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财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4-10-27顾东升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顾东升
摘要: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问题,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笔者长期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本文就住房公积金财会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会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16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财务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这些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笔者就财会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银行存款类会计科目的设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银行存款类会计科目仅有两个:101科目为住房公积金存款、102科目为增值收益存款,其规定用途非常明确,只能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所发生的资金收支。
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仅有101、102科目已不能适应核算需求。例如,各地为防范贷款风险向担保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防范逾期贷款风险和阶段性贷款风险,而保证金该放在何账户核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保证金存款既不是住房公积金存款,也不属于增值收益存款。如在管理经费账目中核算也不妥,保证金的作用是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管理经费无关。……
登录APP查看全文
