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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

2016-02-10施晓雷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原文中异议专利申请

施晓雷

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

施晓雷★

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质量往往决定一件申请能否在目标国家授权,以及授权后权利是否稳定和保护范围是否准确合理。所以,翻译的质量是一个向外专利申请非常关键的因素。笔者作为欧洲专利律师,想通过本文和业界同仁分享一下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一些经验和体会,特别是《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实践对翻译工作提出的要求。

专利 翻译 欧洲

一、欧洲实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语言和翻译的要求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特别是在欧洲和美国。一个专利申请不管是通过PCT国际申请还是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进入其他国家,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翻译工作,即把中文申请文件翻译成需要进入国家的官方语言。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了3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所以,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对于中国的申请人,绝大部分都会选择英语。

另外,与《专利法》及其实践相比,《欧洲专利公约》在对一份专利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的相关规定中有两处很大的不同点。

①对于PCT国际申请,中国申请人递交的PCT申请的原始中文文件在欧洲的审查和异议程序中被视为原始申请文件,而审查和异议程序中一直被实际使用的英文文件只是一个翻译稿。如果翻译不准确的地方导致译文中的相关内容和中文原始文件中对应的内容不同,那么这种不准确的翻译就被视为是对原始申请文件的修改。而如果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中文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的,从原则上讲是必须将其纠正的。正是基于这个原则,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在审查和异议程序中随时根据原始中文申请文件修改翻译错误(在异议程序中修改翻译错误还会受到其他限制,笔者稍后会详细介绍)。

②《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一个欧洲申请在递交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其翻译可以同时或之后递交。所以,对于 根据《巴黎公约》在欧洲要求中国优先权的申请,中国申请人可以递交中文文件作为欧洲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并递交英文文件作为翻译。同理,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审查和异议程序中随时修改翻译错误。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中国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欧专局”)递交的只是英文申请文件,那么这个英文文件就成为了原始申请文件。虽然这个英文文件一般是从对应的中文文件翻译过来的,但是欧专局并不认为其是一份翻译文件,所以也就不存在之后修改翻译错误的问题。如果翻译中存在错误,且错误可以从上下文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申请人可以以修改明显错误的理由将其纠正。但是,如果错误是无法通过上下文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的,那这种错误将无法被纠正,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导致相关特征及相关技术方案丧失优先权;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这种错误出现在关键的地方,比如权利要求1中,其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申请无法被授权,或在授权后被全部无效。所以,笔者建议,当中国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将一件申请进入欧洲时,尽量递交中文文件作为原始申请文件,并递交英文文件作为翻译。

以上提到的两个不同点都涉及了在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纠正翻译错误的问题,即根据中文原始申请文件将由翻译错误引起的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修改纠正回来。对此,笔者必须还要提到一个《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法》在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欧洲的实践允许权利人在异议程序中对已授权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原则一是不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二是不超出授权的范围,三是针对异议理由或纠正明显错误。只要符合这三个原则,权利人可以进行任何修改。(其实中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原则上也基本是一样的,但是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①《专利审查指南》之前各版,名称均为“审查指南”,此处为表达方便,统一称为“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只能是合并和删除。笔者认为这种通过行政法规对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非常大的限制的方式似乎不太妥当。)

这种在异议程序中允许修改的实践与上面提到的中文原文加英文翻译的递交方式相结合,就会产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翻译错误导致落入异议程序的“修改陷阱”。

比如,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中文词表述的含义是“A”,而在翻译时,翻译人员将其翻译为一个含义是B的英文词。这样的翻译(即修改)在欧洲的审查程序中一般是不会被发现的,因为欧洲的专利律师和审查员不懂中文,而即使像笔者这样懂中文的欧洲专利律师也没有义务去检查翻译是否有错误。这种含义被修改过的独立权利要求一旦被授权,在异议程序中就可能带来“灭顶之灾”。异议请求人可以主张授权的含义B对于原始的含义A是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人以修改翻译错误的理由将其改回A,异议请求人又可以主张修改后的A相对于授权的B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这就是欧洲异议程序中著名的“修改陷阱”,经常是无法克服的。如果修改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将相关从属权利要求删除的方式来克服。但是,如果其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别是权利要求1中,这个问题将导致整个专利被无效掉。

以上是《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实践对于语言、翻译及其密切相关的修改问题的一些重要规定。而这些规定直接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工作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

