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现存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6-10-18吴小红
中国市场 2016年33期
关键词:会计确认
吴小红
[摘 要]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未来性使其在本质上有别于原生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上也独具特色,但我国并未以独立具体准则的形式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文章拟对准则中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并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改进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25
衍生金融工具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产物,凭借其优越的避险和投机套利功能,现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
1 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衍生金融工具又称派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等。从本质上看,它是由原生金融工具衍化而来,以杠杆和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从品种上看,它包括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合约以及具有其中一种以上特征的金融工具;从交易特征上看,我国金融工具准则(CAS22,2006)将其定义为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是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只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是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1]
2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2.1 初始确认
CAS22(2006)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并以“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作为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唯一标准。作为补充,我国金融工具列报准则(CAS37,2014)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概念作了区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准则的定义对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分类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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