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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几大关系

2015-01-31王洪叶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权法治法律

王洪叶

(遵义师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法治是一个国家迈向文明的标志。社会发展的历史显示,依法治理是最可行、最稳定的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体现了其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话语洋溢着许多法学范畴的语境,从立法与法治、权力与法治、司法与法治、人权与法治、守法与法治等诸多关系中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这些法治思想,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对法制中国的建设,有着深刻的意义。

一、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法治”这一术语,最先由古希腊人毕达库斯提出。亚里士多德解释说,法治的内涵: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得到普遍的遵从[1]。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它反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而不是某一个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既得利益;二是它强调守法,臣民遵守服从的不是行政规定和命令而是公布的法律;三是臣民对法律的统治达成共识,自愿接受,而不依靠武力。法治不同于人治、专制,而是民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治思想就是围绕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及如何实行法治等问题而形成的观念和认识。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前者是法治的形式,后者是法治思想的精华,两者的结合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构成

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体系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总的来讲就是:一个总目标,三大基础,五大支柱和十六字新方针。一个总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三大基础是指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实现总目标最为根本的东西。五大支柱是指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2]这五大体系是法治理论的有力支撑和具体展开,表现的是静态的法治。十六字新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运行各个环节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内容,表现的是动态的法治过程,是建成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实质,则从立法与法治、执法与法治、司法与法治、人权与法治、守法与法治等关系中得以呈现,从法学角度来看,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司法公正、法律信仰等现代法治原则的贯穿和实现,体现了法律的“善性”,国家的“善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是良法,这是法治的首要条件,而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则是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基本精神,而最终形成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的“善治”,是看全民是否尊重、敬畏法律,有着法律信仰,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几大关系阐释

(一)立法与法治的关系

良法之治是指治国依靠的法律,必须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在近代社会中,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恶法亦法”的观点,强调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们都得遵守。但二战时期法西斯国家的“恶法”给人们带来的深重灾难,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恶法非法”,继而提出“良法才是法”的观点。良法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要符合立法程序,并由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从内容上要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只有符合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等德性的法,才是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应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实施。良法的关键是立法。

我国历来重视立法工作,并在2011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生活各领域做到有法可依。但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立法过程通常表现为自上而下。即受党政组织和上级意图的影响较深,主权在民的立法精神很难实现。其次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导致地方利益冲突,地方和部门利益冲突。再次立法缺乏科学性。立法成本过高,不重视收益;有些法律没有经过科学论证,随意性较大。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达到很好的标准,未能体现客观规律,操作性不强。如2013年1月公安部颁布“闯黄灯扣6分”的“史上最严交规”,这个交通规则严重违反了交通行驶规律,所以刚一出台就被社会质疑和网友吐槽,只好草草收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化在法治建设中要能得到拥护,这要求:

一是推进开门立法。所谓“开门立法”,即立法过程的民主化,让公民积极参与立法。使用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立法听证。[3]首先敞开大门完善立法沟通机制,建立基本的立法层次联系制度,为立法机关和公众搭建一个平台,公众的诉求能更好地在立法中得以反映;其次,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作用,加大人大代表的出席率,增加党委会议的召开率;再次拓展参与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意,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最后加强组织协调,在立法各个环节推进立法精细化。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开门立法方面迈出了很大的步伐,立法的民主化不断深入。许多涉及民生的重要法案如安全生产法、预算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先经过公开征求和收集意见之后,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是先立法后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4]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中,改变以往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和惯常做法,而是主张先立法后改革,即先立后破,让各项改革都能有合法依据,以改革推进法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4]政府想要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纳入法治,寻求法律依据。如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就是在先制定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依此才进行各项试点改革的。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习近平强调,国家的发展,需要在重点领域如生态、食品、安全等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就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制定和修改法律60多部,用立法指导改革发展。允许在改革前立法,调整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充分发挥立法的领导作用,为改革护航。

