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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野下文化产业政府监管的新形态

2016-06-04徐博嘉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

摘 要:文化权与公民权、政治权等同属公民基本权利谱系。公民权、政治权的实现要求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但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却更加需要国家义务的履行。文化产业政府监管作为文化权国家义务的表达形式之一,符合国家对公民文化权尊重、保护与实现三层次义务的要求。在“互联网+”的战略部署下,传统文化产业在转型升级的同时,其运营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传播与消费模式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因此,“互联网+”视野下文化产业政府监管的新形态,要求以更加普遍的尊重义务、更加全面的保护义务以及更加积极的实现义务,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

关键词: 文化权;国家义务;“互联网+”;文化产业;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3-0114-07

由于“文化”一词内涵的复杂性,文化权在宪法学界尚无共识性的概念界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文化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联合国所承认,规定于《世界人权宣言》①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②之中。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参照公约可将文化权的内容大致概括为:文化活动参与权、文化活动受益权以及文化成果保护权三个面向。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集中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③。文化权作为一项满足公民精神层面需求的社会权利,有利于发展公民个人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结构,增加个人的文明素养和精神修养,保障公民享有文化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核心所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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