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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思想对古代“法治”的继承和超越

2015-10-21简芳杨天宇

2015年30期
关键词:超越法制法治

简芳 杨天宇

摘 要:中国依法治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一直沿用法治。中国法治探索和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当代法治建设既是基于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继承,更是对其的超越。

关键词:法制;超越;法治

一、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法治”精神

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传统。梁启超认为,法治探索中国早就开始,“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建战国而大盛。”[1]春秋时期法家先行者管仲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子等人又从各个方面丰富了法制学说,使得古代法制思想逐步系统化,法治理论逐步完善。秦统一六国以后,古典法治思想成为国家统治思想。[2]但是秦朝唯法为刑,严刑峻法产生了严重社会弊端,代秦而兴的西汉,采取董仲舒的“天人合一”主张,把儒家思想作为统治的主要思想。主张“德治”为根本,“刑法”为辅助手段。随后的各朝统治者,即使沿用儒家的“礼治”,也必有“法治”的相随,甚至有些统治者设立法典,重视法治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致力于建设完备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儒家的礼治,法家更主张“事断于法”,儒家主张用礼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作为治国理政的方针,法家主张用“法治”反对“人治”,认为“人治”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法家的“法治”理论认为,法的制定应该与时代相适应,应该顺从人民意愿,维护法的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破坏法制。法家的“法治”理论一个非常重要内容是恪守法制,君主应该带头遵守法律。虽然法家的思想已经体现了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一些色彩,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法治思想还是没能一直延续下去,没有真正实现法治。因为法治的首先要求是要有人民或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能够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但法家的“法治”思想却和君主专制政體相联系,认为立法权应该由君主独有。法家虽然反对儒家以礼治国,但也不反对封建特权,法家的法律体系依然规定不同等级在社会上的地位不同,保障统治阶级的特级权利,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法治。但是在以德为本的治国理念下,封建统治者从未忽略过法治的作用,构成了中国封建政治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运作模式。[3]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客观地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4]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和实践探索,虽然历经朝代变迁,但蕴含在各朝各代法治形式之中的基本价值、核心观念却有长期稳定性,这些可以总结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特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最显著的特点,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审判权。法律以君主个人的意志形式表现出来。2、礼法结合。将德礼和刑法共同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礼”是一种特定社会所形成的特定文化,是一种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5]礼法结合是指中国古代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德治和法治的相互融合。礼属于内在约束力,法属于外在控制力,二者结合,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阶级统治的手段。3、明德慎罚。即彰显德性教育,教化民众。秦王朝严刑峻法的弊端让历代统治者引以为借鉴,促使了贯穿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产生。4、情法并重。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调官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二是强调官员在办案过程中,要酌情根据当地世情视情况而为。既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又宣传了“明刑弼教”的礼法宗旨。[6]5、等级差别。中国古代是封建等级社会,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阶级地位高低适用的法律也是有差别的,官僚、贵族享受法定特权。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状

从中国古代到现当代,中国对法治的探索从未停止过。有成就,也有失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法制遭到严重破坏,致使经济、政治、文化、人民的民主权利等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领导人开始重视法制建设,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和现实,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基本确立了法治治国的思维。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国家,为了保卫人民民主,改革不仅要涉及经济政治领域,法治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发展的需要,已无法确切反映和容纳我国法制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走过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之后登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即要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基础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实际进程,法制建设取得一些新的成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8]2012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十八大以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虽然当代法治建设还有很多弊端,诸如:法治建设不健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缺陷,法治观念没有深入人心,腐败现象严重等。但是党始终在努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10]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当代法治对古代法治的继承和超越

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既是对古代法治思想的继承,也是一种极大的超越。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通用的治国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基础深厚,但是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这些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但是,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发展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邓小平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1]当代法治是民主的法治,不是古代的严刑峻法;古代的礼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如今的以德治国是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民众的法治观念,维护民众的民主权利。

2.人民的利益是最终出发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广泛争取民众意见,是自下而上的。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古代法制是君主至上,所制定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3.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指的是法治国家所依据的法律应该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原则下构建的良善之法,在法律的内在价值上要体现保障人权、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外在表现形式上要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可监督性等特征。中国古代法制是人治,是以统治阶级的意愿来调整的,所体现的也不是人民大众的意愿;当代法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所做的一系列改革、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纵观古代“人治”,君主的意志代表整个国家,弊端甚重,邓小平认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3]“人治最大的弊端,就是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控制,往往导致人亡政息和社会的动荡。”[14]而当代法治从立法源头征求民众意见,执法、司法由人民监督,执法透明公开。(上转第238页)

4.健全体制保障。所谓的体制保障就是指在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一系列能促进法治化的制度保障。古代封建宗法制度重人情,轻法律。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会因为贫贱、阶级地位差别而有所曲解,即使有相应的立法执法机构,最终也是受命于统治阶级。当代中国法治设立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机制,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国家领导人也不能干预执法行法。邓小平也曾说过:“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5]当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不仅懂法、守法,还懂得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制度监督。

5.完善的法治监督体系。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提到要健全制度监督体系,保障国家权力的健康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了治理和预防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加紧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邓小平多次强调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靠法治,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6]党的十八大也提出要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参考文献:

说明:“法制”、“法治”两个词最早见于《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和《韩非子.心度》“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根据此说,人们常把古代“法制”和“法治”等同看待,这里也不做具体区分。

[1] 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A].范忠信选编.练气朝法学文集.[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5

[2] 张雁.简析中国古代法治精神及其当代启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36-39.

[3] [4]吴斌.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J].社科纵横,2008:06:70-73.

[5] 钟良耿.中国法治化实现的社会基础分析——基于法治要素和法治生成条件[J].法制博览,2015:11:128-129.

[6] 张晋籓.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当代意义[J].法律与社会发展,2014

[7] 参见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侧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8] 蒋传光.《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9

[9]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1

[10]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1-22

[11]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9,146

[13] 《鄧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1

[14] 秦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156

[15]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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