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及设立研究
2016-03-16杨德群袁仕益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杨德群,袁仕益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 421002;芙蓉区检察院,湖南长沙 430100)
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及设立研究
杨德群,袁仕益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 421002;芙蓉区检察院,湖南长沙 430100)
摘 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研究,标的是逻辑起点,标的的范围直接决定融资功能的发挥。其设立的研究是促进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设立机制的健全与否,是决定融资机制能否安全、高效、便捷地运行的关键。因此,拓宽标的范围、健全设立制度,以适应市场融资的需求,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缘起于罗马法的信托质,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传统以动产与不动产为核心的担保物权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融资的需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逐渐为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在各国融资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在全球130个国家与地区中,83%的国家与地区认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1]。
就我国而言,2007年《物权法》拓宽了《担保法》可得入质权利的范围,将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为权利质押的类型之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确立,不仅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开拓了市场融资空间。依《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我国企业中应收账款的总量约为5.56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约为3276亿元,占中小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因此,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缓解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至关重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