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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视域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纽伦堡罪刑法定

梁 嘉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总体渐渐小康化,生活稳定的同时,罪刑法定原则正在不断完善,其目的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具有较大的影响,不但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重要地位。而罪刑法定原则又分为两种法定原则,分别是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其中,绝对罪刑法定规定了法官不可擅自使用刑法进行自由裁量,而相对罪刑法定规定法官可以适度地进行裁量。与绝对罪刑法定相比,相对罪刑法定的容纳程度更为宽广,但是该法定原则被归纳于国际刑法中,尚且具有一定的争议。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广泛运用,使人们从中体会到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将二者融为一体,可以有效保证国际刑法进一步的发展,根据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中的发展现状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崇高地位。

一、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概况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的确立有利于限制封建统治阶级对人类擅自判断其罪责、侵犯人类合法权益,对其滥用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保障人类合法权益,故成为在各国之间兴起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他人不可以擅自妨碍;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一旦有人触犯法律的底线,在法律边缘挣扎,相关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禁止。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皆证明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最终得到国际的认可而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众多,经历数百年的发展,最终成为刑法中的最高条款——“帝王条款”,并且在国际刑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深远影响。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产生和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产生和确立,皆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最终得到国际的认可而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伴随着国际刑法的历史变化,从学说发展至如今的最高条款——“帝王条款”,并且在国际刑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甚至发展至世界范围内,深刻地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未来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真正从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规则,将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可。

(一)出现并引发争论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国际刑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开战之前并未真正诞生,故罪刑法定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国际刑法中未得到重视。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此次战争导致1000多万人丧生,损失惨重。据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的原因是“萨拉热窝事件”,奥匈帝国在德国的支持下向塞尔维亚宣战,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经证明,第一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的罪魁祸首便是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为此被状告至法庭。威廉二世在得知该事件后为躲避审判逃亡至荷兰地区,而协约国为将威廉二世引渡回国进行审判,通过外交途径找到威廉二世的表兄荷兰君主,但是荷兰君主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拒绝的原因为违反国际道德以及触犯了国际条约的神圣性且属于荷兰法律之外,荷兰对于该理由不予以认可。因此,威廉二世在其表兄荷兰君主的帮助下,逃过了国际刑法的审判,并寄居于荷兰安度晚年。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刑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为保证刑法的顺利进行,同盟国决定成立纽伦堡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纽伦堡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为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战犯,该审判中的辩护律师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质疑战犯所犯下的罪责在国际刑法中没有相关条例,并对于审判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审判不合理,属于国际刑法后制定的内容。法庭反驳了该观点,法庭认为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对于不法分子进行责罚,若将其作为辩护理由则属于黑白颠倒,极其不合理,经过法官的一番论述,最终认为侵略战争可以构成犯罪。纽伦堡审判结束后,东京审判对日本战犯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律师同样提出质疑,而法官给出的结论依旧如此,并采取无条件支持纽伦堡审判结果的态度。综上所述,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案件、律师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中皆可看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证明罪刑法定原则由国内法律向着国际刑法中渗透,并引起重视。

(二)国际立法体现:确立在“纸面”的发展阶段

继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结束之后,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将罪刑法定原则归纳于《世界人权宣言》中,不但如此,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召开之时,再次将其应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并且进一步将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归纳,得到国际刑法的高度认可后,国际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吸纳,但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和公约内容中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仍具有限制性。

(三)国际刑事司法体现: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经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及国际刑法的普遍应用,皆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奠定了有力基础。而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将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标志,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中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重申,虽然前南斯拉夫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烦琐又复杂,但事实表明前南斯拉夫法庭的确将罪刑法定原则运用于国际刑法中,并且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确立。

(四)正式确立:1998年《罗马规约》

1998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正式被确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又称为《罗马规约》。在罪刑法定原则被正式确立之前,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正式确立并没有引起轰动,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广泛应用起到了引领作用,并且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正式被确立,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正式被认可。

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

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的发展,有利于更加科学且有效地惩戒犯罪分子,从而达到保护人类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有利于建立井然有序的美好未来。为保证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良好发展,应对国际犯罪的定义了解透彻,并且在国际刑法中明确体现,除此之外应在国际刑法中明确体现出与罪刑法定原则息息相关的管辖权。只有明确相关规定,在面对复杂的国际犯罪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可以在真正意义上遏制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我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根本上将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扼杀于摇篮中,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应用于国内刑法,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地位之后进入国际刑法之中。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来源于1215年英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中的第三十九条,而真正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并将其从学说转变为法律的是法国人,这一现状促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有了质的飞跃,经过历史的演变,最终证明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具有推动作用,属于国际刑法的核心原则,将二者融合,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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