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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渐进式“改流”浅议
——以西北洮、岷一带为例

2015-01-31张金奎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卫所土司

张金奎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明代渐进式“改流”浅议
——以西北洮、岷一带为例

张金奎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明代西北地区的卫所官也是世袭的,尽管学术界对他们是否可称为土司有一定的争议,但他们与西南地区的土司拥有类似的权力和义务,是没有疑议的。明初在西北撤郡县,置军卫,其后又恢复设立郡县,表明明廷并未放弃对边疆地区实行流官统治的打算,只是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逐渐压缩世袭土官的权力。明政府在西北地区的改流措施,大体上可以反映明廷对土司地区的基本态度。

明代;改流;洮州;岷州

[主持人语]近些年在土司问题的研究中,属于制度层面的研究尚显不足。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偏差,又有史料整理没能跟上的实际困难。而制度的研究又是一切研究的基础,缺少制度层面的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往往难以深入。本期发表的两篇文章,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课题组两位成员的最新研究成果,都是属于制度层面的研究:一篇是探讨明代的改流措施,另一篇是研究清代土司的教育、科举制度。我们希望今后能有更多这方面的文章,从小问题入手,以小见大,把土司制度的研究推向深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世愉)

明朝立国之初,曾在周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州县,实行流官统治。但由于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不一致,加之设置州县行政机构的成本较高,超过了当地的承受能力,这些行政机构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陆续被撤销,“省州县入卫以统兵民”,[1]卷二十,黄溥:《适安堂记》也就是改设为统辖一定人口和较大区域的实土军民卫所。原本统辖有大量人口,有相对固定控制区域的少数民族首领则被授予相应的军职,以所谓土官的身份参与明朝的统治。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少数民族首领对旧有部属的世袭统治权,但明朝政府并没有彻底抛弃在边疆地区实行流官直接统治的打算。有迹象表明,明朝政府采取了一种温和的低成本改流方式。本文拟以西北地区洮州、岷州、河州一带的土官改流为例,对这一政策取向试作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对于西北一带的明代土官是否可以称之为土司,学术界尚有一定的争议。据《清史稿》卷五一七《土司传六·甘肃》记载:

甘肃,明时属于陕西。西番诸卫、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归《西域传》,不入《土司传》。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

可见,在清人眼中,西北一带的世袭军职土官和西南地区的土司一样,只是没有相应的名号而已。另据该书记载,清代岷州马氏、后氏等三土司,“所辖虽号土民,与汉民无殊,钱粮命盗重案,俱归州治,土司不过理寻常词讼而已”[2]卷五一七,《土司传六·甘肃》。需要指出的是,这是清廷在岷州设置了行政机构之后的状态。在没有设置行政机构之前,一般性的钱粮诉讼等事务显然应是由土司(土官)负责的。同书另记载,洮州杨氏土司“世居卓泥堡,地最大,南至阶、文,西至四川松潘界,土司中最强者,自以为杨业之裔”[2]卷五一七,《土司传六·甘肃》。杨氏土司的姓氏系明朝正德年间由皇帝所赐。杨氏土司占有的大片土地,显然是从明代继承下来的。与之类似,其他的土官在明朝时期也不会没有寸土。即拥有事实上的相对固定的领地,又掌握一定的钱粮诉讼等民事管理权力,与西南土司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差别。

明朝士大夫对这些土官的身份也曾有一定的说明。如邱濬曾称:

国初于湖北、川东立宣慰司者五,曰永顺、曰保靖、曰贵州、曰思州、曰播州,又有宣抚司、安抚司及招讨司、长官司之设,外此所谓军民府及军民指挥使司者,又兼设土官以辖其夷人,随其地而设其官,因其俗而为之治,善者授以职,恶者分其势,是盖得有虞分背之义、《禹贡》丕叙之意也。[3]卷一五三《治国平天下之要·驭夷狄·四方夷落之情上》

可见,在邱濬眼中,军民指挥使司治下的土官和宣抚司、宣慰司等土司只有级别上的差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邱濬是明朝中叶的名臣,官至户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他对土官的认识应当与明朝政府的制度设计大体一致。

