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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密尔的“幸福”及其困境
——以《功利主义》为例

2015-02-13

关键词:密尔欲求功利主义

龙 倩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哲学】

论密尔的“幸福”及其困境
——以《功利主义》为例

龙 倩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密尔通过引入“幸福”概念对边沁的学说进行了修正,并较为充分地证明了幸福的唯一欲求性,同时回应了对幸福的不可实现性及不重要性的两类指责。但其幸福理论内部存在着许多冲突与矛盾,如:“幸福”概念的泛化;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不可对接性及功利主义立场的不彻底性。

幸福;密尔;快乐;最大幸福原则

J.S密尔是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更是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认为人始终被置于苦与乐两大主宰之下,所以人的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趋乐避害,应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和快乐。并且,他从快乐的量上来界定功利,引入了“幸福的计算”这一程序,提出应主要从快乐的强度与持续时长来进行运算。由于认识到边沁这一思想可能导致的忽视精神的快乐的问题,密尔在继承边沁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于不同质的快乐的“幸福”这一概念来进行修正,并归纳总结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理”。但密尔的对幸福的证明及其对指责的回应中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与矛盾,如:中心概念“幸福”的泛化;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不可对接性及功利主义立场的不彻底性。而“幸福”概念的模糊性是导致所有其他冲突与矛盾的根源所在,也使得密尔的幸福论在当代招致了诸多批评和责难。

一、密尔对幸福的证明

边沁的功利主义以经验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基于人的趋乐避害的自然人性事实假设,提出快乐是每个人所共同欲求的目的,而痛苦则是人所共同厌恶的对象。由此,便可推出快乐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而密尔既然引入“幸福”这一概念来补救边沁“快乐”所带来的局限,就同样必须对“幸福”作为人唯一欲求的目的进行论证与解释,且必须要把“快乐”的含义涵盖其中,否则其功利主义的立场便无法坚持。因此,密尔所面临的挑战事实上可以具体分为三个:其一,幸福必须是包含快乐而不是包含痛苦的东西,否则功利主义的根基便无法建立;其二,幸福必须是人真正欲求的目的,否则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的道德标准便沦为口号;其三,即使幸福是人们真正欲求的,若它并不是人们唯一欲求的,而只是人们欲求的多个目的之一,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便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整个理论体系就会建立在偏颇之上。

1.证明幸福的快乐内涵

在回答幸福的含义时,密尔明确地指出:“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7。而把“最大幸福原理”作为道德信条的功利主义总是主张行为的对错要依据它们增加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并与这一倾向成正比。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把快乐与幸福等同起来,或者可以说,密尔是以“快乐”去解释“幸福”的。因此,幸福的基本含义在密尔这里并没有偏离边沁所设立的轨道,密尔的功利主义立场得以坚持。而对于以“快乐”释“幸福”的合理性,密尔也给出了说明。他认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一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1]7密尔对快乐的此番描述所依据的便是人生理论(theory of life),这也从一方面表明了其坚定的经验主义哲学立场。

然后,与边沁不同的是,密尔对快乐作了质的区分,并且认为精神的快乐优于肉体的快乐,而这种优劣之分的评价标准则是一个体验过两种快乐的有经验者在排除任何偏见时所作出的评价与判断。相应地,由于密尔以“快乐”释“幸福”,快乐有了高低之分、有了精神与肉体之别,他的“幸福”的含义也就不单单只体现在边沁所说的快乐的量上。与快乐相对,幸福也有了多重的含义。而由于高级存在物更偏向于精神性的快乐,这种快乐又往往是很难满足的。对此,密尔首先区分了“幸福”与“满足”之间的不同。

然而,正是在区别这二者时,密尔最先暴露出了他对待幸福的不确定性或模糊态度。在谈到高级存在物与低级存在物的不同满足程度时,密尔曾严厉声称幸福绝不等同于满足。高级存在物既然由于各种官能的发展与偏好而使得自己难以满足或得到满足的机会少,但他们知道世界就是这样,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而这种无法得到满足的“不完美”也能够给他们带来某种善,因此他们决不会去羡慕或“嫉妒那根本意识不到这种不完美的存在物,因为后者根本感觉不到那种不完美所规定的善”,[1]10并且说出了那句简短而炙口的名言:“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1]10在这里,他明确地把幸福与满足隔离开,认为满足并不是幸福的构成部分或达到幸福的手段。同时,密尔引入了“尊严感”这一概念来进一步说明幸福的内在本质体现在质上而非量上。而其后密尔在阐述“适度的幸福”时,却又认为宁静与兴奋是两个令人达到满足的生活的重要因素,而这种令人满足的生活便是“适度的幸福”。而且,“历史上许许多多的人已经证明,这种更少的幸福也能使他们满足”[1]14。而这更少的幸福即“适度的幸福”。因此,密尔在这里对幸福与满足的关系进行了双向界定:他不仅把满足作为幸福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更是反过来认为幸福也一定会给人带来满足。事实上,正是因为密尔对于这两者关系的模糊与不确定性,才导致他在前门把满足赶出幸福的大门,但却从后门偷偷地把满足请了回来。

