成过程往往有人为参与,所以导致其存在不可靠性,而非专业人士往往坚信科学证据是精准的,这就需要我们对科学证据持有谨慎的态度和合理的怀疑,因此对于科学证据的科学基础进行追问具有必要性。

(二)法庭科学的内涵和外延

邱爱民教授在著作中除了探讨了科学证据的法医科学基础、科学证据的物理科学基础和科学证据的社会科学基础外,还对科学证据的基础学科法庭科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在此对于法庭科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些许阐述。在中国学术界,只要是内涵概念界定,总会有学者进行孜孜不倦的研究,由于法学理论水平的不同,做出的结论也参差不齐,有人甚至单从教义学角度进行阐述,生硬的结合子词句,做出法盲式的见解,而不考虑大的法学环境,枉顾法学理论的系统化。

1.法庭科学的内涵

法庭科学这个词近几年才被频繁使用。对于法庭科学的内涵和外延,学界似乎还未形成统一认识。法庭科学这一词语译自英文“Forensic Science”,对于Forensic Science在汉语中的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司法科学,《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为司法鉴定学,《英汉一汉英双向法律词典》则解释为法庭科学。其次,学术界对于Forensic Science的理解和翻译有:法庭科学、法科学、司法鉴定等,其中使用众多的是法庭科学这一词语,同时对于法庭科学的内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19]著名法医常林教授指出:“法庭科学广义的概念,是指运一切医学、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刑事侦查、审判以及民事纠纷中有关专门性问题一门自然科学。狭义的概念是指刑事技术。这是一门把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原理和方法运用到司法活动之中的交叉学科。广义的法庭科学范围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法医学和刑事技术(物证技术)。”[20]

2.法庭科学的外延组成

法庭科学在其外延组成上应当秉持最大程度地开放和包容。法庭科学是应法律的需要而适用的科学,因此,任何科学分支只要被用于解决法律纠纷,就可以被视为法庭科学。[21]任何科学技术,包括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只要有利于案件事实问题或者证据事实问题的解决,都应当被视为法庭科学,因此,社会科学和高科技的新兴技术都应纳入法庭科学范畴。

五、结语

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和科学基础作为科学证据的基本理论,对其深入研究有利于为科学证据的知识构架的建造搭建基础,对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科学证据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对科技证据的立法也将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邱爱民.科学证据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6.

[2]张斌.科学证据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7.

[3]邱爱民.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0(5):103.

[4]张斌.科学证据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7.

[5]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9.

[6]张南宁.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1.

[7]房保国.科学证据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9.

[8]吴巡龙.刑事诉讼与证据法实务[M].北京: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181.

[9]蔡墩铭.刑事证据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3.

[10]蔡铭书.科学证据之研究[Z].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0,1:44-45.

[11]邱爱民.科学证据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4-5.

[12]张南宁.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7.

[13]刘晓丹.论科学证据[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9.

[14]张斌.科学证据采集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2.

[15]邱爱民.科学证据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7.

[16]张南宁.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4.

[17]邱爱民.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0(5):104-105.

[18]刘晓丹.论科学证据[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54-55.

[19]邱爱民.论法庭科学的内涵和外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129.

[20]常林主编.法医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14.

[21]邱爱民.论法庭科学的内涵和外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130-131.

With the extensive scientific evidence,judicial personnel out of dependence for the counterpart gradually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to reduce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tigation civilization,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Whether it is true,fair or scientific,scientific evidence has advantages over other evidence.However,the scientific evidence itself is not without defects,because its discovery,extraction,and other processes are involved in the process,it needs to be standardized.In 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knowledge 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such a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scientific basis,is conducive to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it.

Scientific evidence;Lnformation;Forensic science

D

A

2095-4379-(2017)14-0014-03

孙来凤(1994-),女,汉族,江苏如皋人,扬州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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