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制定《民法总则》的三重前置性要件
2016-06-04薛波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3期
摘 要: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应遵循以下逻辑和路径展开: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这是制定一部包容民商事关系《民法总则》的前提基础;在内容设计上,《民法总则》应当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藉此以保证立法的质量;在方法选择上,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及《民法通则》的内容因素考量,可以窥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是一条较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法总则;前提基础;内容要求;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3-0101-07
一、讨论背景及问题
自清末维新变法以降,我国民法典建设至今已逾百年。建国以来,分别于1954、1962、1979、2002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均因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1]。有学者甚至提出民法典离我们渐行渐远的悲观论调[2]。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决定》的出台无异于“平地起惊雷”,正式宣告濒临“死刑”民法典的“回生”。当前,有关民法典编纂的议题正处于争讨和热议之中①。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想,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将选择怎样的逻辑进路展开,这是制定《民法总则》需要审思的前提。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进路问题上,务须首先对以下三重前置性问题做出妥当的解释和回应:第一,制定《民法总则》该如何处理民、商两法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