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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民革党内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2014-12-17祁俊娴

团结 2014年6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民革内部监督

◎祁俊娴

进一步健全民革党内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祁俊娴

民革作为参政党,作为新时期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在新时期新阶段,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一支真正能负担参政议政、民主监督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在自身进行党内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开展民革党内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是民革加强自身建设、形成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民革生机持续和活力持久的要求。在这里,我从思想、制度、措施三个层面对进一步加强民革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进行创新探讨。

一、思想层面: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性,提高差额选举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民革党内监督制度最关键的层面就是思想层面。目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主要是在思想层面上还没有做好党内民主推进的准备。

党内要有充分的民主,党内监督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运行。可以说,党内民主是民革建设党内监督制度的先决条件,而民革章程中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所以,在民革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从思想层面而言,首要的就是树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差额选举意识,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性。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2012年版)中所述:“民革组织领导机关分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领导机关。民革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主席会议。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主任委员会议。”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党内权力层层授予的方式。

民革和其他传统政党一样,具有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在中央,权力最后集中于中央主席会议;在地方,权力最后集中于同级的主任委员会议。一般而言,民革省级组织配备一个主委、六个副主委,也就是说,一个民革省级组织的重大事项由7位领导决定。

由此及彼,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双重性,使他们面临着能否正确行使权力的巨大考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如果不能正确地运用权力,其危害就会更为严重,因此,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被重点监督。在被监督的同时,作为民革党内的中上层人士,首要一点就是要增强自我约束力。而增强自我约束力的前提是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具备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魄力,宽厚待人,严以律己,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诚信公正,合作共事。目的是学会领导科学,善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途径是党务公开:一是要强化公开内容。凡是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凡是能够公开的用权行为,都要向党员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通过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民革各级组织领导班子的行政行为受到党员的广泛监督,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强化公开程序。要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时间和方式,增强党务公开的约束力。特别是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都要按照公开程序及时、规范地进行公开,让干部党员知情、参政和监督。三是要强化公开实效。推进党务公开必须与时俱进,做到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本着便于党员知情、办事和监督的原则,突出关键问题公开,特别是党员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如民革本级组织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制定出《民革党务公开规定》,通过制度建设,将党务公开规范化。

2.提高全党差额选举的意识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这要与“等额选举”区别开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目前,民革各级组织换届选举都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这就需要在全党范围内提高差额选举的意识。

首先,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民革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而且,提供多个候选人供选举人选择,也是选举的初衷。其次,实行差额选举,就为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民革党员论资排辈的种种弊端。最后,实行差额选举,对作为候选人的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他们发扬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做好党务工作的思想。

虽然等额选举也会产生优秀的领导者,但这个“优秀”是相对优势,是权衡各种因素比较出来的,在等额选举这种无选择余地的选举时,党员或者代表表现出来的是对领导班子的一种无奈认同,并伴有怀疑眼光。而差额选举扩大了党员、代表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员和代表的主体感,其心理认同相对可靠。所以,从长远来说,差额选举好处多于等额选举。从途径上说,可以在制定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就加入此方面的内容进行试行,以保障基层支部的换届选举进行有意识的差额选举,从下到上,逐渐推行,以培养整个党派的民主之风。

二、制度层面:完善监督委员会制度、形成全面的监督体系

制度是行动的保障,建设民革党内监督制度最主要的层面就是制度层面。怎样设计出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制度是研究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出发点。

“新生儿睾丸扭转短时间内即可发生坏死,同时可能会引起全身炎症反应及影响另一侧睾丸,必须急诊手术,需紧急转到一师医院救治……”陈正副院长在询问患儿病情后,立即与一起参加义诊的一师医院小儿外科援疆专家钱云忠主任和泌尿外科方家杰副主任进行实时会诊,同时将患儿的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通过微信传给了其后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泌尿外科专家徐珊主任,在返程的车上共同商讨和制定了周详的手术方案,指导赵主任立即进行手术前相关检查并联系120中心马上进行新生儿转运,争取为抢救患儿节省时间。

如何完善监督制度、如何形成监督体系,途径有两个,一是避免同位监督,二是健全上下联动的监督系统。

1.避免同体监督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中央设立监督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在《民革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也提到,民革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处合署办公。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监督的独立性不够,造成“同体监督”,难有实效。所以,要完善监督委员会制度。

