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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情绪研究

2016-05-11乔昊洋张欣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00000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乔昊洋张欣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00000)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情绪研究

乔昊洋1张欣欣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0)

摘要:当下,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研究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情绪的性质和科学分类仍未形成一致认识,有关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具体形式及其发生机制亦处在经验总结阶段,少有理论分析。本文在初步界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具体形式及其发生机制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识别和引导策略,以期推动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和强化,助力讯问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侦查讯问;情绪本质;情绪类别;发生机制;情绪识别;情绪引导

张欣欣(1988-),女,山东潍坊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侦查学研究。

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内心负向性情绪占据主导地位,自我调适能力降低;面对高压陌生的讯问环境和严肃铁面的侦查人员等外部刺激,其情绪变化激烈、迅速,明显。一般来讲,积极主动交代全部犯罪行为或者消极顽抗拒不交代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较为少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在与侦查人员激烈对抗,甚至反复较量之后选择供述的。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最深刻的体验莫过于自由缺失,最直接的需求莫过于重拾自由。在这一心理的主导下,阻碍其供述的负向性情绪与促使其供述的正向性情绪并存,且交叉影响,互相竞争。

目前,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情绪对侦查讯问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性。但是,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负向性情绪的表现形式及其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有关犯罪嫌疑人情绪的性质和科学分类则研究较少;对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具体形式及其发生机制亦处在经验总结阶段,缺乏理论分析和支撑。因此需要在遵循心理学原理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系统把握、准确界定,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具体形式及其发生机制,以期从理论上找到影响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科学依据,从而在讯问过程中能够正确识别和引导犯罪嫌疑人的情绪,逐步打消其供述障碍,促使其供述动机的形成强化,最终作出如实供述。

一、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界定

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就必须正确把握情绪的来源和本质。通过大量阅读相关资料发现:目前学界关于情绪的界定大多是从其心理特征入手的,对于情绪的来源持认知后效观点的居多,认为情绪属于一种心理副现象。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是能够迎合人们日常的心理感觉抑或生活经验的。但是,仍未触及情绪的本质。

学者卢红在《重建情绪与人格心理学》一书中提出:情绪是一种与感官反应相联系、以意识发展为前提、作用于心理动机系统的可延展的开放性心理反应。[1]弗洛伊德认为“本我是心理发展的前提”,[2]而个体先天具备的感官反应(如饥饿)显然属于“本我”的范畴,由于个体的感官反应普遍伴随着情绪的发生,因此,个体情绪的原始发生是先天性的,非认知后效的。探究情绪的本质,不应忽视情绪的两个重要性质:其一是情绪的主观利益属性,其二是情绪对心理动机系统的能量调节作用。就前者而言,情绪即是个体自身主观上直接得失的体现,区别于通过认识反映到主观方面的外在客观(物质或评价)得失。随着个体的成长,情绪在意识的介入和发展过程中实现延展和丰富,并不断与反映到个体主观方面的外在客观得失发生选择性联系,使得一些外在客观得失被视为个体主观得失的一部分,进而形成个体的正、负情绪,或喜或悲。试想,如若个体没有情绪,便在心理上失去了自我。就后者而言,重在强调个体情绪在主观上完成利益选择后对动机系统的影响。一方面,情绪可以调节个体的心理向性。正、负情绪的存在引发趋正或避负的心理向性,强化了个体对相关意识的关注度;另一方面,情绪可以激活心理动机并传递其能量,强化或削弱动机强度,实现对动机系统的调节制衡。需要注意的是情绪的延展性和开放性,情绪在整个心理活动中,作为主观能量源,是非实体非封闭的,其必须与感官反应或意识相联系,从而获得心理上的实体意义。情绪与感官反应、意识和心理动机既存在区别又紧密联系。逻辑模型如图一所示:

图一 情绪的一般调节反馈逻辑模型

推而论之,犯罪嫌疑人作为讯问场中的特定个体,也必然具备个体的一般情绪属性。即犯罪嫌疑人情绪是一种在讯问场中,与犯罪嫌疑人感官反应相联系、以犯罪嫌疑人意识发展为前提、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机系统的可延展的开放性心理反应;同时,具备情绪的主观利益属性(重拾自由)和情绪对心理动机系统的能量调节作用(供述动力或供述阻力)。逻辑模型如图二所示:

图二 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调节反馈逻辑模型

二、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类别及其发生机制

上述论证,对犯罪嫌疑人情绪的来源和性质作出了初步界定。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时,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内心活动异常复杂,情绪变化较正常状态下更为激烈迅速。因此,要精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及其发生机制,就必须对其细化分类,具体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情绪

