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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贴牌加工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

2016-02-13梅竹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使用

梅 竹

(天津市雍阳律师事务所,天津301700)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

梅竹

(天津市雍阳律师事务所,天津301700)

摘要:在涉外贴牌加工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量两个要件:该行为是否该认定为使用商标和是否会涉及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由于该类产品往往销往境外,在国内并未涉及对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在该境外是否会造成商品混淆,已不属国内法的管辖,因此,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侵权方面并没有规定,在相同的商品中使用相同商标之时,需要构成公众混淆。这就造成了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涉外贴加工行为定性上的差异。要让涉外贴牌加工货物的司法裁判保持一致,就需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混淆要件的功用,明确涉外贴牌加工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使用;混淆

国外公司委托我国企业加工制造商品,将制成品再出口到该委托方国家,并在国外销售的情形,是我国大多加工企业的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方通常需要加工企业在产品上贴上指定的商标,这被称为涉外贴牌加工。假若涉外贴牌加工的产品使用的商标并未经过商标持有人准许,抑或与另一商标相近似,这类加工企业就可能受到商标持有人的指控。目前,天津及其周边地区劳动力价格相较国内外仍有一定优势的情况下,涉及出口的初级、中级加工产业,在天津市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许多有争议的案件纠纷,法院的认定不一,存在实践与理论的差距,需要在理论上做出更多的界定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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