首先,民革中央和民革各级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督委员会和监督人员的编制,组成各级监督委员会,并赋予其问责权、质询权、巡视调查权、警告诫勉权、违纪处置权等权力。民革地方组织的监督委员会最终接受民革中央的领导,形成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的监督系统,这样,相对于同级委员会来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进行有效的党内监督。

其次,各监督委员会可以与法院和检察院,或中共纪委进行业务交流,并可采用挂职锻炼、协同处理、学习观摩等方式,进行交流,以完善民革的党内监督制度。

最后,为防止监督委员会滥用权力,民革中央可成立专门的巡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党内各级监督委员会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正错误。

2.健全监督系统

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从上到下的整体性。首先,应建立基层监督机构。目前民革的党内监督机构仅限于省级组织以上,然则市级以下组织在开展党内监督时,就缺少相应的机构。我们应该不仅在市级以下组织建立监督机构,还可以在基层支部中设置“监督员”的岗位,层层简化,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体系,以便从基层到中央都能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其次,民革各地方组织应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具有约束效力的制度,如领导干部学习制度,领导班子议事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制度,干部选拔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民革领导干部、民革界别政协委员、各类特约员的推荐、公示、选举、述职和评价考核制度等。在制订制度的同时要注意执行的问题,对执行不力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如何用制度规范、用奖惩手段进行制约。

最后,要用考核量化的手段进行监督。在已有的对主委层级的考核内容上,建议更加细化量化考核的指标内容,其次是把考核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各级兼职的普通委员身上,并且把考核的周期缩短,增加考核的次数,如,半年一察,以达到监督的科学技术化,减少人为的干扰和失误。

三、措施层面:建立领导班子分权制衡制、推行严厉的首推责任制

措施是行动的表现,建设民革党内监督制度最基本的层面就是措施层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建设党内监督制度是最实际的问题。

从民革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可以看出,措施的单一影响了制度的效用。所以,在措施层面上,我们可以创新、可以尝试,甚至可以先在基层推行,然后形成经验后再推广。这里,就措施层面而言,有两个大胆尝试,一是实行副职分权、正职监督的领导班子分权制衡措施、二是推行首推责任制,以加强民革党内干部队伍建设。

1.副职分权、正职监督制

民革领导班子内部实行分权制衡,实现各种权力的彼此分离和相互制约,是防止一权独大、不受制约从而被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大胆创新。

民革各级组织均有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如何在民革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引入分权制衡?一是副职分权制。直接的说,就是让副职去管人、财、物,使副职管理权加大,并让班子成员之间分工制约,做到权责相符。这样既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能调动副职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使“知晓内情”的副职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二是正职监督制。就是让民革领导班子的正职担任监督角色,负责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进行监督,缩小正职的管理权,加大他的监督权。使正职与副职之间互为牵制,分散权力,以避免正职出现权力寻租。同时,还能使正职能够集中精力从宏观上把握大局,出思路,谋大事,抓重点;三是决策民主制。在民革组织中,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委员协商推荐和大型活动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讨论的范围分为主委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从工作实践看,这些集体决策事件,在主要领导表态之后或者在他有倾向性意见之后,班子成员一般都不提出反对意见,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造成“一言堂”。所以,建议要严格按照《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议事原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执行。在执行中,注意规定主要领导最后发言,以便让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能发表不同意见,集中体现决策民主制。这个领导班子分权制衡制也可以在今后《民革内部监督暂行条例》的修订中加入进去,使民主集中制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2.注重党员队伍建设

在工作实践中,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民革界别政协委员的推荐向来比较敏感,决定权大部分在民革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经常会出现“感情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如何规避这些问题,使民革党内人才任用民主化和透明化,可以尝试建立严厉的首推追责制。

首推追责制就是民革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委员会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党员人选;首次推荐提名党员人选的领导班子成员为首推责任人,首推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明知党员人选不符合推荐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将根据首推人的责任大小、影响和损失程度、失职失当的主客观原因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同时,如果推荐人选在其后的履职过程中出现问题,违反民革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首推责任人也应该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如,五年内不得推荐其他人选之类的限制。这样,首推人员就会关注自己推荐出去的干部和党员,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从另一个方面说,也注重了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总之,以上三个层面上的建议仅仅是对民革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点探究,要健全、完善整个的民革内部监督制度需要的是设计出上下、纵横、内外相互交织和全面覆盖的各项制度,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尝试、不断探索的过程。今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民主党派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而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党派应该立足于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能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祁俊娴,民革昆明市委会组宣处处长/责编 卢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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