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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2016-06-18段艳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关键词: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

段艳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不同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段艳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已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如何从供给侧入手由最合适的金融机构以最有效方式满足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成为我们必须理清的一个根本前提。以博弈论为工具,对银行、农民合作社、新型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和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户等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约束条件下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中小农户在当前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缺失的条件下,应采取“间接型”抵押模式申请贷款,但在合作性金融组织成立后则应采取直接型模式向其申请贷款;而对大型农业经营者而言,其最佳融资模式始终是直接型融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农户;农村金融;博弈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用好农村资源资产资金,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在这些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将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特别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争议,已经由是否能够抵押转为如何抵押,即不同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如何得到有效满足?由谁来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服务?不同时期如何选择最优的抵押担保模式等等?[1]这些问题都是在即将全面展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1 当前商业性金融作为贷款供给方条件下,抵押贷款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当前,由于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缺失,因此假设,当前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融资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中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农业经营者两类,抵押类型分为直接型抵押和间接型抵押两种。

1.1“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1.1.1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人为农户(F)和银行(B),二者都是理性人。

假设2:农户用价值V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给农户的贷款本金是L,贷款利率是i,无风险贷款利率为i无;农户利用此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可获得的收益率为r,r>i,即农户正常还款后,净收益为L(r-i)。

假设3:博弈过程中,农户先行动,银行后行动,农户由于各种原因以P的概率偿还贷款,以1 -P的概率不偿还贷款;银行有处置抵押物与不处置抵押物两种策略,由于处置抵押物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因此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抵押处置费用WB,WB<Li。

假设4:收益向量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农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银行的得益。

1.1.2博弈模型分析

由下页图1可知,银行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的得益为Li-WB>0,不处置抵押物的得益为-L(1+i)<0,因此银行的理性选择是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

因此,银行的预期收益为E(YB)=PLi+(1-P)(Li-WB),当且仅当E(YB)>Li无时,银行会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此可得PLi+(1-P)(Li-WB)>Li无,从而可得银行要求的贷款利率i>i无+(1-P)WB/ L,令:

图1 “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对于中小农业经营者来说,

由于中小农户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透明,商业银行与其信息严重不对称[2],因此贷款违约率(1-P小)较高;由于抵押土地面积小,抵押处置成本WB小较大;并且贷款金额L小较小。综上,如果中小农户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利率将较高。

对于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来说,

由于大规模农业经营者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较为健全,商业银行与其信息不对称程度低,因此商业银行通过有效贷前考察和贷中管理,可以有效降低贷款违约率,因此(1-P大)较小;大规模农业经营者土地面积大,因此抵押处置成本WB小相对较小;贷款额度L大较大。综上,可得(1 -P大)WB大/ L大较小,甚至趋近于0。此时,在竞争充分的条件下,银行给予大规模农业经营者的贷款利率将接近i无,即无风险利率的水平,因此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最优选择就是“直接型”抵押贷款。

1.2“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1.2.1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人为农户(F)和农民合作社(U),二者都是理性人。

假设2:农户用价值V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合作社抵押申请贷款担保,合作社经过考察后,给予农户的担保额度为L1,银行据此给农户发放L1的贷款,农户选择间接型抵押贷款,银行给予农户的抵押率将更高,所以L1>L,合作社的担保费率为g,担保费用相应为L1g;银行由于承担风险较小,因此贷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i无;农户利用此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可获得的收益率为r,r>i无+g,即农户正常还款后,净收益为L1(r-i无-g)。

假设3:博弈过程中,农户先行动,合作社后行动,农户由于各种原因以P1的概率偿还贷款,以1-P1的概率不偿还贷款,由于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辨别客户,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远远低于银行与农户之间,因此P1>P,1-P1<1-P,即农户不偿还贷款的概率低于直接型抵押贷款;在农户不偿还贷款时,合作社先向银行代偿贷款,之后有处置农户土地与不处置农户土地两种策略,合作社承担的抵押处置费用为WU,由于农户抵押土地在合作社内部易于变现,因此,WU<WB,并且WU<L1g。

假设4:收益向量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农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农民合作社的得益。

1.2.2博弈模型分析

图2 “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由图2可知,合作社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的得益L1g-WU>0,不处置抵押物的得益为-L1(1+i无)<0,因此合作社的理性选择是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

