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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对讯问的影响及对策
——基于两次实证调查的思考

2016-12-13孙世豪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方法

□孙世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非法证据排除对讯问的影响及对策
——基于两次实证调查的思考

□孙世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施行。通过2013年的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公安人员在实践中对法条中规定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认识和态度还存在问题,而通过2016年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上述认识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在制度上,我国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刑讯”,合理设定“威胁、引诱、欺骗”的使用限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民警来说要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非法证据;刑讯;威胁;引诱;欺骗

2012年《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改中,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受此次修改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侦查人员的侦讯措施。2013年3月至4月期间,笔者在对H省C市和S省L市的公安部门共计261名民警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对一线侦查人员的调查访问的结果,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讯问观念的变化进行梳理。2016年,我们再次对H省C市进行了调查访问,同时对L省D市也进行了调查访问,将两次的调研结果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新法实行3年前后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旨在促进讯问措施的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法实施后更为严格的执法环境。

一、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讯问方法及口供排除的规定与发展

此次修改增设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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