事实上,与西南土司相比,明朝西北一带的土官反而享受了一定的优待。比如明朝政府在征调土司兵时,对西南土司是没有上限的。西北土官则不然,因为在相应卫所任职,其承担的兵役反而有上限,不存在本部青壮年全体入伍参战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明代西北一带的土官与西南地区的土司拥有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没有疑议的①在东北地区,明初也有大量女真等少数民族人口被纳入卫所系统。如《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洪武十九年七月癸亥条记载:“初,辽东都指挥使司以辽阳高丽、女直来归,官民每五丁,以一丁编为军,立东宁、南京、海洋、草河、女直五千户所分隶焉。至是,从左军都督耿忠之请,改置东宁卫,立左、右、中、前、后五所,以汉军属中所,命定辽前卫指挥佥事芮恭领之。”在高丽、女真等族之适龄男性人口被纳入卫所的同时,其原来的领导者相应的会被授予一定的官职。但这只是对归附者采取的优待措施,与西北一带的土官拥有一定的土地、人口、民事权力等有明显的不同。换句话说,他们从一开始就被当作了明朝政府治下的编户,成为卫所军户的一部分。至于辽东都司以北地区的奴尔干都司属下的所谓卫所,则是纯粹的羁縻卫所,不仅活动区域不固定,所属部众也时常变动,而且对明朝政府没有固定的贡赋义务,只是名义上的从属关系。其首领既不是土司,也不能称为土官。。明朝政府在西北地区采取的改流措施,可以大体反映明廷对土司地区的基本态度。

西北地区正式纳入明朝政府的统治范围大致开始于洪武三年。洪武二年,明军发动对元朝残余势力的西征。次年又发动对四川明氏政权的进攻。在明军的压力下,盘踞在西北一带的元朝势力纷纷归降。洪武三年六月,“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以元所授金、银牌、印、宣敕诣左副副将军邓愈军门降,及镇西武靖王卜纳剌亦以吐蕃诸部来降”[4]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条。四年正月,明廷“以何锁南普为河州卫指挥同知,朵儿只、汪家奴为佥事,置所属千户所八,曰铁城,曰岷州,曰十八族,曰常阳,曰积石州,曰蒙古军,曰灭乞军,曰招藏军;军民千户所一,曰洮州;百户所七,曰上寨,曰李家五族,曰七族,曰番客,曰化州等处,曰常家族,曰爪黎族;汉番军民百户所二,曰阶文扶州,曰阳咓等处。仍令何锁南普子孙世袭其职”[4]卷六十,洪武四年正月辛卯条。洪武六年九月,明廷将洮州军民千户所拆分,在洮州分别设置了常阳等六个千户所,以及九个百户所,“俱以故元旧官鞑鞑等为之”[4]卷七九,洪武六年九月庚辰条。

在设置卫所的同时,明廷也在西北地区设置了很多行政机构。如洪武五年,设河州府及宁河县。尽管将西北一带纳入版图,但当地部族势力并没有真心降服,因而在归附不久即掀起多次的叛乱。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明朝政府决定兴兵大举镇压。洪武十一年,李文忠等领兵征讨西北番部。当年七月,朱元璋“命西平侯沐英率陕西属卫军士城岷州,置岷州卫镇之”[4]卷一一九,洪武十一年七月辛巳条。次年二月,李文忠又奉朱元璋“密谕”,“洮州尤宜择人守之”[4]卷一二二,洪武十二年二月癸亥条,调河州右卫军于洮州,设洮州卫。

在增设卫所的同时,明廷也开始调整统治策略,原有的河州府等行政机构陆续被撤销。因当地有大量民户生活,原有的河州卫等纯粹的军事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民事管理职能,升格为军民卫。在镇压叛乱过程中配合明军行动的番部首领则被陆续授予一定的军职。如“底古族西番头目”南秀节,洪武十九年“以功授本卫世袭中千户所百户之职”[5]卷十六《番族·番属》,卓泥城土官杨氏,“永乐十六年以功授世袭(洮州卫)指挥佥事”[5]卷十六《番族·番属》,等等。

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军职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前代的羁縻统治方式,既照顾到这些部族首领的既得利益,又与卫所制度相匹配,可谓一举两得。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明朝的制度,卫所汉族武官本身也是世袭的,在形式上和世袭的土官没有区别,这对汉族武官家族和少数民族首领家族建立长期相对稳定、和谐的关系,无疑是有帮助的。而稳定的统治关系,则为有效落实明廷的各项政策创造了条件。

