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
---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
2016-09-23贾占旭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
贾占旭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
---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
贾占旭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从"盐城案"到司法解释,都认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但不论是典型案例间的冲突,还是普通案件的"同案不同判"、"轻罪重判",都表明这种认定思路存在问题.这一方面违背了竞合犯理论,错误地将两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理解为想象竞合;另一方面,是将主观罪过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中,制造了司法难题;最重要的是,这违反了罪名认定的基本原理,是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僭越,冲击了罪刑法定原则.要达到司法解释意图严惩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首先回归两罪法条竞合的本质,同时考虑在污染环境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刑法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一、同为典型案例,缘何轻者重判、重者轻判
为保护每况愈下的生态环境,刑法在近几年的修改和解释中逐渐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自然是引人注目的焦点,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8条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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