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律师伦理规范比较研究
2014-11-22李军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比较
李军
摘 要:通过对两岸律师主管机关、惩戒组织、律师执业行为、专业行为、受理业务以及律师互动准则等方面进行共通性与差异性的比较研究得出:台湾律师伦理以实践中的律师为出发点,注重培育法律专业伦理;大陆律师伦理以法与道德的关系为代表,侧重于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两岸;律师伦理;伦理制度;伦理内容;比较
中图分类号: D916.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6001006
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律师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律师在执行业务时,必须面对种种冲突与挑战,如角色冲突、利益冲突等,这些冲突往往让律师陷入伦理困境。以两岸律师伦理规范为主线,通过比较研究两岸律师伦理的内容及现有规范,试图通过专业伦理对律师进行约束,以达到完善律师伦理规范、促成伦理行为,以期解决律师执业时遭遇的伦理困境,从而总结出两岸律师伦理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为新时期两岸律师专业伦理建设提供有益参考与启示。
一、两岸律师伦理制度的比较
我国台湾律师法于1941年公布,并规定至此有合法律师资格的律师,依据律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加入律师公会,则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公会亦不得拒绝其加入。该法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律师公会之成员对象、设立条件、区域、组织名称以及规章项目等做了详细说明。 依据台湾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和律师公会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法务部和其所在地的地方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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