明廷强化对边疆地区统治的首要策略是移民。为控御边方,明廷在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了大量的卫所,这些卫所的主力军则大多是来自中原地区的汉族军士。卫所军士的服役时间很长,动辄几十年。为使军士安心服役,明廷鼓励军士在卫立籍安家,并先后颁布了自垦田地低科则缴纳税粮、免除部分帮丁赋役、设置卫学等一系列政策,为军户子弟在卫生存,从事更广泛的职业提供了机会。加之卫所军士到卫服役是强制性的,即便是军官也不能轻易离开驻地。如洮州卫千户赵明允,“于永乐元年从沂国公平洮,功成,以世袭掌印正千户留洮,遂家焉。然始祖以先人坟墓在凤阳,不无首邱之感(憾)。入觐时陈情回籍,弗许;召见泣情,又弗许。退与同寅述建祠之意。廷臣中解缙诸公即以永思堂名其祠”[5]卷十五,赵维仁:《永思堂记》。

与在边疆民族区设置州县行政机构相比,设置卫所有一个前者无法比拟的优势,即可以在当地长期安置内地汉族移民。如果设州县,要从内地移民,需要多方面的协作,而且很难把移民长期束缚于该地。卫所则不同,长期驻扎在一个地区,没有回乡自由的卫所官兵及其家属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相对稳定的移民群体。卫所军户群体形成后,大批外省汉民“有相依倚而来者,有因商贾而徙者”[6]卷五《风土志》,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边疆地区汉族人口的比例。这种军事性移民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巩固国防,而且可以间接执行明廷的“用夏变夷”战略。

以岷州卫为例,在设卫之前,明朝政府已经将当地的土著居民编为十六个里,视之为“土民”。“国初将土番十六族改为十六里,设卫以统之,羁縻当差”[7]卷四九七,嘉靖四十年闰五月乙巳条。这些土民最初由行政机构管理,撤销州县后,改由岷州军民卫经历司兼管。有意思的是,明朝政府还特意从内地的“岐山县在城里民”迁移了一个里的人口到岷州,并称之为“样民”。顾名思义,这些“样民”和军屯中的“样田”一样,具有多方面的示范意义。

汉族人口无法回到故乡,但思乡之情难免,因而和前述赵明允之永思堂类似,纷纷把家乡的物产、生活习惯等带到边疆就地“复制”。这既增强了卫所军户的凝聚力,有利于巩固国防,同时也把中原汉地相对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文化带到了边疆,进而通过与当地土著民族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大大提高了当地的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发展。

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明廷“用夏变夷”的文化政策开始显现效果。在岷州,到明中叶,“民之徙者、卒之戍者居既久,土民举止、言语与内民无大相远,秀且文者,亦时有之”[8]卷十七,王□:《重建学宫记》。“成化、宏(弘)治之间,又不啻编氓矣”[5]卷十五,康海:《刘中丞平番记》。史载,岷州卫指挥佥事后辅之妻曹氏在后辅英年早逝后,“守节六十余年”[8]卷十六《贞节》,并因此获得旌表。后氏是岷州卫土官家族之一,其家庭成员仿效汉民守节,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汉地文化因子已经大量被当地少数民族吸收。前文中所引《清史稿·土司传六》称清代岷州土司所辖土民已经“与汉民无殊”,亦证明明廷这种“用夏变夷”策略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不断涌入的内地移民,这些原本点状分布的卫所逐渐改变了当地的人口结构,使原本单一的民族结构逐渐向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转化。这不仅削弱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而且促进了边疆地区经济、社会与祖国内地的同步发展。以贵州黎平府为例,明代在附近设置了铜鼓、五开等卫所,“有一苗寨,即有一屯或一所,相或一里或半里,其安插之意,无非欲张犄角之势……屯所之户,明初军籍十居其三,外来客民十居其七,今日皆成土著,与苗寨毗联,已各交好往来,睦邻之道,例所不禁”[9]卷六《黎平府》。

卫所经历司地位不高,编制有限,由其全部承担本卫民籍及带管人口的管理工作,力有不逮,因此,明朝政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因地制宜,陆续把一些在内地行用的统治政策引入边疆卫所。如永乐五年,在陕西甘肃左卫及庄浪等卫设僧纲司[10]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乙丑条,将这里的藏传佛教高僧纳入统一的宗教管理体系,同时变通授予其世袭管理一定藏民的权力。一般卫所中设置的学校、医官、阴阳官、养济院、漏泽园等也陆续出现在边疆军民卫之中。这些民政管理制度的引进,对于当地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无疑是有帮助的,对未来的改流亦是很好的铺垫。

