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之立法论批判
2016-02-11孙远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孙 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之立法论批判
孙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2012年修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实质是在现行法有关逮捕、酌定不起诉和量刑之相关规定基础上的重复建设,丝毫不具有制度创新的品质.它在实践层面造成明显的作茧自缚效应,在理论层面亦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实际效果与立法目的南辕北辙.为今之计应尽早抛弃制度化的思维方式,而以一种现象化的视角认真对待和解与类和解现象这些值得法律给予充分评价的事实,在现行法的既有框架下寻找制度创新的多种可能性.
和解;类和解现象;制度化;现象化;概念化
一、问题之提出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被视为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此一特别程序之设立,意在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经济上得到一定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页.新法甫一出台,即刻得到广泛认同,短时间内,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到一系列技术性细节问题均积累了大量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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