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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2016-02-05戴妮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

戴 妮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戴妮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突破了传统范围,将触角伸向了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判断垄断的基础性工作,囿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而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基于互联网领域的特性,论述该领域内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做有益探索。

关键词:相关市场;反垄断;互联网

在互联网全面覆盖的今天,市场主体借助这种新媒介不断开拓着市场,谷歌、微软和阿里巴巴这些企业正是整个互联网产业的缩影。而伴随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扩大,其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判断是否有垄断行为方面,撇去明显的“本身违法”,大多数的行为需要对之进行“合理性原则”界定,即对该行为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界定。传统理论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一般分为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但是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单向市场,流通具有全球性,若在该领域适用传统的界定方法难免会有失偏颇。也因此,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难度增大,给反垄断带来新的挑战。鉴于此,探讨互联网领域内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具有必要性。

一、概述

(一)互联网领域的垄断

垄断,最早起源于经济领域,是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而衍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后来拓展到法学领域,指特定的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而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行为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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