四是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我国立法体制较为复杂,既统一又分层,人大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法规。人大拥有绝对的立法权,而行使行政权的国务院及政府则通过法律委托和授权也可行使准立法权,立法主体的多样化和层级化,使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出现法律法规冲突、下级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尤其关键。首先要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使其在启动立法、起草、审查、修改、投票和其他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准立法体系,明晰人大和政府的立法地位,明确立法权限,增强部门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介入评估。如2014年重庆就把《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交由西南政法大学第三方进行评估,保证了立法的质量。

(二)权力和法治的关系

权力与法治,在我国集中表现在党和法治之间,政府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上,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表现。

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只有树立法律权威,才能有效地限制恶政、坏政、专政、腐败的滋长。”[5]法律至上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一是法律凌驾于任何社会组织、社会势力之上。政党、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管他们在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力如何,法律应是他们活动的首要准则。二是法律凌驾于任何规范之上。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的行为中具有优先性。三是法律凌驾于权力之上。意味着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是制约公权的武器。

1.党与法治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我国政党制度的独特性,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党法之间完全对立,导致“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等错误观念盛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党大还是法大”讨论,试图混淆群众的视听。

党与法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其一党因法领导。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规定的,这是党执政的合法来源,反之,党的领导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应有之含义。其二党保证执法。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力范围,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和促进各行业、各单位活动,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三党带头守法。党在政治生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意味着其本身具有优越性,享有各种特权,而是指其活动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冲突和维护稳定。其四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2],用更严格的要求约束党员干部。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成为法治体系建设五大内容之一,是国家从严治党的法律保障。五是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6]。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引导和指导,是立法的基础,党的政策一旦上升为国家法律,实施的法律也就贯彻了党的意图,这就是党执政的方式。

2.政府和法治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就是要严格执法。而严格执法的主体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日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当今的政治环境中,最典型的表现是腐败问题。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心中无法治观念,工作中特权思想严重,以权谋私、以权谋利、以权谋色、以权谋位,表现出强烈的权力欲,目无法纪。十八大以来大量高官落马,就是对“为官任性”的最好警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至上’。”[7]这说明有效控制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法治政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希望法治政府应具备: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六大特征。法治政府要求:

一是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调控着有限的国家资源。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搞好经济建设、激发市场活力的前提。权力清单,是写满政府应有权力的菜单,政府有多大权力,不得行使的权力,菜单写得清清楚楚。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8]

二是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因为他们直接联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通过实施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实施学科和专业道德教育,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思想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使“创收式执法”、“临时工执法”、“钓鱼执法”等社会现象不再发生。

三是形成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通过法律法规设计科学有效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和专项监督制度,建立正常的监督系统,问责机制;外部衔接和协调各种监督力量,科学设置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合力。政务公开是政府履职必要环节,对权力最好的监督,就是把权力放在阳光下。

(三)司法与法治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体现公平与公正。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9]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公正,如诉讼时间、证据收集、开庭顺序必须依法进行。

习近平提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遵守司法制度和程序,哪怕漏判、错判一个真正的罪犯,其后果不至于很严重。如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因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辛普森被判无罪,此案显示出依法审案。而破坏司法程序,让一个无辜的公民被错判、错杀,并受到刑事处罚,其危害是巨大的,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如:1995年,内蒙小伙呼格吉勒图因强奸杀人案被判死刑,直到2005年赵志红承认该案是他本人所为,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才得以昭雪,但小伙子的生命也不可再挽回。司法不公伤害的不仅是民众利益,更是对整个司法活动失去信任,继而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心。因此完备的程序制度是最大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一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在现实中以权干扰司法的现象却比较突出,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排除司法干扰。外部,主要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内部主要是完善办案人员办案记录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各项司法改革举措,如:跨行政区划司法权管辖制度、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在司法活动中最大限度保护诉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体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法律制度,是人权司法保护的坚强后盾。通过法律规定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完善申诉救济渠道,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健全纠错机制。

四是推进阳光司法。习近平指出绝不容忍司法机关有害群之马。防止司法权力“黑盒子”运作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公开、透明、方便的阳光司法机制,借用网络创新公开形式。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范围,注重舆论监督,避免炒作。

