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中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
2016-09-23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刘加良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解释论视野中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
刘加良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辖法理,需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加以厘清.扩大解释相关条文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方可使司法确认案件级别管辖规范存在的漏洞得到修补.司法确认案件的标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故其不适用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随着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自主选择权的扩大,司法确认案件地域管辖之确定标准的当事人本位色彩越发明显,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变得更加可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之法律文书名称的变化对确定裁定的执行管辖影响很大.对确认裁定之执行状况的理性评估,离不开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种情形的清晰区分.
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本位
作为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崭新案件类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以下简称:"司法确认案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五章第六节中被称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其是指对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益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判断应否赋予其以强制执行力的新型案件.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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