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情绪,是指犯罪嫌疑人作为普通个体所具有的一类情绪。由于个体之于社会的利益与价值意识最为凸显,因此以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情绪以个体意识的内涵为标准,划分为利益情绪和价值情绪两种。

1.利益情绪

在讯问场中,利益情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犯罪嫌疑人的感官反应(如饥饿),它与利益意识(如饱足)相联系,并在利益意识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发展,通常表现为痛苦和快乐。当感官反应未被满足时,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痛苦;反之,当感官反应被满足时,则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快乐。之后,痛苦或快乐产生的情绪能量作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系统,从而调节制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使其产生或拒供动机,或供述动机,最终做出顽抗拒供或如实供述的行为选择。另外,此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感官反应同步存在的讯问场也是必须考虑的,如讯问室的空间布置密度、讯问室内灯光的强度及讯问人员的着装严整程度等,在趋正、避负心理向性的作用下反映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中,与感官反应共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最终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及行为。

2.价值情绪

价值情绪,是在意识内涵上区别于利益情绪的又一重要的一般情绪,极具社会性。它的发生,基于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从社会评价中形成的稳定意识观念,涉及道德、法律及人际关系等。在讯问场中,犯罪嫌疑人的价值意识(否定评价或肯定评价)直接引发价值情绪,一般表现为羞耻和荣誉。当得到讯问人员或可能来自其他方面的否定评价时,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羞耻;反之,当得到肯定评价时,则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荣誉。随后,羞耻或荣誉产生的情绪能量,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系统调节制衡,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供述动机)及顽抗拒供行为(如实供述行为);另一方面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趋正、避负心理向性,强化犯罪嫌疑人对价值意识的关注度,反作用于价值情绪。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一般情绪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利益情绪,还是价值情绪,在情绪能量的动力方面皆存在正、负之分。负情绪动能包括痛苦和羞耻,正情绪动能包括快乐与荣誉。事实上,正、负情绪动能的作用形式存在共性,亦有不同之处。共性在于两者都与犯罪嫌疑人的意识(包括经验)相联系,并作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系统,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向性;不同在于负情绪动能旨在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拒供心理向性和拒供意识,而正情绪动能重在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供述心理向性和供述意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或价值的获得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正情绪(快乐或荣誉),其还受到“餍足心理”的制约,即持续稳定的“得”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正情绪的发生阻断。

(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绪

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特定讯问场中产生的一类情绪。由于特殊情绪种类多样,因此这里只对犯罪嫌疑人的几种主要特殊情绪作一介绍分析。

1.爱与依恋

犯罪嫌疑人爱与依恋情绪的发生,总体上遵循一般情绪的发生机制,最大的区别在于意识(经验)的内涵不同。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暂时与共同生活的爱人、同甘共苦的兄妹及志趣相投的朋友分离,其内心对于亲友的“离痛”意识空前提高。如果讯问人员客观上能够及时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聚亲”需求,并与犯罪嫌疑人的“离痛”意识相联系,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爱与依恋情绪。在这一情绪能量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系统必然得到正向调节,从而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并最终作出如实供述;反之,极有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的避负心理向性,深化犯罪嫌疑人的“离痛”意识,放任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

2.惧怕

犯罪嫌疑人的惧怕情绪根据其发生条件的性质差别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知觉性惧怕情绪,其发生条件是先天预置的,并在犯罪嫌疑人早期的发育阶段得到强化,诸如黑暗与陌生。在讯问场中,陌生的封闭空间和严肃的讯问气氛直接引发犯罪嫌疑人的知觉性惧怕情绪。另一种是间接的内效性惧怕情绪,其发生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对刑罚程度的模糊认识,在讯问场中,人身自由受限的负向感官和对刑罚的排斥意识相联系,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内效性惧怕情绪。惧怕情绪能量动力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心理系统,对拒供动机和供述动机调节制衡,同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趋正避负心理向性的影响延伸其自由意识。需要注意的是,惧怕情绪相较于痛苦情绪具有显著的心理不适性,虽然一般情况下惧怕情绪能够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促使其最终做出如实供述的选择,但是过于强烈持久的惧怕情绪反而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索性顽抗拒供。

3.兴趣

犯罪嫌疑人兴趣情绪的发生,兴趣兴奋和外在条件是两个必不可缺的先决条件。在讯问场中,兴趣兴奋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或同案犯的供述情况;外在条件包括讯问人员的讯问对抗能力及刑法的定罪量刑规定等。当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信息不对等时,即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兴趣情绪发生的先决条件,导致犯罪嫌疑人兴趣情绪的发生。兴趣情绪能量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趋正、避负心理向性,强化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的对话交流意识,并反作用于兴趣情绪,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系统进行调节制衡,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动机渐渐削弱,供述动机不断强化,最终做出如实供述的行为选择。

