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视野下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15-02-13种珊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种珊珊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一)概念分析
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界定。一般认为行政裁量基准与行政规则是密不可分的。对于行政规则的认识,我国法学界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行政规则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的上位概念”[1];另一种则认为“行政规则是我国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范性文件”[2]。
基于国内学者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规则是一种以原则、规则及标准为内在构成,且外延大于行政裁量基准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裁量基准则是其下位概念,可以看成是一种行政解释,相当于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其行政立法权而进行的行政解释,是行政主体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性规则。
近年来,学者们热衷于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讨论,并且达成一定的共识:认为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同,它不属于立法,而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才具有约束力,并且,它不是针对具体事件的裁量,而是一般性事件的裁量。另外,有关学者还认为,随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它不仅在行政处罚领域广泛适用,甚至在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领域也会有所发展。
(二)特点分析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具备以下特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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