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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的法律思想及其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2015-10-21陈学涛徐继光张建伟

2015年30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严复

陈学涛 徐继光 张建伟

摘 要:严复作为近代中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认识到法律对于国家强盛重要性。本文通过对严复法律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渊源进行研究,了解其在法律思想上的主张和见解,借鉴其法律思想,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起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严复;法律思想;法治社会

严复将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传入中国,为五四运动作了思想上的准备。在他的法律思想中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多个方面,提倡中国应该通过法律的改造来实现近代化,从而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富强。因而研究严复的法律思想,对我国构建当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严复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严复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形成在于他对当时中国如何摆脱积贫积弱境地,挽救中华民族的思考,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紧密相联。

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就不断地遭受西方各列强的侵略,逐渐的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日益加重。甲午战争的失败,终于震醒沉睡了千年的中国巨人。面对亡国灭种的危险,无数的爱国人士不断地救亡图存,探索中国被动、落后、挨打的原因,以寻找战胜西方列强的办法和振兴民族的道路,从而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的富强。此时,先进的中国人将学习的视线从器物上转移到制度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严复的法律思想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的。

二、严复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严复的法律思想内容比较丰富,在《原富》、《社会通论》等译著和相关的论文中,有不少有关法律的论述。这些论述都是严复法律思想最好的表达与体现,它深刻地揭示了清末封建统治者的腐败与昏庸,歌颂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要以自由平等为宗旨

严复在留学英国期间十分崇尚西方的“自由平等”观念,很欣赏西方的“自由平等”的政治法律制度。十九世纪末期,当世界的资本主义力量不断地强盛,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却日益腐败,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日益加深时,严复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身贵自由,国贵自主”,“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重要性。[1]在他看来,西方侵略者之所以能够战胜中国,就是因为他们“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另外严复认为法治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他因而提出了“国政教之施,以“自由平等”为宗旨”的法律思想。倡导从法律上赋予民众自由权,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当然,他提出的这种自由与平等的观点,不论是在封建主义的中国,还是在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不可能彻底做到的。但是严复依然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这对抨击封建主义,争取人民的自由,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思想武器,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法与时移”的思想

“法与时移”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才能成为治国的有效工具,这是废除旧法,产生新法的根据。严复的“法与时移”主张不仅有丰富的历史经验与启示,还有达尔文的进化论作为其思想的指导,所以他的“法与时移”思想是相对比较充实和系统的。

严复通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不仅深刻的揭示了自然界的“物竞宜存”客观规律,而且也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客观运动规律,并由此推及到政治法律制度,“政教亦如是也”。“意谓民物于世,樊然并生,同食天地自然之利矣。……而与其一时之天时地利人事,最其相宜者也。”[2]这也就是说,当一个民族面临严重危机,“无以自存、无以遗种”时,若仍然不改变已经腐败不堪了的政治法律制度,实施变法,就注定会被“优胜劣汰的规律”所淘汰。因而严复认为“法与时移”势在必行。同时为了做到“法与时移”,严复认为,法要因时、因地、因人而施。

严复的“法与时移”思想不仅包含唯物主义因素,而且对批判当时的封建主义守旧派和顽固派,推动社会变法,有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严复所持有的观点是一种庸俗的进化论,他认为事物的发展只能是循序渐进,同时他否认突变,认为改良是一点一滴的。他不仅反当时的辛亥革命,同时认为康梁的维新变法运动太于激烈,以至于最后他本人陷人了反革命和保皇的泥潭之中。

(三)阐述三权分立

在孟德斯鸠所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认为一个国家应当有三种国家机构分别执行三种不同的国家职能,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严复通过翻译著作《法意》,全面系统地向当时的中国介紹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严复认为中国封建专制的本质特点就是皇帝一人掌握着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权力过于集中,强调专制就是人治。他主张中国须实行君主立宪制,实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他的主张是将立法权归于议院而非君主,由议院制定法律。此外,在严复的法律理念中,极其的强调立法权、行政权相分离。同时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以及健全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因而严复主张国家政权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不同的阶层和人士来负责,已达到三权相互监督制约,防止专权,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和威严。

严复向中国介绍的西方分权理论,为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严复的分权思想毕竟只是对封建主义君权至上的批判与否定,在中国行不通。

三、严复法律思想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严复的法律思想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虽然没有能付诸实施,但是在当时他那种致力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追求自由与民主的可贵探索精神,对当前我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要实事求是

首先,法律的修定必须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一种社会制度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一定时期的法律,无不都打上了时代的印记。因而,法律应当随着一定时期的社会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其次,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反对简单的照搬外国的法律。严复指出,一些人“往往见外国一二政利,遂嚣然欲仿而行之,而不知其立法本原之大异。”倘若法制改革脱离实际,必将无助于国家民族的发展。因此,法律的制定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的做到“卫民”、“利民”和“便民”。

(二)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写到“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严复在对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批判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和吸取西方国家对公共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经验,认为中国只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才能真正的做到法治。

在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来保证权力的合法行使以及正当运行,从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目的,进而遏制权力的腐败。如果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么就不会真正的拥有自由、公正、平等和法治。因而只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才能真正的保证从体制上控制权力的腐败,在根本上清除孳生腐败的条件,从而确保各级公共权力都能够真正的为人民谋取实惠和利益。(作者单位:1.东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栻.严复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 严复.原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3] 林平汉.严复对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贡献[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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