明初撤郡县置军卫,希望通过卫所军民与当地民族的长期接触使之“渐染华风”,为以后的改流做准备,但军官世袭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病。在世袭制度下,官兵关系长期固定不变,致使很多军官视军士如世奴,肆意欺压。在边疆,军官更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土民的地位较军士还要低一些,自然免不了要被贪暴的卫所军官欺辱。如《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己亥条载:

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岷州地邻边疆,其土民旧令卫所带管者,盖欲使得安业。近闻卫所官扰害非一,致其逃窜者多。今虽赦宥复业,其居宅田土已为豪猾占据。宜行岷州,凡土民惟令本卫经历司带管。经历文官,必能抚恤。”

禁止武官干预民政只能起到补疮的效果,并不能彻底解决不法武官扰民的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会引起土官、土民的反抗。“承平日久,驾驭或失其道,戎滋有弗悦焉。及兴师问罪,则应之曰:先朝视戎如子,灾兴之恤、患兴之御,今不敢望其恤与御也,且乘隙杀戎以为功……”[5]卷十五,康海:《刘中丞平番记》

由于大量卫所武官的贪纵暴横,致使明廷这一持久的文化“改良”政策在明中叶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甚至开始发挥反作用。为此,明朝政府开始改弦更张,转而在边地大量增设文职官员。如在岷州,明廷于成化四年在这里设置了兵备官员。兵备官虽然主要职责是整顿军备,但同时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介入财政、司法、教育、民族事务等多个领域,在表面上是对日渐被削弱的卫所经历司职权的扶助,在暗地里则把大量对当地少数民族的管辖权转移到了自己手里,也就是以监察官面目出现的流官手中。在河州,明朝政府干脆于成化十年接受巡抚马文升的建议,“改河州卫原治四十五里为河州,隶临洮府”[11]卷一《地理》,恢复设置州县,河州军民卫同时降格为普通军卫。

与河州相比,岷州一带改革的步伐虽然不大,但也没有停滞不前。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明廷开始了进一步动作。嘉靖四年,根据兵备副使翟鹏的建议,明朝政府在岷州增设了一名通判,“兼收粮饷”[8]卷二《舆地上》。明代的通判是知府、知州的属员,岷州通判的出现,暗示明廷会有进一步的动作。

嘉靖二十四年,明朝政府终于决定恢复设立岷州,把原由岷州军民卫管辖的土民剥离出来,列为编民,岷州卫则降格为普通军卫。这样,各级土官世袭领有的土民就成了岷州州政府的直接管辖对象,“置州治,设官吏,添银、力二差,编马站等役”[8]卷二《舆地上》,土官虽然仍旧拥有对土民的管辖权,但需要按照明朝的政令行事,在客观上由全权的统治者变成了明朝政令的执行人,权力被大幅度压缩。

但新设一级政府需要大量的配套资源,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上缴税粮等义务,这对当地的经济实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史载,岷州设州后,“民夷胥称不便,地方渐敝”,改流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嘉靖四十年,总督陕西都御史郭乾等上言:“岷自建州以来徭役频累,民皆逃散诡匿。加以水旱霜雹,生计无聊,人心摇惑。今州官假别差之故而寄他邦,兵备官羁縻旦夕,势不可久。且番夷之情狎习世官,而流官之任更代不一,不若仍卫革州,相安于无事,所遗人民仍属岷州卫经历司兼管,添设巩昌府通判一员,住扎其地,监收民屯粮草。再设知事一员分理之。儒学仍改卫学,学正改选教授。庶几夷情顺,而边境永宁矣。”[7]卷四九七,嘉靖四十年闰五月乙巳条明廷见改流效果不佳,只好接受此建议,再度裁撤了岷州,土民仍由岷州卫代管,不过岷州卫并没有因此恢复为军民卫,显示明廷并无意彻底恢复原状。

两年后,巡按御史韩君恩发现经历司权限太小,恢复旧制只会使旧病复发,于是奏准“裁去通判、经历,添设抚民同知,专理一十七里钱粮并岷州一切军民词讼、仓库、狱囚、学校、城池、兵马、屯田、粮饷”[8]卷二《舆地上》。

可见,虽然这次改流失败了,但明廷在岷州增设了更高一级的同知,且把绝大多数民政事务抓到了手里,较之以往,流官的力量明显加强了。由此看来,增设文职官员表面上是为了遏制不法武官,其实也是渐进式改流的一个重要手段。

