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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当为”与“不为”

2016-12-28时延安

人民论坛 2016年37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治理律师

时延安

[摘要]作为专业人士,律师更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运作机制和实施过程,因而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主动而积极地维护法律权威,成为“释法者”和“护法者”。如果律师利用其身份煽动社会对立、刻意诋毁政府与司法机关,就与其社会角色相冲突,会走到法治的对立面,甚至沦为法治建设的“蟊贼”。

[关键词]律师 社会治理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从社会层面来讲,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规则的代言人。法律是形成社会基本秩序最为重要的手段,因而律师行业是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器。为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提供了必要的缓冲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律师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他们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应得的报酬,由于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智力成本相当高,所以律师的收入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比较可观的。不过,也正因为律师提供的服务存在的一定的特殊性,公众对律师的期待和要求都比较高。

律师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共性

很多人喜欢将律师与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在解决委托人的重大问题,不同的是医生解决的是病人的身体疾患。而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已经陷入或者可能陷入的纠纷之患。实际上,对比二者,我们会发现,两个行业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所从事的工作都带有一定的公共性。看起来,律师和医生都是在为个体提供服务,但由于提供的服务十分重要,会对其他关系人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一旦他们在自己的工作中失误,受损的不仅仅是委托人(当事人或者病人),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当然,律师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共性更强,因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会影响到更多人的利益,会影响到公权力机关,甚至会影响到法律实施。

不过,律师执业的公共性是附属于其职业活动的,也就是说,律师的社会影响是通过其法律服务活动来实现的。在具体案件中,律师不能超越当事人委托为自己谋取社会声望。律师也不能通过炒作社会影响来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受托方,律师应始终以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义务,不能在执业活动中侵犯当事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在承揽为社会所关注的案件后,通过炒作社会影响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或者受委托人要求炒作社会影响,这类做法与律师的职业活动是极不相称的。律师在没有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很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不当透露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隐私、商业秘密等。在有些案件中。即便得到了委托人的同意。也可能会实质性地侵犯委托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例如,在“李某某等强奸案”中,个别律师在案外炒作案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就形成了严重的不当影响,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委托人的不良社会评价。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炒作案情会对司法机关办案产生不当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司法运作机制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由法律专业人士炒作而形成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人员办案造成的强大干扰是难以想象的。

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与角色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律师团体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立法和司法解釋制定的过程当中,在一些有影响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律师通过各种渠道从专业的角度给予意见和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学教育者相比,律师的法治宣传更“接地气”,因为他们接触社会人群更为多元,也更了解老百姓的法律诉求。律师参与各级立法论证,也具有明显优势,因为他们往往更能充分表达为法律法规所规制一方的利益诉求。作为专业人士,律师更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运作机制和实施过程,因而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主动而积极地维护法律权威,成为“释法者”和“护法者”。如果律师利用其身份煽动社会对立、刻意诋毀政府与司法机关,就与其社会角色相冲突,会走到法治的对立面,甚至沦为法治建设的“蟊贼”。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从专业的角度能够看得更为清晰,以合法的渠道和建设性的态度进行批评和纠正,也是体现其社会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以往一些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官员失职滥权的事件中,一些律师从法律层面主动对其进行批评并提出建议。对于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宪法规范中也强调。“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却违背其社会责任。公然挑唆公众对抗政府、妨碍法律实施,这不仅违反了国法,也违反了律师的“行规”,是对法律共同体的背叛。

律师应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知法、懂法,更应守法,对此应该没有任何异议。对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这些规范要求看,律师应该是法治建设中不打折扣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作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律师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应时刻坚守法律原则和规则,秉承法治的精神,不能曲意逢迎他人的不当要求。在社会领域,律师虽然是“私营”法律工作者。但职业宗旨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即便是维护当事人或者潜在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也应时刻坚守职业操守。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律师为谋取个人私利,不借为虎作伥,协助甚至怂恿其当事人设置法律陷阱谋取或侵吞他人合法资产。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极为卑劣的。在一些群体事件中,有的律师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或者故意曲解真相,或者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刻意激化社会矛盾,进而形成“案源”并垄断相关诉讼。西方有的学者批评这样的律师是“偷走了当事人的诉讼”。这和医生给病人“过度治疗”性质上没什么不同。和医生一样,律师行业有着严格的职业伦理要求,而律师职业伦理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不能将其法律职业作为侵犯他人利益的工具。

在很多国家,律师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当中,有的甚至成为政府官员、法官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与其他专业人士相比,律师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更能赢得公众的信赖,因为他们相信律师能够更好地贯彻法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更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目前在我国,律师直接参与政治的途径还不够多元,转行成为政府官员的机制还不够通畅。但与以往相比,当下对政府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可以成为律师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同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也比比皆是,律师成为公务员、法官的机会也在不断增加。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会不断拓宽、更加多元。不过,参与所谓“街头政治”却是不可取的选择,因为“街头政治”极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对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形成干扰。进而构成违法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以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秩序为己任。如果其行为走到法治的对立面,就与其职业形成了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其具有律师身份而有任何的“豁免权”。

当前正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关键期,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应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角之一。与其他法律工作者一道。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也是每名律师应尽的历史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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