二、翻译工作的原则

一讲到翻译工作的原则,我们通常会想到的是三个字:信、达、雅。

1.“雅”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个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描述技术的文档。法律和技术本身需要的是严谨的逻辑、周全的考虑、准确的描述,而“雅”不仅不是专利申请文件所需要的,还可能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做过专利翻译工作的人往往都有一种体会:“背景技术”部分经常是最难翻译的。其原因在于,一些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为了体现发明的重要性和自己的文采,在“背景技术”部分中使用非常精彩的文字来渲染相关技术的发展历史和趋势。其实这种渲染并不比简单的罗列有更好的效果,反而会给后期的翻译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因为要在一门外语中找到对应那些精彩文字的表述方式实在不是专利翻译人员所擅长的。因此,首先中文原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就应该忘掉“雅”字。

另外,对于翻译工作中的“雅”,翻译人往往需要考虑不同的用词、变换的句型、深层的意境。而这些恰恰正是专利申请文件所必须避免的,因为它们可能会带来理解上的歧义,导致技术方案的不清楚等问题。所以,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应该只有“眼前认真的苟且”,不允许有“诗和远方”。

2.“达”

对于“达”这一原则,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中文原文中有一些表达方式很难在外文中找到对应的表达方式,这就需要翻译人运用其智慧和能力去寻找合适的翻译方式来“达”到尽量体现原文内容的目的。如果实在找不到,可以考虑将中文原文的字和词字面直译为外文。

其实,在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工作中不应该遇到“达”的情况,因为中文原文应该只使用在各种语言中都通用的表达方式。所以,一旦要用到“达”,很可能是因为中文原文的撰写人使用了“雅”词。而如上所述,“雅”是首先应该被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和翻译人彻底忘记的。

3.“信”

专利翻译工作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信”,即尊重原文。这一点似乎并不难理解。但是如果说还要尊重原文中的错误,肯定会有不少人不太理解。其实背后的道理很简单:“责任”。专利代理服务是法律相关的工作,而法律最在乎的就是“责任”问题。中文原文中有错误,是撰写人的责任。翻译不准确,是翻译人的责任;如果翻译人出于好心,将中文原文中的错误直接通过翻译纠正过来,而如果这种纠正在后续审查和无效中出了问题,比如落入了上面提到的欧专局异议程序中的“修改陷阱”,从而导致整个专利被无效,那谁来负责任?

当然,如果撰写人员和翻译人员都是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人,那么这个专利代理机构为了其自身的责任,可能会授意翻译人在翻译时悄无声息地将中文原文中的错误纠正过来,以求“蒙混过关”。这种方式其实也并不一定可取。

首先,在上面提到的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欧洲使用中文文件为原文再加翻译的方式中,如果中文和翻译是同时递交的,那翻译工作其实是一个完善中文原文的非常好的机会。即翻译人员如果在翻译时发现中文原文中有任何错误或不合适的地方,都可以和同一事务所的撰写人员讨论如何同时修改中文原文,而根本无需在翻译中予以纠正。

但是如果是PCT申请,中文原文早在递交国际申请时就已经定稿了。除了纠正明显错误,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翻译人员发现中文原文中有错误,而中文申请原文又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撰写的,那么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又应该授意翻译人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非常难回答的问题。

如果中文原文中的错误并不严重,不管是将其在翻译中体现出来还是悄无声息地纠正过来,都不会有太严重后果。

但是如果中文原文中的错误严重,特别是发生在权利要求1中,那就没有可靠的解决办法了。一种方式是悄无声息地将其在翻译中纠正过来,这样首先保证审查时不会出问题。另一种方式是在翻译时体现出原文的错误,并在审查时请求修改,让审查员来决定修改是否能被接受。如果不能被接受,可以考虑在其他的方向上继续申请。这样,如果申请被授权,权利的稳定性会大大提高。当然,还存在一种可能是整个申请因为这个中文原文中的错误被驳回。

到底是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公开面对错误,还是采用其他方式,笔者认为事务所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来权衡利弊并作出决定。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避免出现严重错误。

三、翻译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其实翻译工作本身的细节并没有太多好讲的。一个翻译人员是否能理解原文的意思,准确找到外文中对应的词汇和句型,认真仔细地将原文逐词逐句逐段地翻译成外文,是由其理解力、外语能力和工作态度决定的。

但是,现在翻译人员在工作中面对的往往不是自己外语水平的问题,而是中文原文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逻辑混乱、用词不准确不一致、语法不正确、表达有歧义不完整、指代不清楚等。

