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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社会治理创新

2016-11-24秦丛丛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社会治理存在问题

秦丛丛

【摘 要】 创新社会治理是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新特征新变化的必然选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为民服务的治理理念,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 社会治理;创新;意义;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继续坚持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近年来,我国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实践,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如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社区服务功能逐渐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完善等,但是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探讨社会治理创新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加快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1、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新特征新变化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种流动带来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逐渐增多;二是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加强烈;三是随着社会的告诉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冲突也逐渐增多;四是转型社会价值真空,社会失范引发风险。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才能更好解决新时期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好应对社会风险,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建设稳步推进。所以说,创新社会治理,是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新特征新变化的必然选择。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接下来的十七大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后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就是要达到经济建设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更加富裕,社会建设更加完善,极大改善民生,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等。这些离不开创新社会治理,如果我们的社会治理都没有搞好,整个社会混乱不堪,我们如期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将无法实现。未来几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关键时期,迫切要求我们通过各种努力进一步完善创新社会治理,确保全面建成小康深化的目标如期达成。

3、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衡量和检验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强弱有关。如果我们党没有治理好社会,那么老百姓也不会相信党有很强的执政能力和高超的执政水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随之降低。所以说,社会治理与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相关,关系到政权的巩固问题。在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意义非常重大。

二、当前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是适应的,我国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形势总的是好的。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社会治理理念不够先进

社会治理理念是社会治理行为和社会治理措施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目前有些领导干部的治理理念仍然陈旧,主要表现为:首先,重经济、轻社会治理的思想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唯GDP论,追求GDP增长,以GDP数据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社会该如何治理研究不多。多数情况下,社会矛盾频发、群体性事件陡增时,才会想起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治理社会,采取应急措施处理社会问题,往往事倍功半。其次,注重保障强势群体的权利,忽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仍存在。在实践中,强势群体的利益往往会更容易被了解,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障,而弱势群体往往是被忽略的一方。尤其在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中,既得利益团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会被领导干部优先考量,而弱势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很少得到关注。第三管控思想比较严重,服务意识比较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理不再是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向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但是,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仍习惯于“管”、习惯于发号施令,仍然有凌驾于服务对象之上的优越感,缺少对群众的需求、难处的了解,也不能很好的做到上达。

2、社会治理主体不够多元化

社会事务复杂繁多,社会问题千变万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包揽所有社会治理事项,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可是,目前许多地方仍然是把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这势必会导致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首先,政府包揽所有社会事务不堪重负。一些地方政府包揽了所有社会治理职能,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政府也划归到自己的职能范围内,使得居民一切事务不得不依赖政府,但是政府却又不堪重负。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越来越行政化,慢慢地演变成为“第二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本该行使其自治职能,却被行政组织摊派了大量的本该由社会组织和市场解决行政管理任务,无暇顾及自己的自治权,这样既导致自治组织无法发挥自治权,又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还会导致大量矛盾归集到政府身上,事倍功半。其次,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真空。一旦政府从社会治理相关领域退出,而居民自治机制又尚未形成,社会组织又未真正发挥作用,这时就会出现有些事情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都缺位,没有任何人负责。

3、社会治理方式不够灵活

首先,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不够。由于对政府自身定位不准,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公民权利缺少应有的尊重,一些地方在社会治理中仍然是单一的、简单的、甚至是粗暴的,社会治理手段仍然主要以单一的行政干预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尽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公民有越来越高的热情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的渠道也越来越宽,但是,总体而言,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与社会需求相比仍然不高。其次,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依然单一。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信访等一系列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现有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仍存在渠道不畅、执行难、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因此,很多时候,人们仍然“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宁愿上访,也不会走正当的法律途径,从而导致大量法院裁定后的案件又重新进入信访渠道,最终由领导人批示甚至包案才能“息诉罢访”“人走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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