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社会保险法》
2016-02-10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7期
■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从典型案例看《社会保险法》
■文/本刊记者向春华
案例1
社保机构有义务对投诉举报给予书面答复
基本事实
杨某于2009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6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杨某以原单位长期克扣拖欠其岗位工资为由起诉原单位,经过裁审程序,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原单位于2010年8月依据二审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了杨某在职期间岗位工资变动差额。2013年4月23日,杨某向某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由用人单位补缴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局收到杨某申请后,调查核实,认为杨某在职期间和其所属单位均属正常缴费,双方对缴费额无异议;对杨某退休后,因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其在职期间岗位工资变动差额的相关问题和不能作出行政处理意见的依据当面告知了杨某,并协调原单位做好杨某反映问题的处理解决。当年12月19日杨某再次向社保局邮寄信件,要求对其诉求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因请求未获得满足,2014年5月,杨某以社保局未予书面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局根据杨某的申请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之后杨某再次要求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无实际意义,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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