但是,除了如上所述的翻译人员可以在翻译的同时帮助撰写人改善中文文件的情况,若原始中文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定稿并递交从而不能被修改,这时翻译人员只能凭借自己的智慧来尽量合理地处理中文原文中的问题。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了如下的一些常见的情况。

1.笔 误

撰写人撰写时打字出现错误。这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使用拼音打字时,将一个字或词误输入为另一个发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或词。比如,本想输入“甲是 乙”,结果输入为“甲事乙”。对于这种错误,笔者认为翻译时无须尊重原文的错误,因为一是原文的本意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如果真翻译成为“A thing B”然后再向审查员提出将其修改为“A is B”,国外审查员也很难理解。

另一种是使用五笔字型打字时,将一个汉字写成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汉字。在多数情况下,翻译人根据上下文是能推断出其本意的,所以可以直接在翻译文件中将其纠正过来。但是个别时候根据上下文也无法推出其本意,那么只能考虑将这个打错的字直接翻译成为其对应的外文单词,将疑惑传递给外国审查员。

2.重 复

撰写人在编辑文件时经常使用复制、粘贴的操作,有时会造成一些词语、句子甚至段落被重复粘贴。这样的错误虽然往往是明显的,且翻译人员有能力判断并删除重复的内容,但是笔者仍然建议在翻译时将重复体现出来。这是因为,翻译人员没有时间和义务来判断重复的内容是否是需要删除的,而万一删错了,翻译还需要承担责任。所以,直接将重复体现出来是最简单、准确、安全的做法。

3.语法错误

中文原文中经常会出现语法错误,比如缺少主语、谓语、宾语或连词。同样,虽然很多时候中文原文本想表达的意思是可以从上下文推出,但是我仍然建议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不要将缺少的句子成分加进去,而是使用有同样缺陷的外文病句。理由同上,翻译没有义务去承担万一修改错误的责任(具体请见本文下一节介绍的一个实例)。

4.表达有歧义

中文并不是一门非常准确的语言。在使用中文表达时更容易出现“一语双关”的可能。而撰写人员在撰写过程中构思一句话时,其思维往往局限在自己的思路中,无法意识到这句话还会有其他可能的含义。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甲的乙和丙”这一表述方式,其可能有两种含义:“甲的(乙和丙)”或“ (甲的乙)和丙”。笔者见到非常多的英文翻译文件将这一有歧义的表述翻译为“B and C of A”,而这个译文的两个含义为:“(B and C) of A”或“B and (C of A)”,其中后者是中文原文中根本没有的含义。这可能会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比如,这一表述在权利要求1中出现,其中文本意是“(甲的乙)和丙”,而其错误的译文“B and C of A”中根本没有这个含义。如果这样一个权利要求1被授权,在欧洲的异议程序中,异议请求人可以提出“B and C of A”包含了“B and(C of A)”这一含义,其对于中文原文是修改,并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而如果将其修改为正确的“C and B of A”,异议请求人又可以提出这个正确的翻译中包含了“C and(B of A)”这一含义,而这一含义并没有被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内,所以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这样,权利要求1会落入上文提到的“修改陷阱”,从而可能导致整个专利被无效,后果很严重。

所以,首先撰写人员必须避免使用“甲的乙和丙”这种有歧义的表述方式。要么使用“甲的乙和甲的丙”,要么使用“丙,和甲的乙”。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两种表述方式啰嗦或难看,但是,如上所述,专利申请文件最为重要的是准确,而“雅”是不需要被考虑的。

另外,如果中文原文出现了“甲的乙和丙”的表述方式,笔者建议翻译人不要去仔细研究其含义到底是哪一个,而是直接将其翻译为“C and B of A”。其原因还是上面提到的责任问题。

当然,“甲的乙和丙”这种有歧义的表述还是比较好处理的,因为英文中有对应的有歧义的表述方式。但是,如果一个有歧义的中文表述方式没有对应的英文表述方式,翻译人就只能尽力去理解中文原文的本意到底是哪一个,然后将其翻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翻译人员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最好将其标注出来,要求撰写人员确认。

5.逻辑和技术错误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翻译者在翻译时能发现中文原文中的逻辑或技术错误,这个翻译人员应该是懂相关技术的。这其实也是很普遍的情况,因为大部分从事专利申请文件翻译工作的人都是学技术出身的。

但是,也正因为当一个翻译人员懂技术时,他更倾向于去纠正被其发现的逻辑和技术错误,而这是非常危险的。

首先,虽然翻译人员懂技术,其在翻译时往往不会非常仔细研究专利申请文件的每个技术细节,所以很难保证翻译人员发现的逻辑或技术错误确实是错误。

其次,如上所述,对原文的任何修改都可能造成优先权的丧失(如果是以外文作为原文递交)、修改的超范围甚至是落入异议程序中的“修改陷阱”。责任重大,为什么翻译人员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呢?