(四)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保障人权强调以人为本,对人的生命、自由和权利的尊重,这是现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类所固有的,是不可剥夺的,为天赋人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格言,诠释了公民人身自由及财产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人权的最终实现是必须转化为法律。如1776年,美国杰弗逊总统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写入美国《独立宣言》。

2015年2月14日,习近平在反对美国批评中国的人权问题上,认为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有力地反击了西方普世价值的人权观。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权逐渐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由于我国发展的不平衡,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权保障面临着不少挑战。现实生活中同一车祸事故,同命不同价;身患职业病,还需开胸验肺;夫妻家中看黄碟,却被刑事诉讼等侵犯人权的事时有发生。基于我国的人权问题而言,要做到:

一是优先发展发展权、生命权。人们的基本权利需要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人权意味着自由和民主。发展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实现是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权制度的设计也必须以一国经济状况为基础,实事求是提供保障。人权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人权的要义下,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在发展的框架中,人权运动不允许激烈。习近平为我们提出了“中国梦”总目标,纲举目张的意义在于实现人的幸福梦,保证人民的权利。

二是保护人权,加强法治建设。人权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人权的保障。人治社会没有人权,但法治社会一定有人权。在人治国家,法是用来治民的,而在法治国家,法是用来实现人权的。将人权法律化,是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决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覆盖了大部分的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保障各种人权的享有和行使。

(五)守法和法治的关系

公民必须遵守和服从国家的法律,并对法律产生信仰,这是法治国家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条件。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指主体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并以之为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指主体在坚定的法律信念支配下所采取的行动。[7]法律被尊重和服从,并成为一个人坚定的信念,可内化为其行为守则,法律权威才得以彰显,法律才能得到拥护。思想家卢梭曾说过:法律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弥补了法治建设的“木桶短板”[10]。国家良好的法治建设最终形成,须有人民对法律的认同和坚守。没有这一点,法治是不牢靠的。“中国式过马路”、“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以死抗拆迁”等现象,都反映了人们规则意识的淡薄和法治观念的缺乏。

一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秩序有赖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认识和接受。苏格拉底用死来捍卫法律,是守法的典范。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解释的第二层含义,就是倡导公民守法才能完成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公民的法律意识认识过程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式。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由感性向理性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被动守法到主动守法的过程。

二是增强道德建设的作用。以德治国是以法治国的重要补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注重德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德配天”、“德主刑辅”是其重要体现,在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治中功不可没。重视法律至上的同时,现代法治也要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道德修养,具有道德品质的社会,是法治建设得以顺利实现的大环境。

三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只有当法治已成为一种文化,一种信仰和一种内在品质,才能实现良法善治。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认同尤其重要。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上的认同。从实现路径的角度,要广泛开展法律教育,宣传和推广法律文化,使人们能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对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达成共识,树立起对法治文化的理性信仰,最终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

四是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是守法的“关键少数”,这个“关键少数”在社会中的示范作用相当重要。所以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掌握规律,形成法治思维;带头用法,排除特权思想,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带头守法,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观念,对法律怀着敬畏之心。[11]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突破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他以转型、崛起为时空背景,以法治中国为总体目标,以法治原则为突破口,全面促进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和战略安排,其内容是丰富的,具有深远的意义。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9)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9/c1001-25926893.html

[3]陈健.司法公信力与涉案民意回应模式——以全媒体背景为视角[D].杭州:浙江大学,2012.

[4]习近平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4-02-28)http://news.youth.cn/sz/201402/t20140228_4795451.htm

[5]谢晖.法治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56.

[6]刘桂明.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一种什么关系?——学习习近平书记重要讲话二[J].民主与法制,2014,(10):31.

[7]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EB/OL].(2013-01-22)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2/c_114461056.htm

[8]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5.69

[9]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42.

[10]朱新力.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J].人民论坛,2014,(11):46.

[11]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5-02-27)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27/c_1114457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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