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2016-09-23凌捷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
凌 捷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336)
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凌捷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336)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混合共同担保清偿规则既不够合理又有疏漏,需要反思并设计完善的相应规则.当连带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应有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债务的权利,而非必须先选择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在确立第三人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的原则基础下,债权人选择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其债权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比例应按照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与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限定的金额比例确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视为放弃物的担保.
保证方式;连带混合共同担保;追偿;追偿标准;免除担保责任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组合运用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其中既有物的担保,即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如抵押、质押;也有人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①本文论述的混合担保是以约定担保为对象,留置权担保、定金担保的性质与约定担保不同,故不涉及.这种担保方式被称为混合共同担保.②也有人认为混合共同担保是同一债权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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