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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区级协商民主机制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2016-04-29鞠隆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区级公共部门协商

鞠隆

【摘要】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越来越注重运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社会治理各领域问题,城市区级协商民主机制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试图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 我国城市区级协商民主机制存在的不足

1.1 关于各类协商平台的兼容性

区“四套班子”都积极参与民主协商活动,即:中共区委同各民主党派区委开展政党协商,区人大、区公共部门、区政协在各自领域分别牵头开展协商民主工作。在区级层面和街道层面分别建立了协商机构。存在多个平台、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平台兼容性不强、整合力度不大、信息互联互通不够等问题,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协商民主工作领导体制不够完善,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的水平不够高。

1.2 关于多种协商制度的实用性

我国城市区级协商民主制度在实用性方面存在“三个缺少”现象。一是缺少顶层设计。在具体操作层面管用的制度措施不够多,上下配套不到位,迫切需要在中央层面制定一套制度机制,不断形成一系列法律法规。二是缺少程序细节。区级层面亟需解决如何确定协商主体、如何设置协商的议题、如何规范协商的程序、如何搭建协商的平台等问题。三是缺少执行监督。民主协商机制写在纸上之后,还要在工作中落实好、监督好。

1.3 关于督查考核机制的约束性

一是刚性约束不强。协商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协商议题的形成过程不够透明,协商会议的召开时间不够固定。协商主体参与基层协商民主的范围和内容面还比较窄,参与人数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监督检查不够。未形成聚焦参与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时间、协商过程、协商反馈等要素的监督检查机制,也没有有效开展巡视监督活动。三是责任追究不严。为了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对协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往往失之于宽,在相关责任主体的出勤、协商结果的反馈等方面未予以严格追究。

1.4 关于激励引导机制的有效性

公共部门存在重管理、轻治理、轻协商的现象,利益相关人认为只有协商平台满足了诉求才算达到协商效果,理性有序的参与意识有待增强。议政能力不足,存在用感性认识代替理性分析、用个人情感评价公共利益的现象。活力发挥不够,协商形式比较死板,发挥互联网开展协商的举措不多,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推进仍在探索之中。知情明政机制不够完善,在引导协商参与者深入了解协商议题、全面公正发表意见方面还存在短板,在培养协商参与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概括表达能力等方面还不够重视。

2.完善我国区级协商民主机制的建议

2.1 系统完善协商体系

一是树立“大协商”工作思维。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确立“第一责任人”的政治意识,为形成“大协商”工作格局提供有力的政治支持。加强区域与区属交流合作。推进区属和区域单位在双向服务、社团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协商民主创造更大舞台。二是成立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区级协商民主机制面临的重大问题,发挥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作用。三是建立联动有效的工作网络。借助枢纽型社会团体优势,促进工商联、侨联等传统的统战团体协助公共部门分担公共服务职能,充实和增强统战团体的政治资源,带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活动。

2.2 更新完善协商制度

公共部门必须着力提高协商平台的制度化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撑,增强政策、制度之间的系统性、配套性、长效性,对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政策执行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保障。确保协商主体包容更多参与者,减少“精英民主”,推进“平民民主”,保障参与者平等参与政策议题的权利;确保协商议题和决策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正面交流和有效沟通形成协商结果;确保决策执行的法律供给,保障公民个人和媒体有权监督公共部门决策执行行为,多渠道、多维度、多层次地开展有效监督。

2.3 明确合理目标约束

形成科学的协商目标体系,满足不同层级的协商要求,适应短期、中期、长期不同时间跨度的现实情况。成立区级协商民主工作督查考核领导小组,聚焦督查重点,对联席会议机制、协商渠道、协商议题、协商程序、协商反馈等各领域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加强对协商各环节责任的落实分解,实施项目化评估,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任追究。

2.4 着力改善凝聚形式

一是聚焦重点人群。公共部门应加强同非营利组织、企业、公民团体的联系,通过发现和培育参政意愿强、协商水平高的代表人士,引导他们所在的组织和所联系的公民参与协商议题讨论。二是促进主体成长。通过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开放式决策等方式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通过多种渠道的培训和制度规范,提高公民整体协商能力。三是对接协商需求。协商组织者要将公众零散的意见建议梳理形成公共议题,并在协商过程中引导参与者从公共利益出发,理性表达诉求,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协商结果。四是创新协商形式。协商组织者应注重开发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发挥协商会议、意见沙龙、政策通气会等“面对面”协商形式的“传情达意”作用,发挥网络社交媒体的“全天候、无死角”作用,形成“线上、线下”互动机制。

3.结语

城市区级协商民主机制的制度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党内关系、党际关系、基层民主的治理水平都将提升。参与型政治文化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合作用将充分发挥,公民意识将得到强化。协商机制的合法性基础将进一步巩固,公众的参与度、满意感和获得感将被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帆.中西协商民主实践之比较:以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和丹麦共识会议为例[D].浙江:浙江大学, 2013.

[2]梁莹,黄健荣.协商民主中的公共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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