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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2015-10-21陈娟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陈娟

【摘要】审级制度的健全关系到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两审终审制的设立的历史背景是因为我国地大物博,两审终审能便利当事人诉讼和节约司法资源,两审终审制被誉为社会主义国家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但随着再审率的上升,“终审不终”等现象的出现,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开始认真反思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和积极探索我国审级制度的重构。

【关键词】审级制度;三审终审;法律适用;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2-02

一、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现状

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级人民法院审理才宣告终结的制度。目前世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主要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主要划分为两类,一种是四级人民法院三审终审,如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一种为三级人民法院三审终审,如法国。我国审级制度为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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