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2016-02-05夏圣平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夏圣平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夏圣平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原本是企业的道德责任范畴,但由于企业的发展,其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凸显,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较大,尤其是负外部性影响。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引入,探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以求对该主题的法律化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界定;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至今并没有很好的界定,这不仅是语词的模糊性造成的,也是各国法律实践中,要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和程度处于不平衡的实际造成的。
一、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否定说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利润的活动。”他斥责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最坏的社会信条”。①如果说企业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会从社会获取资源的话,那么该说法完全成立。但是,这种否认企业社会属性的说法在发展的经济学中已经遭到了质疑。如前所述,企业是拟制的“人”,人存在于世界是要依赖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的,缺少自然资源,人不能生存,缺少社会环境,人则不称之为人。
(一)自然资源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生产资料,如果追求经济利益,生产资料的获得必须从公共资源中获取,即使支付了对价,也仍然是对自然环境的消耗,比如石油,这种消耗品是不能再生的,这种资源是主权国家的,更是全人类的财富,并不是宣示了所有权就能理所当然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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