农民合作社的预期收益E(YU)=P1L1g+(1 -P1)(L1g-WU),当且仅当E(YU)>0时,农民合作社才能够持续为农户提供担保,此时可得g>(1-P1)WU/ L1,得:

对于中小农户来说,贷款成本

对比式(2)i*小=i无+(1-P小)WB小/ L小和式(5)可知,由于。因此,在当前农村合作性金融缺失的条件下,中小农户通过“间接型”抵押贷款相较于通过“直接型”抵押贷款,不仅可以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而且融资成本也更加低廉。

对于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来说,在银行竞争充分的条件下,通过“直接型”抵押贷款就可以获得接近无风险利率水平的贷款利率和较为满意的贷款额度,并且可以免除“间接型”抵押贷款所需的担保费用。因此一般而言,大规模农业经营者将不会选择“间接型”抵押贷款。

2 长远来看,合作性金融组织存在条件下抵押贷款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从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等国农地金融实践看,内生性新型合作金融是中小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最佳解决方式[3]。随着农村内生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户可以直接选择向内生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申请贷款[4],此时合作性金融组织集农民合作社优势与银行优势于一身。

2.1“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2.1.1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人为农户(F)和新型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O),二者都是理性人。

假设2:农户用价值V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合作性金融组织申请抵押贷款,与“间接型”抵押相同,合作性金融组织给农户发放L1的贷款,贷款利率i,无风险利率i无;农户利用此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可获得的收益率为r,r>i,即农户正常还款后,净收益为L1(r-i)。

假设3:博弈过程中,农户先行动,合作性金融组织后行动,与“间接型”抵押相同,农户由于各种原因以P1的概率偿还贷款,以1-P1的概率不偿还贷款;在农户不偿还贷款时,合作社金融组织有处置农户土地与不处置农户土地两种策略,与“间接型”抵押相同,合作社金融组织承担的抵押处置费用为WU。

假设4:收益向量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农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得益。

图3 “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2.1.2博弈模型分析

由图3可知,新型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的得益L1i-WU>0,不处置抵押物的得益为-L1(1+i小)<0,因此合作性金融组织的理性选择是在农户违约时处置抵押物。

对于中小农户来说,根据式(5)长远看,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全的情况下,直接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申请贷款,就可以获得当前条件下通过合作社申请“间接型”抵押贷款的好处。

对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来说,由于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一般规模较小,难以提供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所需的巨额贷款资金,因此长远看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此时的最优选择与当前条件下一样,也是直接选择向商业银行贷款。

2.2“间接型”抵押担保机制的博弈分析

对于中小农户来说,由于此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兼合作社的信息优势、抵押物处置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管理优势于一体,因此,中小农户通过选择直接向合作金融组织申请抵押贷款的“直接型”抵押贷款方式,就可以获得由合作社提供担保的“间接型”抵押贷款方式的好处,并且可以减少贷款环节,因此通常情况下,中小农户将不再选择“间接型”抵押贷款。

对于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来说,“间接型”抵押方式会为其带来额外的担保费用支出,提高其贷款成本,因此对大规模农业经营者来说,与前面当前条件下的分析一致,通常情况下,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就是其最优选择。

3 兼顾当前和长远,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的政策建议

按照“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和长远两种不同约束条件,分类施策,找到不同时期适应不同融资主体的最佳融资模式,实现农户和银行博弈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3.1灵活破除障碍,务实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

3.1.1灵活解决抵押土地权属证明问题

银行机构要积极适应农地确权颁证滞后的现状,摈弃目前离开权利证书寸步难行的“不作为”态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务实灵活破解实践中的各种障碍[5]。可借鉴河南兰考、黑龙江一些地区采取的灵活变通做法,即由基层司法所等机构出具鉴定、土地所台账备案的方式,只要能证明“权属清晰”,任何方式都可以尝试。

3.1.2构建多元化的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体系

引导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农地抵押担保。探索建立政策性担保机制作为鼓励商业性担保参与的补充担保,降低农户融资担保费用,增强商业银行融资的信心。重点做好合作性担保培育,对中小农户来讲,农民合作社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具有辨别客户的天然优势,每个社员会自觉从自己和合作社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社员担保,并监督其经营和还款;出于相互的合作关系、熟人关系,借款社员一旦违约对其生产、经营甚至生活都会造成巨大压力,其还款自觉性会提高;由于没有更高的盈利目标,农民合作社担保的安全性、成本等相对于商业担保更具优势,能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也能为政策性担保减轻负担。