2.证明幸福的可欲性及唯一性

如何说服人们相信幸福是值得欲求的呢?密尔进一步指出,就像人们只有切实看到、听到一个东西时才能证明这个东西可以被看到、被听到一样,“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1]15。因此,他所提出的功利主义学说也是如此。若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没有将幸福公认为一个目的,那么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功利主义这一道德标准的最终约束力。对此,密尔斩钉截铁地说道:“然而这却是一个事实,因此我们就不仅有了合适的证据,而且有了可能需要的一切证据来证明,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1]35

但密尔自己也认识到,仅仅凭上述理由,幸福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唯一的道德标准,而要证明幸福的唯一性,则必须证明人们不仅欲求幸福,而且从不欲求其他任何东西。对此,密尔采用了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即把现实生活中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各种东西,或者说,人们实际追求的各种东西全部纳入到幸福中去。“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种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增加幸福的总量所以值得欲求。”[1]37因此,幸福的成分不仅仅是手段,也成为了目的的一部分。对于原本是手段却成为目的的这类东西,如美德,密尔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他认为这一类东西“如果本来不是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就不会受到人的关注,但与它要达到目的关联在一起之后,结果本身也成了被欲求的对象,而且被欲求的程度还极其强烈”[1]38,并且“这种手段之被人欲求,就像大家热爱音乐或欲求健康一样,与欲求幸福并无不同”[1]38。同时,密尔还用金钱的事例来进行论证。认为金钱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帮助人们获得幸福,而人们在追求金钱的过程中逐渐爱上了金钱本身。如此一来,就保证了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这一基础。因为不管人们实际追求任何事物,都可以笼统地概括为在追求幸福。同样地,由于幸福作为一个上位概念涵盖了人们实际所追求的、所真正欲望的各种具体事物,所以即使人们实际上追求的是多元的甚至是并列的目的,也不能动摇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因为永远有一个“幸福”的概念来把这些多元的、并列的目的集合起来。密尔以这种方式保证了功利主义标准的最高约束力地位,但也给功利主义带来了致命的一击。

二、“幸福”所面临的指责及其密尔的回应

通过以快乐为基础来解释幸福,并通过幸福的事实上可欲性推出其价值上的可欲性,同时又使幸福的概念扩大保证了幸福的唯一可欲求性,密尔较为成功地既坚持了功利主义的立场,又对边沁的快乐学说进行了修正。然而,对于密尔提出的幸福理论,处于其同时代的思想家们也提出了两类不同的指责:第一类指责是从幸福的不可实现性来进行反对。第二类指责则是从幸福的不重要性来进行反对,并且认为追求幸福往往是获得美德的障碍。

针对第一种指责,密尔十分自信地声称,即使幸福是不可能实现的,功利主义仍然是可辩护的。因为功利除了包含着对幸福的追求之外还包含着防止与缓和不幸,之后密尔进行了严肃的辩护。密尔认为幸福的实现与否并不只是一种说辞而已,而是取决于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假如幸福意指一种持续不断的兴高采烈,那这种幸福显然是不可能的。”[1]13因为这种高度的快乐状态具有偶发性且持续时间短而不稳定,人们若要实现这样一种幸福,无异于守株待兔。事实上,真正的幸福是一种“适度的幸福”。这样的幸福“并不是指一种狂欢的生活;而是指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快乐多而变动不居,积极主动的东西远远超过消极被动的东西,并且整个生活的基础在于,期望于生活的不多于生活中能得到的。”[1]13

而对于这种“适度的幸福”不能实现的原因,密尔也从主观内在原因与客观外在原因的角度进行了一一分析。就个人的主观内在原因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第一,宁静与兴奋是两个很重要的因素。一个真正幸福的人是需要这两者的和谐共存的,宁静之后的兴奋与兴奋之后的宁静都是令人愉快并值得欲求的。对此,那些极度懒惰与极端兴奋的人往往很难获得一种令人满足的生活,也因此很难获得这即使更少的幸福。第二,自私。那些仅仅关注自己,既无公众感情又无私人感情的人,生活中令其兴奋的事情很少,因此常常对生活感到不满。第三,缺乏心灵的陶冶。心灵的陶冶并不是指严格而正式的哲学训练,只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学习过如何把握人生的心灵。凡受过陶冶的心灵,会对周围许许多多的事情都具有极大的兴趣,如对艺术、诗歌和历史等等的兴趣。而心灵陶冶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兴趣的缺乏或减少。就客观的外在原因来说,主要是指各种真正的生活灾难,指那些能导致巨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的状况,“如贫穷、疾病以及所爱对象的冷酷无情、卑鄙无耻和过早夭折等等”[1]15。而其中阻碍人们获得幸福的最关键的在于那些人们难以完全幸免的灾难。

