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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实证研究
——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为重点

2016-05-11郑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实证研究

郑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实证研究
——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为重点

郑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新刑诉法的实施,给我国侦查讯问工作带来新的形势与挑战。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了不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拓宽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等等。笔者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公安系统民警为被调查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被调查者较为一致地对新刑诉法的颁布、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录音录像规定予以赞同,而对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问题态度较为谨慎。对此,讯问人员还需转变供述获取观念,提高认识。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讯问;实证研究

新刑诉法中关于侦查讯问工作的各项新修改,给各地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带来新的形势与挑战,各地公安机关均以积极姿态调整各自讯问工作。天水市麦积区位于甘肃东南部,是中国地理的几何正中心,也是甘肃省天水市的东大门,地处陕、甘、川三省交界处。[1]总人口57.52万人,分布着11个民族。全区设11镇、6乡、3个街道办事处,有476个行政村。笔者对这一地区的侦查办案工作相关情况做了调研,并对麦积区公安局部分民警做了问卷,现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公安民警的调查统计为基础,分析其侦查办案现状、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合理对策。

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刑事案件发案状况

2014年,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共立刑事案件1381起,补立年前案件259起。破案绝对数858起,其中现案543起,破案率分别为39%、32%。破积隐案290起,协外案25起。其中八类严重犯罪案件83起,占全年刑事案件6.01%。

二、办案现状实证调研分析

(一)样本情况

本次被试,即调查对象,均是天水市麦积区公安系统的在职民警,其中绝大多数均为从事讯问工作的基层办案民警,问卷为纸质问卷并通过人工发放、人工收回的方式获得。发出问卷100份,收回问卷100份,其中有效问卷72份,笔者就此72份真实有效问卷进行了分析。

表一

表一显示,有效问卷72份中男性被调查者占46名,女性被调查者占26名。从警一年至三年人数最多,达到了为34.7%,十年以上为4.2%;从事五年以上公安工作的超过了18.1%。可见,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员以年轻人居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占全部被调查者的93.1%。

(二)问卷分析

问卷主要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麦积区侦查办案现状进行。主要包括:如何看待新刑诉法中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强迫自证其罪以及侦查讯问工作是否受到侦查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和录音录像的影响、其程度如何,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出庭作证的实施及讯问地点对讯问的影响等。同时,此问卷还包括对侦查讯问策略的实证研究,以了解天水地区侦查讯问活动中惯用的讯问策略。因为加强讯问方法的研究和运用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及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帮助基层民警应对讯问中出现的新挑战,帮助基层民警顺利高效开展侦查讯问工作的良策。[2]

1.如何看待新刑诉法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

表二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赞成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68.1%的被调查者同意,29.2%的被调查者认为过于超前,2.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维持原状。可以看出,对于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这一问题,有达32%的被调查者持反对或消极态度。

表二

2.如何认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表三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不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条款对侦查讯问工作有一些影响。其中,认为有相当大影响的被调查者占16.7%,认为有一定程度影响的被调查者占66.7%,认为几乎没有影响的占15.3%。

表三

3.如何认识侦查阶段律师享有辩护权及其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

表四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会影响办案,百分比位居第一。认为此规定不符合讯问实际,由于律师的过多介入而严重影响办案的百分比位居第二。认为此规定体现了法制的进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百分比位居第三。

表四

4.如何认识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及其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

表五

表六

表五显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较好的遵守了新刑诉法对录音录像的规定。表六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赞同、认可新刑诉法对于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凭空指控侦查讯问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另外,有相当部分的被调查者认为录音录像的规定将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行为,并且规范监督侦查讯问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只有6.9%的被调查者认为其影响讯问人员的正常发挥,其效果会大打折扣。

5.如何看待讯问地点的改变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且讯问活动应当在看守所中进行。针对讯问地点的变化对侦查讯问活动影响的调查,表七显示被调查者对此规定的认识较为客观,有77.8%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看守所开展讯问活动可较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50.0%的被调查者认为此规定压缩了犯罪嫌疑人被审讯的时间,不利于突审工作的开展,有61.1%的被调查者认为口供获取出现困难,需要更加注重其他证据的收集,有31.9%的被调查者认为影响不大。表八显示,高达87.5%的被调查者认为讯问地点对讯问效果影响巨大。

表七

表八

6.如何看待非法讯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被调查者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有43.1%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适当的刑讯逼供是可以使用的,而对于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高达63.9%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素质,倒逼侦查人员提升自身讯问技巧,提高办案效率及质量。当然,仍有15.3%的被调查者对其持消极态度,认为其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影响民警办案。有13.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不大。

表九

表十

三、调查问卷所反映出的讯问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由于当地社会情况、法治水平、社会治安状况与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的不同,针对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民警而进行的调查问卷呈现出与本地状况相符的、带有中西部地区地域性特点的调查结果,现对其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侦查讯问相关问题分析

