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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应当如何纳税

2014-12-03朱吉平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营业额税务机关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应当如何纳税

问:在实践中,企业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提供的安装服务有的是另行收费,有的是包含在货物价格之中。请问,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劳务,在什么情况下分别纳税?在什么情况下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别纳税的前提必须是安装资质的企业吗?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需分别纳税,那么“自产货物”又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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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共据和《国中增华值人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上面规定,如果所销售货物为外购商品,在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则遵循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即应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售货物属于自产货物,在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则应当遵循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即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分别纳税是否有资质这一条件限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文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相应地在原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规定的“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条款也被废止,这就意味着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分别纳税不再受建筑施工资质的限制。

自产货物包括的范围。根据原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的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条予以废止,随之,23号公告已将国税发〔2002〕117号文全文废止。也就是说,“自产货物”不再必须是列举的货物,“自产货物”应当遵循一般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明确:“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由此可以看出,对所有属于自己生产的有形动产,都应当属于自产货物。但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方可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廖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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