三、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识别及其引导策略

通过上述对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类别及其发生机制的分析,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发生与其意识内涵存在密切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意识是其情绪发生的基础,且情绪随着心理意识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在讯问场中,讯问人员若想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促使其尽早做出如实供述的行为选择,就必须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心理意识,准确识别和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情绪。情绪识别是情绪引导的前提,目前,学界认同的情绪识别方法主要是基于个体生理(脑电)或非生理(表情身势和语音语调)信号的获取与分析。其中,“脑电——情绪识别法”涉及情绪的诱发、脑电信号的采集、脑电信号的预处理、特征提取、特征降维等步骤,[3]且整个过程需要借助专业仪器的辅助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当下实践中的讯问环境存在较大冲突,暂时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识别缺乏广泛的操作性。而“表情身势和语音语调——情绪识别法”没有过高的硬件和专业技能要求,通常只需对个体的脸部表情、体态身势和语音语调特征及变化及时准确捕捉,即可对个体情绪做出基本正确的识别。由于“个体情绪的外露性很难受到个体意志的干预”,[4]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身势和语音语调为讯问人员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特征提供了可能。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情绪的识别及其引导策略

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负情绪状态时,一般来讲,其表情身势表现为嘴角下拉,内侧眉毛上拉,额头皱纹明显,瞳孔缩小,头部略低向前,手搓脖颈或十指互相交叉,双腿抖动等;其语速加快,音长压缩,音调降低,音量减小,语音停顿拉长。此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异常矛盾、压力增大或者焦躁不安的时候。这就需要讯问人员适当加快讯问节奏,向犯罪嫌疑人及时传递正面信息,帮助犯罪嫌疑人树立积极意识,使其情绪能量有助于供述动机的形成和强化。当犯罪嫌疑人处于正情绪状态时,一般来讲,其表情身势表现为嘴唇上调,眉毛舒展,眼睛微闭,头部后倾,手势上扬或插兜里,大腿自然翘叠等;其语速减慢,音长伸长,音调提高,音量增大,语音停顿缩短。这就需要讯问人员放缓讯问节奏,或迂回突破,或坚决反击,削弱犯罪嫌疑人的高傲意识,使其情绪能量有助于拒供动机的降解和消除。

(二)犯罪嫌疑人特殊情绪的识别及其引导策略

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爱与依恋情绪状态时,一般来讲,其表情身势表现为眼神多关注讯问人员眼睛到胸部位置,咬唇或咬牙,左右摇头,搓手,双腿自然并拢等;其语速平缓,音长伸长,音调略降低,音量正常,语音停顿拉长。此时,犯罪嫌疑人急切希望了解亲友的情况和亲友对自己的态度。这就需要讯问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聚亲”需求,增进犯罪嫌疑人的感情意识,放大犯罪嫌疑人的爱与依恋情绪能量,强化其供述动机。当犯罪嫌疑人处于惧怕情绪状态时,一般来讲,其表情身势表现为眉毛显著上挑,舌头舔唇,眼神不敢直视,双手紧握,双臂交叉于胸前,双腿交叉或并拢等;其语速加快,音长压缩明显,音调降低显著,音量减小,语音停顿无序。此时,犯罪嫌疑人戒备性较强。这就需要讯问人员放缓讯问节奏,营造轻松自由的交谈气氛,耐心说服教育,讲清法律政策,重塑犯罪嫌疑人的“新人”意识,使其情绪能量稳定转向供述动机。当犯罪嫌疑人处于兴趣情绪状态时,一般来讲,其表情身势表现为眼神正视讯问人员时间长,瞳孔放大,嘴唇前伸,头部偏向一侧,双手托腮,脚尖踮起等;其语速减慢,音长伸长明显,音调提高显著,音量增大,语音停顿缩短。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试探摸底兴致或对抗心理得到了暂时满足,顺利进入对话交流状态。这就需要讯问人员及时化解对抗矛盾,转变提问方式,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意识,然后利用矛盾,配合证据,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兴趣情绪能量的推动下顺利完成供述动机的强化过程,如实供述。

参考文献:

[1]卢红.重建情绪与人格心理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余祖伟.精神分析和人本主义关于变态心理根源探析[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15(2).

[3]聂聃,王晓韡,段若男,吕宝粮.基于脑电的情绪识别研究综述[J].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2012,31(4).

[4][美]卡尔.积极心理学:关于人类幸福和力量的科学[M].郑雪,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8.

[编辑:张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16)01-0033-04

作者简介:乔昊洋(1988-),男,宁夏中卫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