1.多数民警对于新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持赞成态度

从表二、表六可以看出,大多数被试者赞成新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支持在侦查讯问中注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侦查讯问中采取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审讯方式。

麦积区公安局被试民警作为中西部地区基层民警的典型代表,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基层民警,更多的对新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权利持以赞成、支持的观点。对于新刑诉法更多的持有赞同、认可的态度。

2.“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中西部地区实现率低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这一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条款在甘肃省麦积地区变成了一纸空谈,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表四可以看出,62.5%的民警认为律师介入过多会严重影响办案,这与毕惜茜教授在北京预审总队所做的相同问卷所得出的84%的调查结果相差22%。①同时,笔者在调研中得知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三证无障碍会见”这一规定在本地民警中的认可度较低,这也与在北京预审总队所做的相同问卷所得出的80%的调查结果相差较远。

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访谈了麦积区刑警大队毛指导员。据他反映,本地区违法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农民工,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天水市麦积区办案民警对于“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告知及转达这一规定履行较好,但是基于侦查人员的追诉心理迫切,讯问人员在法律框架内更愿意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并将其视为成功办案的关键环节。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理解不透彻,不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意味着什么,不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在现实情况中,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讯问民警常常告知其请律师不划算、没有用,只能提出一些程序性问题。其“花费1万元又不能起任何作用,从来没人请律师”等,而这些“语重心长”的内行人的话打消了绝大部分考虑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的念头。

(2)在犯罪嫌疑人坚持通知家属为其聘请律师的案件中,经济条件及社会地位的限制使其不得不大量的凑钱、托关系。而这一系列不得不为之的活动通常需要24小时以上的时间,而犯罪嫌疑人只知道亲属已经尽量为其聘请律师,希望律师早点介入,却没有等律师介入后才开口的意识。因此,在基层就形成了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何时聘请律师,律师介入时往往第一次讯问工作早已完成甚至案件证据已经固定的现状。

3.录音录像规则的实施,规范了讯问过程,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

录音录像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民警,使其免于受嫌疑人对自己“刑讯逼供”的无端指证。但由于录音录像的实施,使其讯问身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被透露,讯问人员对此持有相当的担心。

从表六可以看出,针对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的影响。81%的民警认为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这是由于麦积区刑事案件发案率小,且主要集中于盗窃等小案件。而由于本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视频监控覆盖面相对较小,及侦查人员讯问专业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影响,本地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手段仍然停留在从供到证的模式中。因此本地犯罪案件的翻供可能性较于其他地区更大。因此,在本地实施的录音录像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翻供的可能性,且保护民警不受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无端指控。大大提高本地讯问的效率。

但与此同时,在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以前,麦积区就普遍存在讯问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上不签名,直到法庭审判时才补签名的现状。这是由于“熟人社会”不但存在于全国各地的村镇乡中,中西部地区市区、县一级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小,常年居住居民较多,存在庞大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警察作为社会的人,其讯问主体双方的关系虽然在法律制度下、在讯问过程中属于双向双人关系,但放置于具体社会中却不仅仅限于单个双方,而是在两人所处的庞大关系网中。即使双方不认识,只要双方及其亲属一打听便可得知对方的详细情况。这也“理所应当”地迫使讯问民警在法庭审判前才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以防其讯问身份被透露后所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而随着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讯问民警的个人信息在讯问后就立刻脱离自己的“掌控”,尤其在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的审查及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权,使讯问民警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暴露。这样的现状极大的降低讯问民警的积极性,以至于出现少问甚至不问的的情况。

4.对于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存在认知矛盾

本地民警一方面认为刑讯逼供是非法行为,应该禁止。另一方面又认为只要获得真实口供,适当刑讯逼供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少量冤假错案都可以接受。

这是由于本地民警法制观念相对落后,对法律缺少相当的认识,缺少利用法治思维思考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信可新刑诉法有关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立法者及其颁布的法律有“盲从”的态度,认为法律规定的就是对的,应当遵守。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制观念及知识结构的缺陷,使其长久以来持有盲目追诉的心理,而在盲目追诉的心理的支配下,讯问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重结果、轻程序的不良现象。因此调查问卷反映,大量民警认为存在少数刑讯逼供或者不造成严重后果,适当的刑讯逼供手段是可以接受的。

5.侦查讯问人员缺少使用侦查讯问策略的意识,没有形成良好的侦查讯问策略思维

从表四可以看出,面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会见犯罪嫌疑人给侦查讯问带来的困难与压力,仅有1.4%的讯问人员期待通过更加重视讯问策略方法的运用而加强审讯效果,突破困境。

在对于麦积区刑警大队毛指导员的访谈中,笔者得知作为当地刑警生涯较长、最具讯问经验的老讯问专家,毛教导员在讯问实践中非常擅长利用“造势”、“拉近双方关系”等方法开展讯问工作,并对讯问工作起到良好效果。但不了解什么是讯问策略,什么是讯问的心理学方法,甚至将讯问中使用行为科学技术手段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侦查讯问专业素质的相对薄弱、侦查讯问理论的欠缺,使本地公安机关极少在遇到侦查困境的时候采取改进讯问策略的方法突破侦查困境,讯问策略在本地的讯问工作中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也使得当地讯问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提高,停滞不前。

