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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6-10-18吴小红

中国市场 2016年33期
关键词:会计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改进建议

吴小红

[摘 要]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未来性使其在本质上有别于原生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上也独具特色,但我国并未以独立具体准则的形式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文章拟对准则中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并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改进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25

衍生金融工具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产物,凭借其优越的避险和投机套利功能,现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

1 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衍生金融工具又称派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等。从本质上看,它是由原生金融工具衍化而来,以杠杆和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从品种上看,它包括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合约以及具有其中一种以上特征的金融工具;从交易特征上看,我国金融工具准则(CAS22,2006)将其定义为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是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只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是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1]

2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2.1 初始确认

CAS22(2006)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并以“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作为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唯一标准。作为补充,我国金融工具列报准则(CAS37,2014)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概念作了区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准则的定义对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分类进行确认。

2.2 终止确认

CAS22(2006)规定:第一,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是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是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第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中一部分。

3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3.1 确认规范不健全

CAS22(2006)规定金融工具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合约签订到履行,其价值几经变动,决定了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进行复核,也就是后续确认。然而,我国仅在CAS22(2006)中规范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环节,没有指明如何进行后续确认。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普及和品种创新,现有准则已不能为实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指导。

3.2 会计科目单一

衍生金融工具归属于资产还是负债取决于未来的交易结果,在初始确认时无法判定,因此,CAS22(2006)要求企业通过共同类科目——“衍生工具”对其进行核算。然而,“衍生工具”最终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是借贷双方抵减后的结果,在衍生品品种多、交易量大的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的个别风险会被掩盖。

3.3 确认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作为金融资产转移效果的确认原则。这个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无论是对特定资产或负债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识别,还是对其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的判断,都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交易双方判断不同时,还会出现一方确认,另一方不确认的情况。其次,它把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金融资产转移时,若转移方保留了部分风险或报酬,则转移方仍须将实质上失去控制权的部分继续作为资产确认,这显然不合理。[2]最后,随着金融衍生品结构的日趋复杂化,以“控制权”为核心的交易实质和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性转移”为标志的交易形式的冲突越加明显。

3.4 套期保值确认标准有待改善

我国套期保值的初始确认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体现在:一是不适用于主要条款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的套期保值项目;二是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不能用于套期回顾性评价。

套期保值的后续确认采用比率分析法,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比例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变动比例的计算基础既可是单个期间的变动数,也可是累积变动数,不同的计量基础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这给企业预留了操纵空间。

4 改进建议

4.1 制定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衍生金融工具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流动取决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这使其与原生金融工具存在本质差异,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点制定更加详尽的独立准则。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相关准则的最新进展,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情况适当超前地细化现行准则,增强相关规范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加强对各个确认环节和披露规范等准则改革深水区的研究,加快制定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准则。

4.2 完善披露规范

针对使用单一科目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主要的改进方法:一是设置“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对不同性质的衍生金融工具分开核算;二是打破现有的会计要素分类格局,将资产和负债分为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然而,这两种方案都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未来性使企业在初始确认时无法对其是资产属性还是负债属性做出判断,因此方法一在实务中无法落实。而至于重构会计要素,目前也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并未获得普遍认可。

要弥补会计科目单一的不足,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借助披露手段来实现。具体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分类规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性水平,对满足重要性水平的,要求单独披露其合同主要条款;不满足重要性水平的,分类汇总后再披露;二是要求单独披露本期新增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三是要求详细披露本期发生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损益。

4.3 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以“控制权的获得或失去”为标准来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的方法。它与风险报酬分析法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它承认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当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时,转移方对放弃控制权的部分予以终止确认,将保留控制权的部分视为新订转移合同的产物重新确认,避免了将转移金融资产当作融资活动的情形。同时,它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分阶段确认成为可能。

4.4 完善套期保值的确认标准

初始确认时,若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互对应,则采用主要条款法;若间接对应,则采用间接主要条款法,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后续确认时,考虑到无效套保并不总是由企业故意错配或投机所致,而是受到不发达交易市场所限,可适当降低现有的有效性量化标准,使更多的套保业务走进表内,增强财务信息的有用性。但为避免过度受到人为操纵的影响,目前不建议取消有效性量化标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李阳,高媛.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探讨[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7):67-69.

[3]张明霞.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J].中国农业会计,2014(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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