四、实 例

下面笔者讲述几个自己亲身经历的案子,希望使读者能够更直观地理解上面提到的各个原则和细节。

1.实例一

笔者处理过一个欧洲异议的案子,其中翻译人员将权利要求1的中文原文“扩展一个字段”翻译为“adding a segment”而不是更符合原文的“expanding a segment”。最后,这个专利就落入了“修改陷阱”,即“adding”超出了“扩展”所表达的原始公开范围,而将其改回“expanding”会超出“adding”表达的授权范围。这份专利申请文件是十多年前撰写的,而由于当时国内的撰写水平还普遍较差,所以这份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大量的问题,比如逻辑混乱、用词不一致,而最关键的是技术方案交代不清楚。中文原文虽然写的是“扩展一个字段”,但是并没有交代扩展哪个字段、如何扩展。另外,根据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从技术上讲使用“增加一个字段”这一技术手段应该更为合理,但是中文原文也没有清楚地体现这一可能的手段。而笔者的感觉是,翻译人员似乎意识到“增加一个字段”是更合理的技术手段,所以有意识地将“扩展”修改为“adding”,从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恶果。

2.实例二

中文原文:“判断A是否与B相符合,如果相符…”。

英文翻译:“A is compared with B,if A and B match…”。

上面的翻译有两个严重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将“符合”翻译为“match”,而“match”一词对应的中文应该是“匹配”,其有两个意思:“符合”或“互补”,即翻译扩大了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这个翻译问题不应该是翻译人员英文水平的问题,因为“match”对应“匹配”是翻译的常识。所以,这个错误应该是由于翻译时的不严谨、不认真造成的。这也可以从第二个问题中体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是将“判断……是否……相符合”翻译为“compared...if...match”,其中“compared”(比较)一词是翻译人员凭空加上去的。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翻译人员随意的态度,更像是根据自己的理解使用英文重新撰写,从而严重违背了翻译的最重要原则“信”。笔者其实还见过更让人无可奈何的翻译,感觉整份英文申请文件就是翻译人员根据中文原文的大意用英文重新撰写的。

因为以上的两个问题,在欧洲异议程序中,异议请求人提出英文翻译修改了原文,并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因为一是原文中根本没有“比较”一词,二是原文中根本没有披露“匹配”一词中所包含的“互补”的含义。由于相关“翻译”在权利要求1中,异议请求人要求根据此理由将整个专利无效。

针对此无效理由,笔者将“符合”一词的错误翻译“match”修改为更合适的“conform”,从而剔除了“互补”这一可能。另外,这一修改既符合中文原文,又将授权的范围缩小,所以不会落入“修改陷阱”。但是,棘手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compared”一词。一种方式是从权利要求1中将这一词删除,并争辩删除这一词不会扩大保护范围。但是,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一个特征是非常敏感的,特别是在异议程序中。所以笔者采用了另一种方式,即保留“compared”一词,并争辩在判断是否“相符合”时,“compared”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的。

很幸运,笔者的这种修改和争辩被异议合议组接受了,而专利没有因为这一理由被无效。但是,由此可见翻译人员一次不经意的随性可能带来了风险。

3.实例三

在一个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提出了权利要求1中的“initializing its own information”这一特征不清楚且公开不充分,因为说明书中只有此特征的简单重复,而并没有任何更进一步的解释。

为此,笔者详细研究了英文全文,认为审查员的意见确实合理。所以,笔者又去研究了该PCT申请的中文原文,发现中文原文中的相关描述和英文译文中的基本相同,所以也没有找到可用于辩驳审查员意见的依据。对此,笔者只能通过中国同事去询问发明人,希望得到技术支持。然而,笔者得到的回复实在让人有些无可奈何。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文原文的权利要求1(笔者对权利要求作了简化):

1.一种防碰撞方法,包括:

进入清点过程;

发送开始清点指令;

收到开始清点指令后,初始化自身信息,根据……进入清点过程。

发明人的答复是:“初始化自身信息”这一特征后面的特征“根据……进入清点过程”即是对其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说,中文原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员把一个上位概念及其下位概念同时放入了原始权利要求1中。这种撰写方式肯定是不可取的,这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常识,笔者在此不再过多论述。但是,更让人无奈的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都是将这个上位概念和其下位概念简单地并列,只用逗号分开,而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描述来阐明或暗示两者之间的关系,且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从上下文推导出来。

以上是撰写的问题,下面说一下翻译的问题。以下是权利要求1的英文译文:

1.An anti-collision method,comprising:

entering into an arbitration process;

sending a start counting instruction;

after receiving the start counting instruction,initializing its own information,entering into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according to...

