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

2016-07-09付晓梅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保险法完善

【摘要】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6条虽然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履行期、告知义务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规定不明确、片面等不足。针对我国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了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若干构想,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建言献计,希望对我国保险立法制度建构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完善

保险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法条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而确立,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虽然将告知义务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做出基本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关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履行期等争议,可见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还存在诸多漏洞。本文基于这些问题,为了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保险法中的作用,对其进行了探讨,以便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保险业有序稳定发展。

一、完善告知义务主体

关于告知义务主体,学术界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被作为告知义务主体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应将告知义务人扩大至被保险人,理由如下:第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将影响保险人的权益,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所以被保险人应为告知义务主体。第二,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作为风险状况的知晓者,将其规定为告知义务人,正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也将此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细化。第三,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有效减少保险人调查信息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减轻保险方的负担,从而也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促进消费者的保险消费,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完善告知义务履行期间

有关告知义务履行期,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当明确告知义务人的告知时间,确定告知义务人最合理的告知时间段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告知义务主体将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及时告诉保险人,保险人能及时做出判断及调整。

针对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之前告知义务人都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针对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复效时,因其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很可能出现毁损或损害增加等,保险人需要对风险重新测定,所以投保人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续约时,一般认为,合同续约为新订立的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但是在原合同中订有“自动续约条款”而续约得,不再是一份新合同,投保人无需履行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变更时,如果变更会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的,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是一份新合同的订立,此时告知义务人需要重新告知;合同的变更对原合同当事人没有影响的,就不是新合同的订立,此时投保人无需重新告知。

三、完善告知义务履行方式

有关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本文认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兜底条款”,不能仅仅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而完全从有益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此类条款无效;在《保险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理由如下:(1)采用书面询问方式,可以是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为以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分歧时,减少纠纷并避免举证困难,还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与交易时间。(2)采用书面询问形式,将告知内容明确固定下来,为告知义务人设定一个具体的告知范围,使其了解明白需要告知的内容,并进行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影响着保险合同,也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运营,同时也极大丰富了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告知义务制度关系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为此笔者对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通过实务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纠纷,发现我国告知义务制度在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告知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主体方面,只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主体,规定太过狭隘,不利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时间方面,只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无其他详尽的说明,太过片面,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是口头还是书面没有明确规定,兜底条款是否有所限制或废除未规定,不利于投保人举证,有损投保人利益。基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办法,希望在未来的司法立法及修订中,不断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为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宁.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J].政治与法律.2014(1):61—64.

[2]李景义,焦雪梅.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J].改革与发展.2014(4).

[3]张景雯.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3(9):99.

[4]管建云.论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适用[J].江苏警官学院报.2011(7).

作者简介:付晓梅,作者简介:付晓梅,女,法学副教授,攀枝花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保险法完善
浅析保险近因原则
关于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的探究
保险法近因原则探析
保险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完善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