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贡献论分析功能性特征的司法保护范围
——功能性特征中的“等同”不应该采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中“等同”的判断标准
2016-02-10党晓林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党晓林
从贡献论分析功能性特征的司法保护范围
——功能性特征中的“等同”不应该采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中“等同”的判断标准
党晓林★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和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的解释中引入了等同用语,引发了相应的问题,功能性特征中等同和等同侵权判定原则中的等同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功能性特征和等同原则的适用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中美专利体系中在授权程序和司法程序中针对功能性特征适用的对比,并且在此基础上从发明人贡献角度以及公开换取保护原则等角度来探讨功能性特征的司法保护范围。
专利 侵权 功能性特征 保护范围 等同 贡献
引 言:
2009年10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司法解释》)第4条,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司法保护范围进行了规定,2016年3月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16司法解释》)第8条给出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定义和等同适用的原则,由此引发了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和司法保护范围方面的讨论,本文在此基础上从发明人贡献角度以及公开换取保护原则的角度来探讨功能性特征的司法保护范围。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的解释
1.对功能性特征的理解
(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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