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内在统一及制度保障
2015-02-13陈志军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陈志军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马列部, 山西 太原 030032)
论我国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内在统一及制度保障
陈志军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马列部, 山西 太原 030032)
司法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的独立,也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而由于审判理论的欠缺、制度设置的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误读,在我国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的独立。这其中制度的建设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从审判制度、审判组织、司法行政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来保障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制度建设
一、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关系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司法独立的本质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机关的独立也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国家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其所进行的审判工作应该受到外部的尊重和遵守,不受外来力量的威胁、压制和不当干涉。例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地方党政、行政机关的干涉。法官个人的独立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良心和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受来自外部的不当干涉。例如,法官裁判的独立性不应受到法官升迁、薪酬等不当司法行政力量的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不应受其同事、上级的影响。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运作模式,而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前提基础,故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二者都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独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保障进入司法程序的所有案件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法官独立的目的是保障法官公平、公正、中立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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