而密尔认为,针对不同的阻碍因素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就主观原因而言,社会可以通过教育或舆论的传播来培养人们高尚的情趣、陶冶人们的心灵,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使个人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利益相一致。就客观原因而言,“导致人类苦难的所有大根源,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类的关心和努力得以消除,其中的许多根源则几乎是完全可以消除的”[1]15。当然,这些根源的消除并不是朝夕间就可以解决的,而是一个相对痛苦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至此,密尔通过发掘出阻碍人类获得幸福的两种不同因素,并对之一一进行了排除,以此来保证这样一种“适度的幸福”的实现。总之,通过对幸福重新进行界定,并排除阻碍幸福获得的因素,密尔很好地回应了对手对他的第一类指责。

而对于第二类指责,密尔认为,人们没有幸福也能生活的事实无法推出幸福是不重要的这一价值评价。人们可以没有幸福,但并非不追求幸福。而即使高尚如那些英雄和烈士们,他们倡导的是自我牺牲,且是有意地去过没有幸福的日子,也并不能说明幸福是不重要的或他们并不欲求幸福。恰恰相反,他们不仅有幸福的概念,且实实在在地欲求着幸福。他们“常常为了某种在他们看来比自己的个人幸福更有价值的东西,而不得不有意地去过没有幸福的日子。但是,这种比自己的个人幸福更有价值的东西,难道不就是别人的幸福或幸福的一些必要条件吗?”[1]16在密尔看来,这些英雄与烈士牺牲自己的幸福就是为了增加他人或公众的幸福,他们最终追求的还是幸福而非其他,只是受益的对象有所改变而已。而对于幸福是阻碍美德获得的因素的回应,密尔同样是采取纳美德入幸福的方式进行,认为人们之所以欲求美德,正是因为美德的获得给人们带来了快乐,美德的缺失给人带来痛苦。反之,人们便不会欲求美德。但对美德的追求与人们对金钱、权力、名利的追求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追求后者往往并且在事实上会给社会成员带来损害,而“没有任何事情能够像培养对美德的无私热爱那样,为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如此大的福利了”[1]38。由于美德所带来的良性后果,密尔不仅不排斥美德,反而认为人们同时也应该为了美德本身而去欲求美德。

三、幸福的内在困境

在处理了美德与幸福的关系,证明幸福的可欲之后,密尔认为现在可以证据十足地下一个肯定的结论:“真正说来人们欲求的唯有幸福。人们无论欲求什么东西,如果不是把它当作达到自身之外的某个目的、从而最终达到幸福的手段,那么就是把它自身当作了幸福的一部分”[1]38-39。然而,从密尔的整个推导过程来看,这一结论是十分自然的,但确也包含着以下矛盾:

1.“幸福”概念的泛化

通过把幸福这一终极性的概念解析成许多具体的事物,变成一个个具象化的东西,密尔给出了幸福的完整内涵,即幸福是对具体欲求的追求和实现,它不仅在于对金钱名利的追求,也在于追求崇高德性、追求健康及追求个性等各种因素。毫无疑问,这使得幸福的概念扩大化了。虽然幸福的所有这些要素都围绕着一个中轴——最原始的欲望运转,但密尔笔下的幸福远远不止这些。这种幸福已经不是幸福了,它就是生命,是任何一个活着的人为了完善自己的生命所可能会经历,所可能会追求的一切。这类似于《孝经》中对“孝”的处理,虽然无限扩大了孝的内涵与范围,且也进行了移孝变忠的转变,表面上看起来是对孝的无限重视,本质上却降低了孝的地位。同样地,密尔在这里通过把一个人生活中所经历的一切(包括美好的事情与不美好的事情等等)纳入到幸福的内涵,看起来是强调并抬高了幸福的重要性与地位,但本质上是把幸福降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把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幸福,变成了随处可见的东西。如麦金泰尔所言,“幸福”概念的全方位扩展,使得它们对于评价和道德来说成了无用之物,从而导致“‘追求幸福’这一训谕,当幸福被赋予边沁和密尔所给出的宽泛而无区别的意义时,就仅仅是‘努力实现你的人欲愿’这一训谕。但至于如何对待相互匹敌的欲求目标,如何对待可供选择的和相互匹敌的欲望,这个训谕则是沉默和空疏的。而且对于我致力达到的幸福到底是我自己的呢,还是最大多数人的这一问题上什么也没有说。”[2]307

