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2020-03-27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1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这样的话,申请异议登记还有必要吗?我想了解一下,在异议登记期间允许权利人有条件地处置不动产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在受理异议登记时,登记部门需要审核“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这一个情况。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证实了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了,那登记部门不是可以启动依职权更正登记了吗?反正异议登记也无法限制权利人处分不动产。
所以我觉得以前房屋登记办法中的异议登记后15天内不能处分不动产更有合理性。
这个证实登记错误的材料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等。
异议登记限制了登记的公信力,说明登记信息在被责疑状态。异议本身也是公示的一部分。相对人应该对此谨慎,而不应当简单信赖原有登记信息。
很多老百姓把异议登记当做一种“紧急”“限制”不动产的措施来用。问题是登记部门设定了异议登记,可以帮申请人什么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说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但是到底是对是错,不是由登记部门说了算,也不是双方当事人说了算,而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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