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共性权力实证分析
2016-06-18宋飞
档案管理 2016年3期
宋飞
摘 要:“共性权力”是指各级行政部门均拥有的行政权力。目前,多数档案行政机关未将共性权力列入权力清单,且权力类型划分标准不一、对拥有哪些共性权力认识不一、权力依据多为国家法律法规、权力依据缺失或过于笼统。共性行政权力对于档案行政机关的意义有于:“共性权力”是档案行政机关存在之基础,是档案行政机关权力的组成部分,是档案行政机关的当行之权,也是档案行政机关的当负之责。
关键词:档案;行政权力;权力清单;共性权力;实证分析
《档案管理》2015年第6期和2016年第1期分别刊发了刘东斌撰写的《部分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实证分析》[1](以下简称刘文)和吴雁平撰写的《全国副省级市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实证分析》[2](以下简称吴文),两篇文章对我国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市的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了梳理。文章中有一处疏漏,即未对档案行政机关拥有的共性权力进行梳理。这里提出来与两位商榷,请两位及各位同仁指正。
1 权力清单的分类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按层级有的将行政权力划分为行政权力、共性权力和审核转报三大类,如长春市;有的划分为本级保留、下级属地管理、共性权力和审核转报四大类,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宁波市、杭州市。
所谓本级保留,是指省、市两级部门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
所谓属地管理,是指依法列入省、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今后原则上由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省、市级部门除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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