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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6-12-22杨文清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保险行业产业结构

杨文清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行业面貌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历史时间的完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业在我国将有一个更好的起点。然而问题总是与发展并存。面对我国这块巨大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体现本土化优势的同时,也在来势汹汹的外资保险竞争对手面前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缺陷和弊端。本文着重以我国保险业面临的环境为背景,总结其自身及外部环境多方原因,对我国保险业如何应对新时期的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行业;产业结构;寡头垄断;分布布局;监督制度

一、商业保险的理论基础概念介绍

保险,顾名思义即保障和防范风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由当事人自愿缔结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界定: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在社会经济互助的原则下,以概率论为科学合理的分摊数学基础,集众人资金,解一人之难。商业保险一般分为人寿险与非寿险(财产险、责任险)两大类,其中,人寿保险是给付性保险,非寿险则是一种补偿性保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补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补偿的另一方为被保险人。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现状

1.我国保险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寡头垄断

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

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3.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

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4.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

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三、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集中度过高,竞争仍不充分

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集中度仍然过高,少数几家大公司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中西部地区表现更为明显。以2005年上半年安徽市场份额为例,产险方面,中国人保、平安产险、太保产险3家公司市场占比高达92.09%,其中中国人保占69.05%;寿险方面,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3家公司在安徽省市场的占比高达89.14%,其中中国人寿占69.34%,市场集中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场的高度集中给市场长期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一是主体间容易出现“马太效应”,即处于优势地位的公司竞争力越来越强,处于劣势地位的公司竞争力越来越弱,两者间差距进一步拉大。二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带来垄断,公司缺乏创新动力,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市场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三是风险过于集中,大公司经营政策调整直接对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引起市场震动。四是新机构进入市场极易受到挤压,难以顺利成长。五是由于市场份额大,大公司在市场上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监管政策的直接影响较大。

2.经营行为短期化,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些公司发展带有一定盲目性,产品开发与推广没有长期的合理规划,诸如“突击月、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等短期化行为过多。短期内,此类活动可以迅速上规模,超额完成保费收入任务,但第二年同期如果没有开展类似活动,同比必然大幅下降,最终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当期现金流入过大,意味着将来某个时点现金流出也很大,投资决策因此将受到影响,同时消化现金流问题需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财务风险也将上升。此外,短期与长期的不协调,势必增加长期经营战略的不确定性,改变股东、客户的预期,使社会风险增大,公司形象受损。

3.机构调整存在误区,稳健经营意识不高

从寿险经营情况来看,结构调整主要是降趸缴、上期缴,降银代、上个险,而忽视了险种、区域等方面的结构调整问题,结果出现了大起大落。从本质上讲,趸缴和期缴只是一个缴费方式问题,银代和个险也只是营销方式问题,改变缴费方式和营销方式只是结构调整的形式,但不是核心内容。比如趸缴,如果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趸缴业务分布合理,“趸进趸出”保持平衡,现金流就可以实现进出平衡,从一定意义上讲趸缴也成了期缴。同时,采取何种缴费方式与营销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利益,支持客户选择便利的方式,尊重市场的选择。现在一些外资寿险公司十分重视银代等方面业务,对趸缴业务也持开放态度,这一点正好与中资公司相反。从产险经营情况来看,结构调整大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车险与非车险均衡发展没有完全实现。车险比重“越调越高”,一些公司在保持车险快速发展的同时,非车险业务不升反降;还有的公司采取强压车险业务,而不是通过发展非车险业务来促进业务结构趋向合理。这样的发展方式,短期内似乎达到了令人满意的业务结构,但存在长期隐患,一旦车险市场出现问题,其他险种开发与销售规模偏小,整个财产险市场将发生震动,稳定发展将成为空话。

4.决策缺乏连贯性,人员队伍不稳定

以寿险公司为例,由于主要是长期险,公司经营决策也应当与此相吻合,如果结构调整年年出现大的变化,甚至一年几个大变化,不仅给基层人员思想造成混乱,而且也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现在有的公司政策连贯性很差,前些年“重规模、轻效益”,现在则相反,以考核效益为主,使得规模大幅下降,人员思想混乱。一旦将来出现现金流问题,可能还得再上规模,再考核规模,结果必然造成经营连续性中断。可见,只考核效益不考核规模是不科学的。此外,决策缺乏连贯性,还直接影响到队伍的稳定性,特别是一些公司的考核与薪酬改革力度过大,薪酬设计不合理,收入差距过大,不符合客观实际,严重挫伤了基层人员的积极性。

5.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现象普遍

信息不对称是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征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法制不健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息掌握有限,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骗赔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保险法律法规等了解较少,一些保险公司便有意无意忽视客户利益,少数人员甚至诱导欺骗客户,久而久之,当客户了解内情越多,对保险的不信任感就越强。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即公司客户质量下降,经营管理相对规范的公司反而竞争不过不规范的公司,甚至退出局部市场。

四、我国保险行业未来发展及对策分析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3.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4.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妮.中外保险市场营销体制比较[J].中国保险,2006年(10)

[2]胡炳志,黄斌.论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回归[J].保险研究.2006年(1)

[3]余涛.对我国财产保险结构调整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9年(3)

[4]刘静.浅谈我国商业保险业现状和趋势[J].长春金融学校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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