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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专利申请一定不能予以保护吗?

2016-02-10谢志远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谢志远

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专利申请一定不能予以保护吗?

谢志远★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了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同时也指出如果这种存储介质涉及物理特征的改进则不在此列。然而,如何理解物理特征的改进,实践中出现一些分歧。本文拟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阐述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些思路及方法。

记录介质 保护客体 计算机程序

一、现行审查标准和审查实践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因此,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对于采用诸如如下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一种记录介质,其特征在于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时能够……”,会被认为该权利要求并不涉及对记录介质的物理特性的改进,而只是限定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存储的具体内容,进而认为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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