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与制度
2016-12-15唐冰欣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离的论述也受到广泛的探讨。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项目出发,归纳我国农地信托模式,分析农地信托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为农地信托将来发展提出简单设想。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信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信托当事人
作者简介:唐冰欣,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96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从13世纪后出现在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发展起来的。当时农民为了实现向教会捐赠土地,便创造出一种use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教徒先将其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其条件是要求接受土地之人代教会管理土地,并将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从而避开英国皇室的监管。 由此可见,信托制度的发展天然地与土地联系起来,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国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勾勒的蓝图中,以提高农民个体收入为重心,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先后出台多项支持文件,搞活农村经济,放活土地经营权。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前已经成立的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农村土地信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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