综上,由于受当地法治水平、社会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及刑事案件发案率及刑事案件类型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民警对于新刑诉法一方面赞同,但缺少利用法律思维思考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意识与专业素质的相对薄弱使其缺乏运用策略方法获取口供的意识,盲目的追诉心理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非常欠缺。

四、几点思考

1.定期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

通过定期召开讯问工作会议、举办讯问知识讲座、成立讯问理论学习小组等途径,切实对侦查讯问人员进行讯问心理学方法、讯问中行为科学技术手段等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讯问方面知识,使得讯问民警在侦查讯问活动遇到僵局时,第一时间在侦查讯问理论的指导下思考讯问策略,迅速制定相应讯问对策,打破讯问僵局。一方面提高讯问水平,增强讯问效果;另一方面杜绝用“硬审讯”,即刑讯逼供、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通过切实提高基层民警的讯问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本地的侦查讯问工作水平。

(1)对基层办案民警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讯问培训工作,挑选一批骨干民警进行定期、专业化培训,使得基层民警对侦查讯问理论知识得以系统性的学习,对讯问学有相当的了解,构建其讯问理论知识框架。在之后的侦查讯问工作中能自觉运用讯问知识,善于思考讯问策略,快速制定讯问对策,找到讯问突破口,提高讯问效率,切实提高当地侦查讯问工作整体水平。

(2)邀请讯问专家、学者,当地讯问经验丰富的民警开展讯问相关知识讲座,使基层民警能开拓视野,更多地了解讯问先进知识理念、从不同角度思考相关问题,对相关专业问题有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学习讯问活动中好的方法,同时反思自身问题,提高自身讯问水平。

(3)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基层派出所为单位,成立讯问理论学习小组,对侦查讯问理论不断深入探索、研究。在新刑诉法的修改,侦查讯问活动受到相当影响,讯问工作出现新的形势与挑战的大背景下,基层民警更要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借以理论指导侦查讯问实践。以理论的高度看待讯问,以实践的态度践行讯问。

2.定期开展专项讯问工作会议,阶段性总结讯问工作中出现的老问题、新问题

结合本地讯问工作的实际,定期开展禁止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讯问方法的专项讯问工作会议。扩大会议参与范围,精心准备与会内容,将工作会议作为一项长期措施来开展。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讨论,判断其好坏优劣,合法或非法。阶段性总结讯问工作中出现的老问题,对非法行为予以批评,进行相关处理。同时将讯问工作中琢磨出来的好方法、新对策予以推广。用集体的力量确保本地讯问工作的高效运行。

3.完善技术手段,加强保护侦查人员个人信息

对讯问音频和视频进行内部编号,使得讯问笔录、录音录像记录中的民警签字以编号代替民警姓名,由法制部门备案并审核其合法性。以此使得办案民警的个人信息在其后的诉讼阶段不因,与诉讼主体之外的不相关人员接触,而使得讯问民警的个人信息在讯问后立刻脱离自己的“掌控”;不因为其后检察院的审查及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行为,使得讯问民警的个人信息大量暴露,降低讯问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出现少问甚至不问的情况。

4.严格法律规范,细化讯问程序,规避行政力量干涉

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纷纷出台相应的录音录像细则,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本地区公安机关录音录像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使本地讯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笔者建议本地公安机关由法制部门牵头,在严格遵守新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切合本地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实际,制定出本区域的录音录像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有关讯问工作的细则,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本地讯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结语

受当地法治水平、社会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刑事案件发案率及刑事案件类型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本地民警对于新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持赞成态度。同时,录音录像的实施,规范了讯问过程,降低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这都说明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本地的侦查讯问工作有积极影响。但是,“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中西部地区实现率低,本地民警对于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存在认知矛盾,侦查讯问人员缺少侦查讯问策略意识,没有将其形成一种讯问思维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困扰着本地侦查讯问工作停滞不前。因此,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各级领导对侦查讯问工作的重视;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增加本地侦查讯问人员讯问专业知识,提高民警讯问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技术手段,加强保护侦查人员个人信息;严格法律规范,细化讯问程序,规避行政力量干涉是应有之义。相信这些措施会对本地的侦查讯问工作产生积极作用,给本地侦查讯问现状带来一丝清凉之风。

注释:

①笔者导师毕惜茜于2012年4月在北京预审总队做过相同问卷调查。

参考文献:

[1]李肇琛.城市宜居性评价——以天水市为例[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09.

[2]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J].政法学刊,2012, (10).

[编辑:张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16)01-0027-06

作者简介:郑韵(1990-),女,甘肃天水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侦查学专业侦查学、讯问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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