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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文式通知标题简化规则

2016-06-18范铮

档案管理 2016年3期

范铮

摘 要:批转、转发公文是“通知”这一文种的重要职责,在各级党政机关使用范围广泛、应用频繁,但“通知”标题简化不当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公文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文章提出了转文式通知标题制作需遵循合规、无歧义、简洁原则,并提出了标题简化的规则。

关键词:公文;通知;简化规则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15种法定公文中,通知是各级党政机关使用范围广泛、应用频繁的文种之一,其“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1]由此可见,“批转、转发公文”是通知这一文种的重要职责。而“批转、转发”因涉及其他公文,给文秘工作者如何拟制标题带来许多困惑,造成通知标题简化不当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公文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杨墨同志发表在《档案管理》2015年第4期的《转文式通知标题规范性研究》对此进行了探讨。本文试对转文式通知标题的拟制规则进行分析,并就部分观点与杨墨同志进行商榷,希望对广大文秘工作者起草此类公文时有所借鉴。

1 转文式通知标题制作原则

1.1 合规原则。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的基本遵循。《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2]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称为标题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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