3.1.3建立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国家应允许试点地区率先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允许、鼓励、指导当地农业资本、农业合作组织自发组建合作性、互助性金融机构,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鼓励支持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商业性金融机构,坚持扎根农村、深耕农业的原则,摆脱对一般商业性金融思维的路径依赖,从服务理念、产品供给、机制设计、人员结构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出符合我国农业、土地制度现实的供给制度安排和产品。

3.2立足长远,不断加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各项基础工程建设

3.2.1加快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夯实农地流转抵押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根基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在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时兼顾集体所有权与使用权“双改进”,尤其是要加强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一是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作为改革的两个着力点,有效保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逐步构建以农民成员权为基础、集体所有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对象要囊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类型权利[6-7],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发证不能仅局限于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应对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同时,要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为土地产权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和培育农地市场提供支持。三是要及时总结各地农地抵押试点实践经验,逐步将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的特别规定随试点向全国推广而转为正式法律规定。建议届时,首先要启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使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产生的纠纷的解决,能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3.2.2加强农村社会治理和经济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

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逐步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化解失地农户的后顾之忧,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财产功能和融资属性[8]。一是强化国家在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力军和引领者的地位与作用,政府要加大农村公共服务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保障建设。二是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功能划分和结构改造,把村民委员会从经济职能中解脱出来,把其打造成沟通国家与农民关系,国家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桥梁和纽带。三是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发展各种农业产业化组织,实施农村服务规模化、组织化战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经营道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3.2.3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改革应适应农村经营体制和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模式,而不是反过来让农村经济适应农村金融的发展[9]。为此,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合作金融,放宽民间金融、合作金融管制,加快建立民间金融、合作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覆盖面广、功能健全、运行安全的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二要在积极发挥全国性政策金融机构支农作用的同时,建立和培育区域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使其逐渐成为向区域性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供给者。三要建立健全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并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业务进行单独考核、评价,并给予相应的财政、土地税收、再贷款和其他政策支持,使其从县域吸收的存款更多地用于县域,尤其是“三农”信贷投放。四要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并积极扶持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如评估等),为农村金融发展减负松绑。五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生产和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机制。

3.2.4加强农业组织建设,合理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农业组织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现代金融的对接,降低了农村金融经营成本,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也提高了金融介入农村规模经营的动力[10]。为此,要加强农业组织建设,合理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一要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不断从传统的集体土地“农户经营”转向“集体经营”,即家庭农场、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各种经济组织形态。二要推动农业专业化、科学化、适度规模化经营,刺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济发展离不开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要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专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应推动农业采用专业化的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农产品的生产上集中,提高生产效率。三要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种养大户、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骨干,以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实现集体土地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自我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配套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岳意定,谢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模式探讨[J].求索,2009(09):50-52.

[2]田野.农民融资抵押制度创新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0(03):44-46.

[3]周振海.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9(24):76.

[4]陈锡文.中国将允许农民交易多种土地经营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J].求是,2013(22):38-41.

[5]易忠君.新农村建设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影响因素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3(16):11-15.

[6]肖诗顺,高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研究——基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25-28.

[7]王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J].中国金融,2014(9):65-66.

[8]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9]朱小平.虚化所有权: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突破口[J].改革与战略,2011(7):92-94.

[10]惠献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双方博弈行为研究[J].唐山学院学报,2013(9):33-36

GAME ANALYSIS ON THE CHOICE OF MORTGAGE MODE OF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 FOR DIFFERENT SUBJECTS

DUAN Yanli
(School of Internation Trade and Economics,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 Law,Zhengzhou 450046,China)

Abstract:The work of mortgage loan for rural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 has entered the pilot implementation phase.How to meet the financing needs of different scale business entities starting from the supply side by the most suita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most effective way has become a fundamental premise that must be sorted out.The thesis uses the game theory as a tool to analyze the game behavior of such stakeholders as the banks,farmers′cooperatives,the new typed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armers with the different scale of operation under different constraint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farmers should take the‘indirect’mortgage model to apply for loans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when there is shortage of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However,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they should take the direct mode to apply for the loan.And for large agricultural operators,the best financing model is direct financing.

Key Words: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mortgage loan;financing model;farmer;rural finance;game theory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6)01-0012-06

收稿日期:2015-02-02

基金项目: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2015-GH-259);2015年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合调研项目(SKL-2015-3390)

作者简介:段艳利(1983-),女,河南省安阳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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