严格地说,“幸福”在这里仅仅只是一个词语,相当于人们所欲求的任何东西。但笼统来看,幸福又成了每一个具体欲望所获得的快乐或满足,如对美德的幸福、金钱的幸福、权力的幸福等等。但这种具体的、可作不同角度解读的幸福并非是每个人都欲求的。因此,正是“幸福”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或泛化使得密尔无法自圆其说。“幸福”是含糊而多元的,“最大”虽然是一个特指,但由于其修饰的定语是“幸福”,故而“最大幸福”的实际含义是不明的。由于幸福本身是多层次的整体系统,那么“最大幸福”可能是最大的权力、可能是最多的金钱甚至是最崇高的美德等等。这样一来,当密尔举旗高呼要坚持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时,这一标准由于没有给人们规定特定的规范而往往流于虚幻,在实践上也是走不通的。

2.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不可对接性

密尔认识到,要让功利主义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不是对快乐的质与量的划分,而更多地是在于功利主义所关注的对象。因此,他大声疾呼道:“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12并且个人应该公正客观地将自己的幸福视为与他人的幸福一样,而公共幸福与个人幸福发生矛盾时,密尔强调人们应该做出适当的自我牺牲。这种能够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自我牺牲在功利主义看来是唯一值得赞扬的牺牲行为。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最大幸福原则,密尔还提出了两条途径:一是法律与社会的安排要尽可能地使个人的幸福与公共的幸福相和谐一致;二是通过教育与舆论在人们心中塑造出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是牢不可破的整体这一信念。

然而,尽管密尔通过各方的解说与实践的安排来保证个人幸福向公共幸福过渡的无阻性,但仍然无法解决的逻辑难题是:如何从趋乐避害的个人主义推出牺牲个人幸福的利他主义?事实上,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更能说明这一点,即功利主义的最大优点也是最大的缺点便是把应用于个体身上的合理选择原则扩大到整个社会上。对于个人而言,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对自己所追求的幸福的各个部分进行合理的规划,甚至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牺牲暂时的利益与享受。但对社会而言,作为公共幸福的代表,社会在为了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而牺牲掉某些个人的利益上不具有任何合法性或正当性。个体与个体间具有不可通约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幸福观或幸福规划。一旦把应用于个人的原则运用到社会上,所导致的只能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而这与功利主义所立足的个人主义基础及趋乐避害的自然人性论是相违背的。

3.功利主义立场的不彻底性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对错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在于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否促进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因此功利主义在伦理学史上总是作为结果论的代表出现。然而,“如果在决定正当性时,其他东西也是重要的,那么功利主义的基础将遭到破坏”[3]304。事实上,按照功利主义的这一道德标准,可以假设存在这样两种社会:在第一种社会中,大多数的人们希望能够通过改善公共设施,如修路、建校、建医院等,并认为如此便能让他们过得更幸福。功利主义原则在这一社会的应用不仅是合理的,更是有益的。事实上,纵观功利主义学说的影响,它的确在实践中起到了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的作用,并因此在政府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在第二种社会中,整个社会的人以某种病态的虐待为乐,并且只有虐待两个特定的人才能得到最大的快乐。那么,遵照“最大幸福原则”,人们可以且应该拷打或虐待这两个人。但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这绝非密尔思想的本意。密尔希求的是能够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幸福的功利原则。

然而,为什么密尔要求得到的会是一种良性的公共幸福,是一种合理的最大幸福?良性且合理的最大幸福仅仅是可供选择的项目之一,因为若严格按照密尔的功利主义推导程序,任何人都没有办法排除掉多数人对少数人的非正义的结果。但密尔根本没有考虑到非正义的结果,这只能从侧面说明他在界定最大幸福时,偷偷地引入了其他的原则。而这一暗自引入的原则与功利主义又是什么关系?二者孰为优先?所有这些都证明了密尔并不是一个彻底的功利主义者,或已经开始远离功利主义了。

[1]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 詹姆斯·雷切尔斯,等.道德的理由[M].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冯自变】

On Mill’s “Happiness” and Its Inconsistence—— Taking “Utilitarianism” as an Example

LONG Qian

(Facultyofphilosophy,RenmingUniversity,Beijing100872,China)

Mill amends Bentham’s theory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happiness” and fairly successfully demonstrates that the happiness is the only thing that people desired. Meanwhile, Mill also responses the criticism that the happiness is not important and unprocurable. But there exists many aspects of inconsistence in Mill’s theory of “happiness”, such as 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concept of “happiness”, the incongruity between personal happiness and public happiness and the non-thoroughness in the position of utilitarianism.

happiness; Mill; happy; principle of maximum happiness

2014-11-06

龙 倩(1990-),女,湖南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在读博士。

1672-2035(2015)02-0023-05

B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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