从中文原文和英文译文的黑体字中可看出,英文译文尊重了中文原文,将两个特征简单地用逗号连接起来。另外,说明书中有几次重复权利要求1的地方,而在其中一次重复中,翻译人员在两者之间凭空加了一个“and”!

对此,翻译人员可能认为两个句子之间只使用逗号连接,其间的关系是不清楚的,是不符合英文语法的,所以应该加上连词“and”。

可是,为什么这位翻译人只在这一处加了“and”,而既没有在说明书中其他的相关地方,也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加“and”?这明显是翻译人员没有考虑到全文对于同一特征的翻译的统一性。

更可怕的是,翻译人员的这个通过增加“and”一词来完善语法的稍显随意的举动反而明确表明了“and”前后的特征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发明人原本想表示的上下位的关系。

对于上面的这些问题,笔者在办案时感到非常棘手。最后只能通过要求修改翻译错误来将说明书中的“and”删除,并强行争辩两个并列的特征其实是上下位的关系,其是可以从上下文推导出来的。现在这件申请已经幸运地被授权,但是笔者仍然担心如果这件专利被提出异议,其结果会是怎样。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尊重原文错误的重要性,因为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不太可能对原文进行非常详尽的研究。而且,由于原文中可能出现的撰写问题,即使是专业的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对原文进行很详尽的研究也不一定就能清楚地了解发明人的本意。所以,翻译人员在翻译时最简单、最准确、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尊重原文错误。这不是逃避责任,而是为了避免人为造成更多的问题和风险。

此外,读者可能注意到了,笔者在上面权利要求1的中文原文和英文译文中用下划线标出了另外几个词汇,其体现了翻译人犯的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错误。

中文原文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4次“清点”,而英文译文中将中间两次翻译为“counting”,另外两次翻译为“arbitration”。对此,笔者几乎可以肯定,翻译人员是一位很懂相关技术的工程师,因为权利要求1一开始定义的“防碰撞”在相关技术领域中和“arbitration”一词的联系非常紧密。

但是,英文译文中的“arbitration process”和原始中文的“清点过程”除了有一小部分重合的含义外,大部分的含义并不重合。结果是,将“清点过程”错误地翻译为“arbitration process”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但是欧洲审查员因为不懂中文而不会发现这个错误。一旦这个申请被授权并被提出异议,权利人不能将“arbitration process”改为更准确的翻译“counting process”,因为这将会超出授权的范围,又一次落入了“修改陷阱”。

一个很懂技术的翻译人员,出于修改原文技术不准确的好意,将一个申请带向“修改陷阱”的深渊。幸亏权利要求1中还有其他问题,其诱使了一个正好懂中文的欧洲专利律师去研究了中文原文,并因此幸运地发现了这个危险的“好意”,才避免了申请被错误地授权,从而进一步避免了落入 “修改陷阱”的深渊。这样一个场景,多少有些让人啼笑皆非。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字在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工作中的地位应该是无比重要的,其不仅仅意味着要尊重原文的内容,还意味着要尊重原文的错误(除了打字错误)。

一个懂技术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工程师,必须牢牢记住:在做翻译工作时他只是一个翻译人员,其技术背景只能用来帮助其加深对原文的理解,而不能用来修改原文的错误,哪怕仅仅是很小的语法错误。

另外,中国的对外申请是在近几年才大量增加的,所以能将中文翻译为英文的合格人才并不是很多,翻译工作的经验积累也还不够,所以笔者在读到专利申请翻译文件中发现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中国人的英语水平,特别是读和写的能力,普遍较高。所以,只要中国的翻译人员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工作、积累经验,完全可以在不久的未来全面地得到提升。当然,经济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杠杆。只有优秀的翻译人员能获得更合理的收入才能促使更多的人才安心从事翻译工作并不断地提升自己。

最后,也希望中国的中文原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能尽快提高,以方便后期翻译人员的高效工作。

德国慕尼黑Manitz,Finsterwald and Partner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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