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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2017-03-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韦佳燃

湖北农机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控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韦佳燃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韦佳燃

在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虽已逐渐得到各方关注,但实践中仍难以落实。构建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能空谈该制度的价值意义,要立足我国所处的实际,移除我国存在的绊脚石,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具有实践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

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在探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之前,首先要对其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做出明确回答。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有过深入研究,有的专家学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用证人出庭作证的地位,有的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认为应视其所提供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事实确定,在诸如提供笔迹鉴定、指纹鉴定证据时,其身份应是专家证人;而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等的情形下,其应作为人、普通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综合来讲,笔者认为,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具有多重诉讼地位,应根据侦查人员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定位侦查人员的诉讼地位,而不能简单地回答侦查人员是或者不是证人,用片面的方法看问题,[1]下面将从侦查人员涉案阶段入手进一步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首先,侦查人员在非执行职务时目睹犯罪案件的发生经过,并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应列为证人,这种情况下的侦查人员由于没有身份的限制变得与普通人无异,与证人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都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因此此种环境下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显然应被视为证人;存在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种情况,即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亲身体验案件的经过,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由于证人资格和回避理论,学术界和司法界并不赞同侦查人员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笔者认为不然,其一,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证人的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证人的不可替代性所针对的是其知晓案件事实的情况,并不针对其本身于何时开始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其二,证人获取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贯穿了从案件发生到案件终止,案件办理的这段时间,可以说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搜集到相关证据也应当被视为是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本文所提到的第三种情况属于鉴定人员对鉴定内容出庭作证,接受质问的情况,这种情况明显不应列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之内,便不再赘述;最后一种情况是针对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措施出庭作证,也是对其诉讼地位存在最大争议的一种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中侦查人员是应被告方的要求作为控方证人的形式出庭作证,对侦查过程中的合法性做出说明,但从侦查行为在客观上受到法庭的司法审查以及取证行为受到刑事被告人的控告来看,侦查人员实际上是以司法审查之诉的被告身份就刑事被告人的控告出庭应诉。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人员作证对其自己和公诉人员来说,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说来,就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之间的关系而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控诉的质量,以使被告人获得有罪的判决。但当侦查人员以程序性的被告身份出庭时,对公诉人员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主要是为了证明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以免控方证据遭到排除;而对侦查人员自己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不仅在于证明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而且在于证明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免因其侦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理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一方面有利于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打破侦查人员的特权怪圈。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

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首先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若是每个案件都要侦查人员亲自出庭作证,会消耗造成讼累,因此,理应先确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情况,明确什么情形下要出庭作证,又该如何出庭作证,才能使得该制度具有操作可能性。[2]

2.1 现场目击

有的案件在准备或是发生的过程中刚好被非执行职务的侦查人员现场目击,此时的侦查人员已经没有身份的特殊性,可以充当普通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描述在案发当时的所见所闻。因此对于该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适用证人出庭规则,比如对其参与出庭作证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对其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进行人身保护等。

2.2 侦查过程了解的案件情况

其实在许多案件案发后,侦查人员办理案件的过程会无形地成为案情继续发展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连环作案,系列犯罪的案件中这种情况会更加凸显易见,比如侦查人员可能在接到报案赶到现场的瞬间刚好目击犯罪分子的衣着特征与逃跑路线,但这一线索除了侦查人员外再没有其他的目击者,此时执行职务的侦查人员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可以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出庭陈述案件内容。此外,侦查人员可以就犯罪分子在侦查过程中的表现在法庭对其作出缓刑、假释等决定时提出意见,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表现出具情况说明,如果法官对侦查人员就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做出类似的情况说明有较大疑问的时候,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接受质证[3]。

2.3 取证合法性

近年来浮出水面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都与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有较大关系,如赵作海一案侦查人员则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证据,使得赵作海受到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摧残,随后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取证合法性受到极大关注,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所处理较多的也是就该问题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询问。侦查人员就取证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是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坚实贯彻,不仅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是制约侦查权和保障被告人基本辩护权的必要措施”[4]。

2.4 其他情况

除了以上简单列举的几种情况外,司法实践中应该就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做到既有利于辅佐法官定案,也要顾及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利益。如在使用诱惑侦查取证的黑社会组织类型犯罪案件中,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在实际中往往会因为证据链不完整难以定罪,这时就应该综合各种利弊衡量是否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3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就自己知晓的案件情况,采用调查方法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出庭以言词的方式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笔者认为,该出庭作证的程序应分为提起程序和强制程序:

3.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起程序

新刑诉法规定,按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不同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有所区别,当法庭出现证据合法性问题时,执行职务的侦查人员作为“特殊证人”应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要求出庭作证;当侦查人员作为目击者见证案情发展经过时,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都有权利提出要侦查人员以一般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法庭审查请求后发出通知;当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理案件时,由控方提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1)申请主体。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主体一般为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在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时可以主动请求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事实上,控辩双方都有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作为第三方的法庭也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决定是否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2)申请条件。显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除了具备申请主体以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申请条件,没有申请条件的规范,会使得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一制度被滥用或是不可操作。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要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情况下才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难看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是一条兜底条款,要在控辩双方围绕着出示的询问、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全面核实还不能达到要求时才提出申请。

3.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强制程序

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所适用的强制措施,而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类型的强制措施,新刑诉法却没有对此给出答案。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侦查人员拒绝出庭的情形,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许多学者提议,其实可以直接采用对普通证人的规定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即若侦查人员经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专家学者对于何为正当理由颇有争议,但综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控辩双方都认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或辩护人未对此提出异议的;(2)控方能提供未经剪辑、复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能合法原本地反应侦查过程的;(3)对于采取特殊侦查手段的侦查人员,出于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允许其以不出庭的方式向法庭作证;(4)在战争、动乱等紧急情形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普通证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该名普通证人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那么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是否也可以参照此项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侦查人员若是被告人的亲属,那么其在侦查过程中就理当回避,若其不是在非执行职务期间目击案件事实,便更不存在要求其出庭作证一说。

[1]陈瑞华.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何家弘.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J].犯罪研究,2010,(3).

[3]顾永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J].法学家,2009(6).

[4]何家弘,梁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J].人民检察,2010(1).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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