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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2014-12-03梁红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问:我公司一家从事仓储运输业务的大型企业,自2013年8月1日之后,企业的服务项目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征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造成很多进项税额屡屡被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企业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问,“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河南省许昌市某物流公司 梁红

答:“增营”改一增般”纳之税后人,“具营有改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一些“营改增”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的抵扣范围,误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更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其实并不是所有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和条件,防范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防止取得无效的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扣税凭证合法有效是指,一是取得的扣税凭证在形式上必须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之内,列举之外的其他凭证都不是法定扣税凭证,不能作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二是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完备齐全,对取得填写不齐全的扣税凭证或者是取得的扣税凭证手续不齐全(例如: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时,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就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不允许据此申报抵扣进行税额。因此,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要重视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二、防止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尽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并不是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其中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还应当准确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纳税人要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转出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是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如果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而且还可能要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三、防止特定行为差错造成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尽管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且取得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但是一些特定行为差错仍然会造成不允许抵扣这些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扣税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因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在此有两种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没有按期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进行税额;二是对已经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是由于规定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申报抵扣。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时限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并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要错过认证、采集、抵扣的有效时机。

2.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因此,纳税人如果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些管理要求,那么取得的所有扣税凭证全部都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

3.取得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如果依据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而且还可能要按照偷税论处并加处罚款。因此,纳税人如果取得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然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目前“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时间较短,“营改增”毕竟在会计业务和涉税业务上都有很大的跨度,“营改增”企业也是仓促应对,很多财务人员也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和规范涉税事宜,期间难免暴漏出各种各样的涉税风险问题,但是税务机关却不会因此就放松对违法问题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因此,财务人员要规范对会计业务的核算,规范处理涉及进项税额的事宜,对取得的扣税凭证要进行严格把关,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对确实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要按照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一方面要防止因操作失误而使原本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却违规抵扣,结果遗留下涉税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因操作失误而使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未能抵扣,纳税人对税法允许抵扣的项目要尽量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避免错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争取享用税法给予的合法权益,从而尽量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力争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彭保红 周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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