和岷州相比,河州恢复设置文官地方政府并没有遭遇太大的阻力,这既与当地曾长期设置府县的历史传统有关,也和河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不过岷州改流的经验证明这种不完全改流但增设文官的作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基本是可行的,因而很快被推广开来。如隆庆五年,湖广巡抚刘悫在鄂西北土家族民变平息后上言:“施州卫三里延袤甚广,物产最饶。而卫官每肆朘削,致民逃匿,诸土司为乱。宜裁革抚夷通判,更设同知一员,俾抚治民夷。岁额钱粮外有该卫公费必不可废者,仍依军三民七例审编均徭,册报分守道核实征派,卫官不得额外横索。”[12]卷五三,隆庆五年正月乙酉条施州地区在改设同知的同时,将施州卫征派均徭的权力收归分守道,较之岷州,更进了一步。

尽管由卫所兼管土官土民有诸多弊病,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仍不失为实现“不易其俗,土汉相安”[13]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乙酉条的好办法。在明廷不时增设文职,压缩武职施暴空间后,这一办法的优点更加明显,以至于直到明末,仍有人把设立卫所,兼管土民作为羁縻统治的良方。如川贵总督朱燮元即在崇祯三年平定了水西叛乱后提请在当地“不设郡县”,而是增置卫所。

这一办法在清代仍不时被沿用。如嘉庆七年,清军在镇压了贵州铜仁府石岘地区的苗民起义后,于当地设立石岘卫,“设屯军四百名。每军百名设百户一名、总旗二名。每军一名,分授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免纳租粮。每五十户为一堡,共有八堡,周围建碉八十余座”[9]卷六《铜仁府·松桃厅》;[14]卷一六五《户部·田赋·屯田》。明代设置的卫所,除承担漕运任务的卫所外,绝大部分在清代中前期被裁撤。在历史的车轮已经跨进19世纪的时候,此前曾经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清朝政府却在石岘地区恢复了前朝的卫所制度,足以证明由卫所带管边疆土民这一渐进式改流的中介制度仍是有益的、可行的。

明朝是继宋朝之后,一个相对纯粹的以汉族为主体的政权。基于特定的民族心理,开国皇帝朱元璋并没有向广大的民族区域大规模开拓,以至于连汉、唐旧疆都没能切实恢复,对毗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延续了前代的羁縻统治。但这并不等于明朝政府漠视边疆地区,而是有意地为一种潜移默化式的主动融合政策披上了一件迷幻外衣。

与各方都已熟视的羁縻政策不同,明朝的羁縻统治与边地国防建设紧密相连,大批边疆卫所的出现不仅显示了明朝的客观存在,而且把大批少数民族人口有序地纳入了卫所统治体系。而大量汉族人口的进入,又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较长时期“用夏变夷”之后,明朝政府借着整顿不法武官群体的机会,开始在边疆地区不断增设文职官员,逐渐压缩世袭土司土官的权力,进而在类似河州、岷州的地方进行了改流的实验。这种渐进式的改流策略具有收放自如的特点。对成熟地区,改流可以坚持下去,彻底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序列,如河州。在改流暂不成功或难以为继的地区,则可以在“恢复祖制”的旗号下回到原点,既可以维护地方稳定,还能博得顺应民意的美名,如岷州。这种弹性的改土为流政策,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

[1](明)薛纲.(嘉靖)湖广图经志书[M].济南:齐鲁书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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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登云)

A Brief Analysis of Gradual Reform on Hereditary Office System in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in the Ming Dynasty——Taking Taozhou and Minzhou Area as an Example

ZHANG Jin-kui
(Institute of Chinese Histor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Beijing 100732,China)

The officer positions of Weisuo(卫所)in the northwest territories were hereditary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There is a controversy about whether these officers could be called Tusi(土司)in academia,but all of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se officers had similar powers and obligations with Tusi in the southwest areas.In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the Ming government withdrew some Weisuo,at the same time,established som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uch as taozhou.This change indicated that the Ming government didn't give up direct rule in the frontier area.Through gradually reducing the power of the hereditary officers,the Ming government realized the purpose of gradual reform.Such reforms could largely reflect the basic attitude of Ming government to Tusi system.

Ming dynasty;hereditary system;reform;Taozhou;Minzhou

K248

A

1009-3583(2015)-0009-05

2015-04-1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12&ZD135)阶段性成果

张金奎,男,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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